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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7-4-28 12:53:19
引 言

边境贸易 作为中俄(苏)经济贸易的重要贸易形式,是从1984年开始恢复的。贸易形式的多样化,贸易金额的大幅度攀升,贸易业务的不断扩展,使中俄边境贸易突破了单纯货物贸易的框框,开始步入全面合作的,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形式的轨道。
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后,中俄迅速建交。鉴于俄罗斯继承并履行原苏联所承担的各项国际义务,因此中俄经贸关系既是中苏经贸关系的延续,同时又顺应历史的潮流。随后,由于前苏联遗留的历史问题等原因,导致中俄贸易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的趋势,中俄两国刚起步的服务贸易规模也急剧萎缩。直至1999年,中俄贸易又开始复苏,并连续4年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势头,贸易领域也发展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共存,中俄经贸关系再度掀起了新的高潮。以黑龙江为例,边境经济贸易额占两国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原来被视为“小额贸易”的边境贸易成了大气候,成为中俄贸易的主力军。
中国黑龙江与俄罗斯有着4300多公里的边境线,现已开通了25个国家级一类口岸,具有发展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仅 2003年,位于黑龙江东部的边陲小镇绥芬河市就实现了进出口贸易总额19.1亿美元,口岸过货量突破600万吨,边境贸易总额占全省的2/3以上。黑龙江初步形成了以省中心城市、边境口岸连结俄远东、西伯利亚和俄罗斯腹地的市场网络。在俄境内已形成轻工产品市场、果菜市场、建筑及装饰材料等专业化市场。在俄乌苏里斯克市的中国商贸城年销售额10亿美元左右,蔬菜批发市场年营业额达5亿美元。“九五”以来,对俄贸易方式趋于多样化,已经发展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加工贸易、互市贸易、技术贸易等多种形式。
随着中俄边境贸易的不断发展,边境贸易主体和调整边境贸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俄罗斯在中俄经贸往来中,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中俄边境贸易的争端骤然增多。如何妥善解决新形势下具有新特点的中俄边境贸易争端,对于确保中俄边境贸易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渠道,按照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双边经贸活动,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黑龙江省的中俄边境贸易为例,通过对中俄边境贸易的产生、发展的回顾,分析中俄两国边境贸易争端形成的原因、特点,通过对两国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比,分析中俄边境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WTO等有关理论和知识,提出完善中俄两国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俄边境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俄边境贸易回顾

中俄两国的外交关系始于明末清初之际,至今已有350余年的历史。两国的经济联系首先是由边境地区的民间贸易往来开始的,迄今已有三个半世纪之久。 350多年的中俄经贸关系,同两国的外交关系、政治关系和军事关系一样,经历了十分复杂的过程。其中既有友好和睦相处的岁月,也有不快的阴霾时期,更有血雨腥风的场面。但从新中国建立后至今的中俄(苏)两国的经济关系,虽然只有短短的50几年,其经历的曲折、复杂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中俄(苏)经贸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高潮及两个低谷时期:
1949年10月至1950年代末中苏经济关系的第一个高潮时期。中苏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列居首位。由于世界政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两大对立阵营,形中国的对外贸易与经济交流,只能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进行。中苏两国贸易迅速展开,双方的经济合作得到了成功,各自得到了收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1960年至1980年代初,中苏经济关系的第一个低潮时期。1950年代末、1960年代初中苏两国产生分歧并随后开展论战,严重恶化了两国的经济关系,并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珍宝岛战争。中苏贸易额度大幅度下降,1970年达到最低点,双边贸易只占中国外贸总额的1-2%,且升降波动较大。进入1980年代,随着两国关系的缓和,其经济贸易关系也得到了逐步的恢复和发展。
1984年至1994年,中苏(俄)经济关系的第二个高潮时期。1980年代以来,两国政府为发展双边贸易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作了大量的有效工作。两国相继签订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科技合作协定、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混合委员会协定、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协定、关于中国的省、区、市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部、主管部门、联合公司、企业之间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的协定等,为两国在经贸、科技、生产等领域开展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力地推动了中苏贸易的发展。中苏边境贸易也正是在这个时期进入了高峰。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政局发生突变,但并未因此影响中俄双方的经济关系。相反,中俄的经贸以更快的速度,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向前发展.1993年中俄贸易额创50年中苏(俄)贸易的最高点.这期间双方贸易也拓宽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突破了单纯货物贸易的框框,开始步入全面合作的,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势的轨道。这一时期,中苏(俄)贸易也呈现出三个层次同步进行的发展的局面:政府间协定贸易;省、市地方同苏联地方间的贸易合作;中苏边境城镇间的贸易往来(即中苏边境贸易)。其中边境贸易的发展非常迅速,发展速度超过了政府间协定贸易,贸易活动异常活跃,获得了可喜的进展,边境贸易一跃成为两国贸易关系的主要方式,在中苏(俄)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创新了两国贸易的形势,两国率先以边贸易项下名义,开展了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及投资合作,而后则广泛推开。原来被视为“小额贸易”的边境贸易成了大气候,成为中俄贸易的主力军。边境贸易已经成为两国贸易的缩影与窗口,通过边贸发展的状况,直接反映出中苏贸易的全貌。
1994年至1999年,中俄经济关系的第二个低潮时期。从1994年开始,中俄贸易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尽管两国政府曾努力扭转下降的势头,但终未能取得满意结果。中俄两国刚起步的服务贸易规模也急剧萎缩。
2000年至今,是中俄经贸关系的第三个高潮时期。1999年末以来 , 中俄贸易已连续 4 年保持了稳定增长势头 , 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已步入稳步发展时期 , 合作的内涵日渐丰富和深化 , 合作形式日趋多样化。在世界经济普遍低迷的背景下 , 这一领域已成为两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 , 两国的贸易又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二) 中俄边境贸易的现状

中国与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已经历了两个高潮两个低谷,正值第三个高峰时期。应当看到,在此期间两国经贸关系虽取得了不少的进展,但并不十分顺畅,双边经贸关系既不稳定,总体水平也不高。普京总统执政以来,中俄经贸合作有了很大的起色,出现了两个明显的态势:一是结束了磨合期,进入快速增长期。在2002年我国10大贸易伙伴中俄罗斯居第8位。2003年头4个月,中俄贸易额与2002年同期相比增长1/3。二是中俄经贸关系进入了与政治关系平衡发展的新时期。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经贸合作的强劲势头得不到保证,对巩固与发展两国构建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是不利的。特别要指出的是,普京上台执政后,一再强调俄对外政策要为国家经济利益服务,应完全服从于解决复兴国家和经济、提高人民福利这一主要任务。因此,普京的对华政策具有鲜明的务实性和转向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特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 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方面 , 根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外贸易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 , 在世贸组织允许的范围内 , 仍可对边境贸易给予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 根据加入承诺 ,将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 , 在 3 年内外贸经营权将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备案制 , 同时多种进出口商品将逐步取消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 进口关税亦将逐步下调 , 边境贸易作为对外贸易整体的组成部分也将遵守这些承诺 , 这为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 , 加入世贸组织后 , 边境贸易将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在现有的几种边贸形式中 , 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仍将保留 , 而边境旅购贸易将纳入到边境小额贸易之中 , 计入海关统计 , 并执行外汇核销政策。 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 , 对边境贸易出口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 , 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 , 引导中俄两国的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 道。同时当边境贸易进口某种商品数量过多 , 对于一般贸易构成冲击时 , 将对该种商品实行动态管理 , 以消除“边贸无边”的现象。
尽管中俄两国的政治关系和经济环境为双边经贸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 但从实践来看 , 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分为两个层面 : 一类是在双边层次上 , 另一类是中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中俄边境贸易存在的问题

1、中俄双边需要解决的问题
(1)贸易秩序问题
贸易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两国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这里包括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指一般贸易秩序。中俄两国均处在经济转轨时期 , 至今未能形成有效的行业协调和管理机制 , 而这些机制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基本条件。在缺少行业协调的情况下 , 两国国内的经营秩序异常混乱 , 恶性竞争、低价竞销行为十分普遍 , 在中国假冒伪劣产品比比皆是。这种混乱的贸易秩序又延伸到对方市场 , 在俄罗斯市场上中国纺织服装商家之间竞相削价 , 不仅扰乱了贸易秩序 , 而且损害了中国商家、甚至生产厂家的利益 ;而在中国市场上俄钢铁生产企业也相互压价 , 以致造成中国对俄钢铁企业的反倾销。
另一个是中俄两国间特有的问题 , 即包机包税。包机包税就其实质而言 , 是由俄方高额进口关税引发的进口商品走私行为。包机包税使正规的贸易活动难以进行 , 大企业难以进入这一市场 , 是影响双边贸易秩序规范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
(2)贸易逆差问题
在两国贸易中 , 中方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 , 且随着贸易额的上升 , 逆差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贸易逆差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中俄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特点及进口量所造成的。 我国自俄进口的商品多为我方短缺、而又需求量较大的资源性商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 对这类商品的需求还将增加 , 进口量和进口额均将会扩大。而中方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轻工、纺织服装类商品 , 其货值低 , 出口额和出口量与俄消费市场的变化紧密相关 , 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 , 这种趋势在短期内将难以改变。由于中俄海关统计的不一致性 , 每年两国的海关统计相差 10 亿 - 30 亿美元不等。加之包机包税出口的货物不全部计入海关统计 , 因而中方实际贸易逆差额可能会小于中方海关统计的贸易逆差。

2、中方需要解决的问题

(1)管理决策部门的观念问题。不同领导层面对于发展中俄经贸关系战略意义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前苏联解体后 , 俄罗斯的经济实力大大下降 , 与其开展经贸往来较为困难。我国管理决策部门的相当一部分官员从内心深处更看重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 , 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利益 , 而将俄罗斯列入二流国家 , 排在合作对象之外。在这种观念支配下难以从全局的角度和战略高度认识开展中俄经贸合作的重要性 , 在实际工作中对两国合作项目态度不够积极 , 对于合作中的关键问题久拖不决 , 延误了宝贵时间 , 丧失了良好的合作机会 ,在某种程度上已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2)决策及其执行机制上存在问题 。目前两国政府间建立了最完善的协调机制 , 即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 下设 8 个分委会和5 个常设工作组 , 每年举行一次会晤 , 讨论双边经贸合作中的相关问题。从实际情况看 , 该机制的运营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标。究其原因 , 从中方来看 , 在于决策机制问题。 中方政府官员常常忙于大量的行政事务 , 应付各种日常谈判 , 难以对中俄双边经贸中现存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思考 ,并找出解决的方案。他们往往在缺少相应准备的情况下与俄方进行谈判 , 对于俄方提出的问题难以做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 久而久之便失去谈判的主动权 , 使许多问题 久拖不决。
与此同时 , 在决策执行机制方面 , 各主管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局面并未打破 , 各部门各自为战 , 彼此间缺少应有的配合和协调,虽然我国与俄罗斯签订了双边的司法协定,但双方官员就如何解决双边贸易争端问题还缺少联系与沟通, 影响了中俄经贸合作进程。
(3)现行鼓励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2001 年 11 月全国对俄经贸工作会议后 ,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 , 这些措施的扶持力度较大 , 旨在推动企业开展对俄经贸合作。但从实际情况看 , 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例如 , 为鼓励企业开展对俄林业采伐项目 , 政府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拨出 5 亿元人民币作为贷款贴息。而目前我国的森工集团经营状况普遍欠佳 , 在银行的现行贷款条例下难以获得商业贷款 , 因而无法开展森林采伐 , 贴息就失去了意义。 又如 , 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 只要中方企业在俄罗斯有较大的采购商 , 便可从银行 2 亿美元的出口买方信贷中申请贷款。尽管这些措施巳推出近 1 年 , 但少有企业申请。这里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 , 如纺织服装类商品的货值较低 , 且大量中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在俄罗斯纺织服装的进口商也少有大型公司 , 而以中小企业居多 , 他们采取多品种、小批量的进货方式 , 贸易额不大 ,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企业均不具备使用贷款的条件。因而尽管政府支持力度大 , 但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 , 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中俄劳务合作领域 , 由于俄方资金短缺 , 大多以实物形式支付劳动报酬 , 而我国现行政策规定 , 对劳务合作项下的还货商品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 并征收进口关税。由于俄方还货商品大多为资源性商品 , 企业获得配额和许可证的难度较大 , 因此 , 开展劳务合作的积极性受挫 , 不利于开展这项业务。
综上可见, 中俄双边经贸关系目前正在稳步、健康的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
一是俄对中方商品的关税壁垒问题。俄对自中国进口的大宗商品 , 如纺织服装、鞋帽类商品征收高达 15% - 20% 的进口关税 , 此外还加征从量税 , 这类商品占中方对俄出口额的 50% - 60% 。高关税是导致包机包税的重要外在因素 , 不降低俄进口关税 , 包机包税问题便难以得到根本性解决 , 正常的贸易秩序也难以建立。若通过谈判 , 得以降低这类商品的进口关税 , 对于中方扩大出口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俄对中国商品和企业的非关税壁垒问题。虽然俄罗斯的外资法规定 , 对外资企业和公民给予国民待遇原则 , 但实际上对中国企业和公民存在很大的歧视性待遇 , 例如 , 对在当地从事加工组装生产的企业提出较高的国产化率要求 ;对于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活动进行 法律规定之外的检查 ;对中国公民的签证审核过严且签证费用过高 ,以期限制中国劳务进入俄罗斯市场 , 这些在双边谈判、甚至外交谈判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 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有关服务贸易的协定加以解决 , 使这些掣肘中俄经贸合作发展的因素最终得以根除。
三是中俄之间的贸易争端问题。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为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旨在保护本国生产厂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 不具有政治和外交色彩。中国对自俄进口钢材实施反倾销措施 , 是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企业的利益。这在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框架下是允许的 , 正常的行为 , 不存在对俄罗斯的歧视问题 , 与政治外交关系无关。且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 , 类似的纠纷将会逐渐增多 , 但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两国企业间的经济利益纠纷并不影响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 , 对此应持正确态度。
由于中俄双方在双边贸易中仍然存在着长期以来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两国间贸易争端也在所难免。

二、中俄边境贸易争端的特点、成因及解决机制比较

(一)中俄边境贸易争端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随着中俄边境贸易的不断发展,边境贸易的形式亦向着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向发展。边境贸易主体以及调整边境贸易关系的法律都变得日趋复杂。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俄罗斯也正在积极申请加入WTO,而且俄罗斯在中俄经贸往来中,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将会使中俄边境贸易的争端骤然增多。纵观中俄边境贸易的历史及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中俄两国边境贸易争端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1、贸易争端迅速增多
过去 10 年来 , 中俄双边贸易的发展大大超过了中苏时期的贸易规模和水平。特别是 1999 年以来 , 中俄贸易已连续 4 年保持了稳定增长势头 ,2002 年双边贸易额达到 119.27 亿美元 , 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与此同时 , 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已步入稳步发展时期 , 合作的内涵日渐丰富和深化 , 合作形式日趋多样化。在世界经济普遍低迷的背景下 , 这一领域已成为两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 , 为期盼多年的贸易快速增长带来了希望。然而贸易的不断发展,边境贸易的形式必将向着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向发展。边境贸易的主体和调整边境贸易关系的法律关系都变得日趋复杂。俄投资、贸易环境恶劣,马匪横行官员腐败,警方为非作歹,俄方公司无信义可言; 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俄罗斯也正在积极申请加入WTO,而且俄罗斯在中俄经贸往来中,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将会使中俄边境贸易的争端骤然增多。目前,俄罗斯的贸易市场被黑社会势力控制,贸易环境恶劣。中方在俄罗斯贸易经常陷入困境, 不得不求助于社会黑势力。而俄罗斯的官员、警察腐败,侵害中方贸易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前阶段俄罗斯警方出动扣押贸易市场的中方货物,一夜之间,商场、库房的所有货物都被警方扣留,大量中方贸易者的权益被侵犯。
2、贸易争端的主体成分复杂
中俄(苏)两国的贸易往来已有100年的历史,边境贸易则是从1984年开始。但双方边境贸易的主体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主要是受两国体制变化影响的结果。中俄(苏)两国都是计划经济的主要阵营,中俄(苏)贸易的主体早期都是国家之间和国有企业之间,但随着原苏联的解体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两国的经济活动主体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公民个人都成为两国贸易的主体,贸易主体的日益复杂,使得贸易争端的主体也变得复杂化。前苏联实行外贸垄断制,只有国家和地方的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和开信用证的能力。然而,苏联解体后取消了外贸垄断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权同外国公司作生意。外贸公司大多失去了原先的垄断地位、特殊权力和资金;在私有化的进程中分解为私营的小公司,实力大不如前。例如:1994年中国东北某家公司与俄罗斯对外贸易总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谈了一笔出口大宗商品的生意。然而,几个月后,当中国公司的经理到莫斯科找这位代表时,该公司已分解成众多小公司,他已成为一个小公司的总经理,无力执行原先的合同了。
3、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不完备,操作日趋复杂
苏联解体后,原苏联的许多法律仍然在俄罗斯适用,如原来调整中苏货物贸易关系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仍然有效。俄罗斯目前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法、进出口制度、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卫生和商品检验标准、国家和地方对生产的补贴、许多产品技术标准均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调整边境贸易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后者如:亚太经合组织文件等;(2) 国际双边协定:如两国之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支付协定等等;(3) 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4) 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5) 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6) 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这样调整中俄贸易的法律规范包括了中俄两国的国内法、中俄两国的双边条约、国际法、国际私法。随着我国加入了WTO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正根据加入谈判的要求,积极地修订国内相关法律,中俄两国势必要按照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开展贸易活动,解决贸易争端,使得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变得复杂化。

(二)中俄两国边境贸易争端现行的解决途径

1、中方对边境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

在中国,解决中俄货物贸易纠纷的途径有协商与谈判、调解、仲裁、诉讼以及WTO 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协商与谈判、调解是解决各种纠纷最原始的非司法途径,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而作为司法途径的仲裁与诉讼以及WTO 争端解决机制则在适用的关系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首先是解决中俄货物贸易纠纷的司法途径之一——仲裁。《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为其提供了依据:“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以下简称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又改为现名。属民间性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并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
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于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仲裁规则,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附属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独立与合同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做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进行调解。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裁决,裁决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做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该仲裁规则还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发生争议,解决双方贸易争端的另一途径---国际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中俄货物贸易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随着《仲裁法》的生效有了依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民事诉讼,亦称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具体国家来看,涉及了外国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一个主要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亦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
通常,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三种程序规则,即内国法上的一般程序规则、内国法上的特殊程序规则以及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则。但这三种程序规则的适用不是任意的,而是应当有一定的顺序:首先应适用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然后考虑使用国内法上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则;如果国际条约和内国法上没有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时,才适用国内法上关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此外,还可以适当考虑适用国际惯例中的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238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是这一适用顺序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贸易争端,就要遵循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司法管辖权、司法豁免权、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四个方面。2、平等互惠原则,这一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而不加歧视,即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国民待遇;二是这种国民待遇的赋予应以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为基础,如果一国违反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对另一国国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将会受到另一国对等的报复。3、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管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一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承认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效力,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上的规定不同时,也要信守条约义务,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该国对条约中的条款提出了某种保留。对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只要不是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和安全,不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并且有利于国际交往,就应考虑予以适用。4、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要求在管辖权、期间、司法协助的方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法院审理和执行判决的方便程度,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协助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更好地查清事实真相,以便正确适用法律的作用得以发挥。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国内法上的有关规定两大方面。目前,我国参加的包含有管辖权条款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3年加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加入)以及《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2年加入)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我国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别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精神,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规定。总之,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做出了以下主要规定:
(1)关于级别管辖
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关于属地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属人管辖 ,因主要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管辖权问题,本文不做赘述。
(4)关于专属管辖
因在我国履行中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下列案件也由我国相应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5)关于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确定了两种方式:明示协议和默示协议。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6)关于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亦称平行管辖、共同管辖、重叠管辖或有条件管辖,是指一国在主张对某类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这样,由于对同一类涉外民事案件规定有两个或数个确定管辖权的标志,从而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具有管辖权,由原告选择其一去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选择管辖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关于诉讼竞合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亦称平行诉讼、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同时或先后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互以对方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竞合现象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是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
我国人民法院和俄罗斯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俄罗斯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俄罗斯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俄罗斯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确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所要遵循的原则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后,人民法院就按照相关的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妥善解决两国间的贸易纷争。

2、俄方对边境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在俄罗斯,解决中俄边贸争端(国际贸易)的途径与我国基本相似,包括谈判、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和诉讼.。但是由于司法体制的差异,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首先是仲裁。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的规定:“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俄罗斯)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 但在俄罗斯,还专门有仲裁法院来审理和管辖与经济有关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见,俄罗斯的仲裁既可以在仲裁法院进行也可以在仲裁机构进行。但到仲裁法院进行的仲裁的多是由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如因对行政处罚不服所进行的仲裁。而由私法所调整的案件则要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在俄罗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要遵循2002年6月14日审议,2002年7月10日通过,2002年7月24日以第53号令颁布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公断庭法》。《公断庭法》共5篇,37章332条。
公断庭,不是审判机关,是进行贸易的当事人选择的居间人,是民间调解贸易争端的机构。凡是俄罗斯民法典所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约定在公断庭审理,就会得到允许。同样,仲裁法所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约定在公断庭审理一样会得到允许。公断庭在俄罗斯备受认可的主要原因是它可以在最方便的地方设立。不仅加快了争议的解决,简化了审理的方式,方便了当事人,还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公断庭包括在俄罗斯工商联合会设立的常设公断庭,还包括在各县、州及企业设立的公断庭。有时根据案件的需要,还可以在具体的案件中设立一次性公断庭,也叫特别公断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设立,自行决定规则。
公断庭的选择,一般先由当事人订立公断协议,可以写进合同条款中,具有不可撤销性,但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断人要由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能够公正处理纠纷的人来担当。具体条件是:1、自然人;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达到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是精神病人,不痴呆;3、有能力公正的审理纠纷,有较高的品质和文化水平;4、与争议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5、须经本人同意。有前科的人以及因为作伪证被开除律师队伍的人不能做公断人。前科是指一个人因犯罪被判刑,刑满以后,犯罪的前科未被撤销。如果发现所选择的公断人与案件有关,可申请撤换并选择新的公断人。
一方当事人收到另一方选择公断的申请后,双方协商并在15天内做出答复。若一个月内没有答复,申请方则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果选择公断又反悔,可以通过不接受选择公断人而实现。
公断庭的组成人数为奇数,一个公断人的为独任公断人。公断庭审理案件是保密的,不允许旁听。
公断的费用,按标的计算,由当事人支出。包括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证人的费用以及鉴定费和翻译费。申请公断后有撤回的,公断庭将根据胜诉、败诉的比例,退回部分公断费。
经公断庭公断,认为公断不公正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公断裁决。撤销须在收到公断裁决3个月内向所在地仲裁法院申请。公断裁决被撤销,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公断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公断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普通法院或仲裁法院申请发出强制执行令。
其次是诉讼。俄罗斯的司法体制是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组成。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19名法官的候选人由总统提名,议会上院批准。宪法法院对议会上院和下院的法律和决定、总统的命令、其他联邦机构的文件、各共和国的宪法、联邦主体的法律、联邦内部条约和国际条约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以及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做出裁决。还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纠纷做出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议会上院批准。
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对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最高司法机关。对仲裁机构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议会上院批准。
在俄罗斯,一般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对违宪案件的审查由宪法法院管辖;经济纠纷案件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案件由仲裁法院管辖。对于诉讼标的额小,在俄罗斯最低劳动报酬500倍以下的纠纷案件,由普通法院的和解法官办理。和解法官除此之外,还审理劳动关系案件和确定财产使用权的案件。对于超过俄罗斯最低劳动报酬500倍的案件由区法院作一审管辖,更多的是仲裁法院管辖。俄罗斯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都与经济有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仲裁案件,也由仲裁法院管辖。即由公法调整的案件一般由仲裁法院管辖,如不服海关处罚的仲裁案件。
俄罗斯法院的审判管辖,一般也采被告所在地原则。同时法院也承认当事人管辖选择的协议。原告可以在多数被告人中的一个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人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还可以在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起诉。
关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关于船舶、航天器的纠纷,由船舶、航天器的注册地法院管辖;因货物、旅客、行李运输,对承运人的诉讼由承运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破产的诉讼,由债务人所在地仲裁法院管辖;确定法律事实的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对警察、行政机关的诉讼,由警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公断庭裁决提起诉讼,由公断庭所在地法院管辖;反诉的案件由原诉法院管辖。
可见,俄罗斯解决中俄两国贸易争端的途径和方式要比我国灵活、方便。

(三)中俄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健全,一些规定相互冲突,难以操作
实践中,中俄贸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争端存在着许多问题。1991年4月9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有受理非重大涉外案件的资格。所谓“非重大”,即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1条又指出:“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3条:“本规定适用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显然包括中俄货物贸易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与《仲裁法》第20条相呼应,确定了涉外民事商事纠纷由仲裁转为诉讼解决的根据);(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规定的第4条指出:“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也即前述三种案件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确定管辖法院。这些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令人费解,不利于贸易争端的妥善处理。

2、贸易仲裁机制不健全,双方发生纠纷不易解决
目前,解决中俄边贸贸易纠纷的途径有协商与谈判、调解、仲裁、诉讼以及WTO 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协商与谈判、调解是解决各种纠纷最原始的非司法途径,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而作为司法途径的仲裁与诉讼以及WTO 争端解决机制则在适用的关系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首先探讨解决中俄货物贸易纠纷的司法途径之一仲裁。《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为其提供了依据:第一,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第二,仲裁机构的决定对双方来说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是中国与原苏联(俄罗斯是苏联的继承国)两国间缔结的双边条约。而所谓交货共同条件,即为国际贸易中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可适用于多次具体交易的合同共同条款,可见,《中苏交货共同条件》既是条约,也是合同。作为合同而言,《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中的第52条规定属于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但这与我国的《仲裁法》产生了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说明,一旦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中俄货物贸易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随着《仲裁法》的生效有了依据。同时,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虽然俄罗斯还未加入世贸组织,但俄联邦政府正根据加入谈判的要求,积极地修订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而我国政府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经废除了800余项法律、法规和进口程序,修改了2300多项文件,因此中俄两国势必要按照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双边经贸活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必然成为中俄边贸争端的解决途径,使得谈判、仲裁、诉讼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多轨并行,且有些制度间相互冲突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不利于中俄边贸争端的妥善解决。

3、两国司法机关对边境贸易纠纷的受理态度不明朗,不利纠纷的快速解决
首先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9条的规定,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对非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1条又指出:“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3条:“本规定适用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显然包括中俄货物贸易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与《仲裁法》第20条相呼应,确定了涉外民事商事纠纷由仲裁转为诉讼解决的根据);(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规定限制了基层人民法院对非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虽然在该规定的第4条指出:“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也即前述三种案件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确定管辖法院。但在实践操作中,令人费解,不利于贸易争端的妥善处理。
再看我国的地方法院。作为对俄贸易龙头的黑龙江与俄罗斯有着4300多公里的边境线,现已开通了25个国家级一类口岸,具有发展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 在对俄贸易的第二个高潮时期,一些口岸法院也尝试着受理了一些涉外的案件,而且承办案件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都不错,但上级法院也曾经明确以对等原则为由,对基层法院受理涉外案件(与俄罗斯间的纠纷)的受理。以绥芬河法院为例,1993---1995年两国贸易比较火爆期间,中方贸易公司因为俄方不及时过货违约而不能如约得到供货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一些俄方企业利用合同骗取中方货款,贸易秩序非常混乱,我方权益遭到严重的侵犯.绥芬河法院根据涉外程序的有关规定,探索性地受理了几起俄方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为我国边贸企业挽回损失400余万元.后因一案件上诉,省法院对此作了相应规定,限制了此项审判的开展.

三、完善中俄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想

为了妥善解决新形势下具有新特点的中俄边境贸易争端,确保中俄边境贸易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渠道,按照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双边经贸活动,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以便为推动两国的经贸合作,提升经贸合作的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中俄边境贸易争端的解决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两国政府间的谈判,提高两国政府间谈判的效率,使两国间的边境贸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进程。要加强政府行为,对大公司提供优惠政策。在经营思想上,必须改变急功近利的做法,要借助良好的国家关系,立足于中俄新型的、面向21世纪的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没有好的政策不可能发展;但是仅仅有好的政策,没有好的操作,也绝不可能有高速发展。中俄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更需要两国政府之间的直接接触。两国政府应该根据各个边境城市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和具体的支持政策。从国家立法和地区规制两个层面对完善中俄边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予以完善,参考俄罗斯公断庭在解决中俄边贸争端解决中的经验,在边境地区成立专门的边境贸易争端的临时仲裁机构,妥善处理边境贸易争端。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理终结、做出裁决后即自行解散。
临时仲裁有许多优点:通过这一途径解决争议,其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审理速度快、费用较低,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决定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费用等事项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不足之处是由于需要取得当事人之间的真诚合作,缺少固定机构的协助和有约束力的仲裁规则的约束,如有当事人不愿合作,临时仲裁将陷入僵局。
(二)国家应当完善立法,确保法治的统一性。立法不完善,法制不统一,是当前困扰边境贸易争端解决的一大障碍。我国有着广阔的边界,与众多的国家相互毗邻,妥善解决好双边贸易的争端,对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往来和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中俄两国的边境线最长,与俄罗斯联邦许多共和国都接壤,中俄两国的边境贸易有着很强的代表性。完善中俄两国边境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国家应明确中俄边境口岸法院对边境贸易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对什么是边境贸易纠纷以及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范围加以界定。应将“边境贸易”,定义为是指在中国边境城镇中,依法注册登记并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主体同对方边境城镇之间同样的主体之间的贸易,以及两国边民之间的互市贸易”。以使此类案件若发生争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执行。
(三)建议上级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放权给边境口岸地区法院以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权,他们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优势,传唤双方当事人,便于收集证据便于审结案件,并通过大量审理中方诉俄方的案件,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加大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和涉外经济诉讼法律的宣传,使中方边贸组织增强涉外诉讼法律意识,大胆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边境口岸法院应成立边贸纠纷审判庭,引进专门的集法律和外语于一身的人才,强化宣传、审理、执行、司法建议等职能,搞好专项治理,保障边贸地区经济建设,稳定、持续发展,为繁荣边境贸易,促进对外开放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四)加强参与边境贸易的中方各企业的诚信观念、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把合同的签订关,尽量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在中俄边境贸易中,由于中国商品多以民间贸易展示在俄罗斯消费者面前,过去中国对非正规贸易管理出现一些疏漏,中国一些伪劣商品流入俄罗斯,严重损害了中国商品在俄罗斯的形象,丢掉了部分市场。我们应该吸取这方面的教训。国家在允许边境贸易存在的同时,严把质量关,改善中国商品的形象。


结 语

纵观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影响中俄两国边境贸易的产生、发展、衰落、复苏、再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边境贸易市场不规范,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边境贸易作为两国贸易的缩影与窗口,直接反映着中俄两国贸易的发展与变化。黑龙江省作为全国的边境贸易大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黑龙江的边境贸易,直接反映出其他省份的边境贸易情况。作者查阅了大量有关边境贸易的资料,这些资料基本都是对两国的贸易政策、经贸形式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或者单纯就双方贸易纠纷的解决所进行的研究,尚没有发现对中俄边贸市场进行集贸易政策和贸易争端的解决于一体的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章。规范中俄边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畅通中俄边贸争端解决渠道,对于促进中俄两国的贸易的快速发展,壮大我国在同其他国家与俄罗斯贸易关系的竞争实力,有着积极的作用。作者真诚地希望通过自己在山西大学学习到的知识,结合自己对自己10余年审判工作积累的素材,对完善我国在规制边贸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Арбитражны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Российской Φедерации-----《俄罗斯联邦公断庭法》
2、 规范贸易秩序和体系―中俄经贸关系面临的问题及政策调整《国际贸易》2003年第2期
3、50年中俄(苏)经贸关系的思考 《东欧中亚研究》2000第1期
4、21世纪中俄经贸合作的三个新热点《西伯利亚研究》2000第2期
5、论大经贸战略下的边贸发展《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第4期
6、关于中俄两国经贸合作的现实论证《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0第12期
7、21世纪中国重返俄罗斯市场的战略《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0第4期
8、中俄贸易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分析《外贸经济、国外贸易》2002年第2 期
9、《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92修订版
10、《国际贸易基础理论与实务》韩经纶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版
11、《WTO法律的国内适用》孔祥俊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2、《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13、《国际经济法》于劲松、吴志攀主编 高教、北大出版2003年2月版
14、《当代俄罗斯法学通论》刘春萍、赵微主编黑龙江出版社2003 年6月版
15、《外国法与中国法》何勤华、李秀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16、《国际私法》 李双元主编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2年3月版
17、《经济法》杨紫烜主编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3月版
18、《国际民商事及经贸争端解决途径专论》 张潇剑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8月版

后 记

我步入社会工作之前,所学习的第一专业是粮油储藏与检验专业。可我偏偏走上了与所学专业不相干的审判生涯。整整一十六载,我历经了专科、本科的法学专业的学习,于山西大学百年那辉煌的时刻,从遥远的东北边城绥芬河 ,来到山西大学攻读我国为数不多的有着百年光荣历史的国立大学的法律硕士 ,得到了三晋这片热土上的各位恩师、同学、好友的关爱,是我梦中都没有想到的。
近三年的学习生活,我深深感受到了山西大学的老师、同学那热情、朴实、和豪放,不仅学到了知识,更懂得了做人。我深深地感谢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使我这位来自寒冷地带的学子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在我的研究方向上,得到了王继军院长、张建华副教授、我的导师马卫华教授,还有整日为了保卫太原人民平安而辛勤工作的燕和平教授以及曾经为我们上课、传授知识的各位老师对我的精心指导,我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在我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我还要深深地感谢自我工作以来的历任领导,郭靖全院长、马贵君院长、王继琨院长、孙桂芳院长,是他(她)们,给了我充分的空间和充足的时间,圆了求学深造的梦想,还要感谢牡丹江中级法院党组的各位领导,推荐我参加法律硕士的考试,给了我难得求学的机会。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同事,为了我的学习所付出的辛苦,我真心地感谢你们!
但愿我能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回报我所感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