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于
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
海参威市思维特兰娜大街54号
裁 定
海参威市
案号:№А51-1642/2009
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法官卡什拉科娃对ООО «Подпрограмма - Импульс»的诉前保全申请进行了审理,查明:
ООО «Подпрогрмма - Импульс»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海事请求采取诉前保全,扣押“新星”号(前名称“鑫通宇
诉前保全申请表明,申请采取预先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是由“新星”号在
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65条之规定,申请人未能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之要求对上述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且,在申请采取预先保全措施的同时,ООО «Подпрограмма - Импуль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船只属于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船只在俄罗斯联邦的管辖范围之内。
同时,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99条第4项之规定,在向仲裁法院提交采取预先保全措施的申请时,申请人要向仲裁法院提供文件,证明已经提供了相当于财产保全数额的反担保。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393条第1款之规定,作为扣押船只的条件之一,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扣押船只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条件和数额可以由法院根据因扣押船只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来确定,其中也包括由因非法扣押或者不合理扣押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因要求和得到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担保而造成的损失,而申请人可能要对这些担保要求承担责任。
鉴于ООО «Подпрограмма - Импульс»没有提供反担保证据,根据《俄罗斯联邦这次程序法典》第94条和《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393条之规定,仲裁法院建议申请人提供与要求扣押的“新星”号船等值的反担保。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94条第4款之规定,仲裁法院按照《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28条规定的规则对诉讼保全申请予以搁置,直至提交证明完成反担保的文件。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93,94,184和185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ООО «Подпрограмма - Импульс» 于
建议ООО «Подпрограмма - Импульс»在
法官 卡什拉科娃·Г·Н
作者:
周广俊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手机:13601279592
电话:010-68534257
传真:010-88459971
Skype name: zhou9592
电子邮件:zhou9592@sohu.com zhou9592@mail.ru
中俄法律网:www.chinaruslaw.com
裁定书俄文原文来源: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官方网站
译者说明:
根据俄罗斯法律的相关规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司法文书应当及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根据译者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官方网站和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官方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截至2009年2月21日22时30分,除上述裁定之外,尚未查询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关于“新星”号船的任何司法文书。
根据“新星”号船主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的声明,俄方安排卸货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