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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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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案


作者:胡君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6-5 22:05:59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特字第928号。
  2.案由: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
  法定代表人:马尔科夫·谢尔盖·米哈伊洛维奇,团长。
  委托代理人:蒋五四,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燕玲,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Rick Wa1ker,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五四,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燕玲,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
  法定代表人:余隆,会长。
  委托代理人:邵海松,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小勇;审判员:徐庆;代理审判员:胡君。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二)诉辩主张
  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与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英国高等法院于2002年10月3日及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之间合同纠纷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辩称:我协会与两申请人之间并没有订立任何演出合同,而两申请人在不具有合同当事人及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两申请人的请求,裁定对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理由如下:(1)英国高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于我协会并未与两申请人订立演出合同,也没有就诉讼管辖法院作出过任何约定。我协会之所以没有应诉,一方面是该法院没有将开庭的日期通知我协会,另一方面,也是我协会不承认英国高等法院的管辖权所致。当今世界各国国际私法对确认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依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家的内国法律来确定,英国系采这种做法的国家。就本案而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地区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另外,我协会隶属北京市文化局,系由国家财政拨款的非营利性的组织,代表班府承办每年一次的北京国际音乐节,旨在推动世界文化艺术的交流。我协会所管理的财产均为国家财产。根据国际私法的司法管辖豁免原则,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由此也可以说明,英国高等法院对本案不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失公正。英国高等法院虽然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并经中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协会送达了有关司法文件,但该文件中并没有注明开庭时间及地点,因而使我协会不能如期到庭应诉。(3)中、英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两国之间亦不存在互惠关系。目前,在我国外交部已同54个国家签署的司法协助协议中,已生效的41个双边条约中,没有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协议,而在两国政府之间均没有给对方法院判决以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互惠承诺。我国目前也未参加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对民事、商事判决的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已明文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就本案而言,这一司法解释已从根本上否定了申请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中国法院承认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欠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且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在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注册的非商业组织)、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公司)通过其在英国伦敦的代理人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经过多次协商,至2000年7月27日,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邀请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在2000年秋季举办的北京国际音乐节上演出,同时表示将把已签署的合同以快件形式寄出。2000年8月28日,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以预算费用过高为由,提出取消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在该音乐节上的演出。随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与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管辖条款的约定(即:“本合同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由高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诉至英国高等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赔偿损失。
  英国高等法院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通过我国司法部,最终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了起诉状和有关文书。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英国高等法院于2002年10月3日作出中间判决,判令:(1)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自判决之日起14天内赔偿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阿特蒙特有限公司82239美元及该款项自2000年10月12日起以2%的美元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自判决之日起按8%的年利率支付该判决债务的利息;(3)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自判决之日起14天内支付10000英镑,以作为支付诉讼费和申请费的部分费用;该判决同时许可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以传真的形式通知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2003年2月3日,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间判决,以传真的形式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了第二次开庭通知。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未参加第二次庭审活动。英国高等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最终判决,作为中间判决的补充。判令:(1)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赔偿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赞助费损失502921美元及该款项自2000年10月12日起以2%的美元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2)自判决之日按8%的年利率支付该判决债务的利息;(3)向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费1500英镑。英国高等法院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的方式,通过我国司法部,最终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了上述两份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提交的其在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注册资料的俄文及翻译件(已经公证、认证),证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其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资料的英文及翻译件(已经公证、认证),证明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起诉状和有关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英国高等法院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的方式,通过我国司法部,最终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了起诉状和有关文书;

 

   4.英国高等法院于2002年10月3日作出的中间判决原文及翻译件(已经公证、认证),证明在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英国高等法院于2002年10月3日作出了中间判决,同时该判决许可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公司以传真的形式通知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5.2003年2月3日传真,证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
阿特蒙特有限公司按照中间判决,以传真的形式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了第二次开庭通知;
  6.英国高等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最终判决原文及翻译件(已经公证、认证),证明在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未参加第二次庭审的情况下,英国高等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了最终判决,作为中间判决的补充;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前述两份判决书的送达回证,证明英国高等法院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的方式,通过我国司法部,最终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向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送达了前述两份判决书。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由于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所以,英国高等法院2002年10月3日就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中间判决及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对2002年10月3日中间判决的补充判决,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英国高等法院2002年。10月3日就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
阿特蒙特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中间判决及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2002年10月3日中间判决的补充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予承认。

 


  (六)解说
  1.对于“互惠关系”的理解
  由于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所以,我国与英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关于“互惠关系”的认定,一般认为互惠关系分为“法律互惠”和“事实互惠”两种形式。本案申请人即认为根据英国普通法,中国法院类似的判决是能够在英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申请人的观点就是认为中国与英国之间存在“法律互惠”关系,本案所涉判决应当予以承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互惠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6月26日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可以确认我国法院在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采用“事实互惠”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审查中国与法院地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不存在互惠关系。本案中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因此认定我国与英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2.对于外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是否进行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但是,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上一个国家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利,是一个判决的先决条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在审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对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关于审查标准,根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一般均规定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进行审查。因此,笔者认为应依照我国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
阿特蒙特有限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提交的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由高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由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公司在英国伦敦的代理人通过往来传真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英国伦敦是合同签订地之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所以,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当然英国高等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还应结合两国互惠的情况进行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因两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即已具备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制作裁定书时,对于外国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未再进行深入阐述。
  3.对于诉讼程序是否进行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审查。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法院所作的判决就很可能有失公正。基于对败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对诉讼程序是否公正进行审查。我国与外国订立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应依照互惠原则,或参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审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