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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BOA公司诉天山国际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案


作者:   来自:www.qseek.net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6-7-13 16:50:36
原告(反诉被告):俄罗斯BOA公司(简称俄罗斯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国际旅行社(简称天山旅行社)。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经济信息中心(简称武汉信息中心)。



  原告俄罗斯公司与中国天山旅行社签订了关于俄罗斯汽车摩托车特技表演团来中国进行友好演出的合同及补充合同,在华时间为1994年3月15日至5月30日,出入境口岸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合同规定:由天山旅行社负担俄罗斯公司入中国海关的所有费用,提供演出前在中国境内的食宿,并承担在演出期间的医疗费用;俄罗斯公司办理一切出境手续,保证演出质量,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付款方式为:每场演出后付演出费18000元人民币;天山旅行社安排20场演出,由于中方原因演出少于20场,应照付20场演出费用;因俄方原因演出少于20场,按实际演出场次付演出费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治原因而影响演出正常进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天山旅行社在与俄罗斯公司签订此合同之前,与第三人武汉信息中心就共同组织俄罗斯表演团赴武汉演出事宜,于1993年12月24日达成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规定:由天山旅行社负责联系组织办理演出团赴武汉演出的一切手续,由武汉方负责入境后的演出食宿安排,前期费用由双方负担;演出团入境抵达武汉的费用由天山旅行社承担,进入湖北境后的一切费用、最后表演场地至口岸的送团费用由武汉方负担;由武汉方安排10场演出,每场演出后支付给表演团18000元;演出前武汉方支付给天山旅行社15000元;因武汉方原因未演足10场仍按10场分别支付演出团和天山旅行社的费用;后10场每场18000元的出场费,若天山旅行社安排场次落空,仍由武汉方承担。各方合同签订后,天山旅行社于1994年4月5日给俄方发去邀请函。请俄方于1994年4月15日来华演出,至6月30日。4月15日,俄方来传真电报称,因发大水公路被水冲毁,推迟到4月25日抵达边境。4月20日,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来电话告俄当地发大水,不能按时到达口岸,望能准许。俄罗斯公司于1994年5月6日抵达口岸,5月14日到达乌鲁木齐,5月20日到达武汉市。俄罗斯公司在武汉市共演出4场,武汉信息中心给付俄罗斯公司出场费72000元,给付天山旅行社37000元。后因俄罗斯公司一演员首场演出受伤,另一演员因病住院,加之武汉天气炎热,继续组织演出发生困难,俄罗斯公司提出停止演出。俄罗斯公司经与武汉信息中心协商,决定只演出4场,由武汉信息中心送俄罗斯公司出境。1994年6月9日,俄罗斯公司离开武汉市,由武汉信息中心送至兰州市,6月21日到达乌鲁木齐市。天山旅行社安排了俄罗斯公司演职人员的食宿,支付费用计30405.40元;预付返程费用4970美元,支付俄罗斯公司演员谢尔盖死亡的费用103418.18元。俄罗斯公司于1994年7月2日离开乌鲁木齐市出境。俄罗斯公司在离开乌鲁木齐市前的当天,要求天山旅行社与其签订了给付俄罗斯公司28万元人民币演出费的协议。此后,天山旅行社未按该协议给付演出费,俄罗斯公司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俄罗斯公司诉称:我方与被告天山旅行社签订协议,约定由我方在中国进行两个月的友好演出活动,共演出20场,每场演出费18000元,共计36万元。如因被告方的原因演出少于20场则照付演出费。后因被告方的原因,原告未能演够20场,被告答应给付演出费28万元,却未兑现。我方推迟入境是因发大水,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



  被告天山旅行社答辩称:俄罗斯公司违约延期入境是造成演出损失的主要原因。因俄罗斯公司与第三人无力组织演出,在演出4场后即返还。我方为俄罗斯公司安排食宿支付了出境前的一切费用,并支付了死亡演员的一切费用,在我方安排好其返程费用后,起程前一个小时俄罗斯公司胁迫我方与其签订了要求我方给付28万元演出费的协议,并声称不签订就不离境,这是显失公平的协议。第三人不履行协议,不支付俄方返程费用,又未能组织演够场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方提出反诉,要求俄罗斯公司支付我方278586.73元,并要求第三人赔偿我方损失,支付我方垫付的俄罗斯公司返程的费用。



  第三人武汉信息中心述称:俄罗斯公司没演够场次,主要原因是天山旅行社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将俄罗斯表演团送到武汉,天山旅行社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原、被告间的经济纠纷与我中心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演出合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俄罗斯公司未能演够20场的原因是自然灾害的影响及演员伤、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且停止演出是俄罗斯公司与武汉自信中心通过协议决定的,按合同约定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由于俄罗斯公司原因造成演出少于20场。俄罗斯公司实际演出4场,其演出费用已由武汉信息中心给付,按合同中关于由于俄方原因造成场次少于20场,按实际演出场次付费的规定,天山旅行社不应再付俄方未演够场次的演出费。俄罗斯公司在离开乌鲁木齐市的当开与天山旅行社签订的付款协议显失公平,属无效协议。俄罗斯公司因自然灾害原因逾期入境,天山旅行社亦认可,其反诉的请求不予支持。按天山旅行社与武汉信息中心签订的补充协议,该武汉信息中心应承担天山旅行社垫付俄罗斯公司由武汉至口岸的费用,补付天山旅行社应得的演出场次的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1995年12月6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俄罗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天山旅行社的反诉请求;

  三、第三人武汉信息中心给付天山旅行社垫付原告俄罗斯公司返程费用73644.40元;

  四、第三人武汉信息中心给付被告天山旅行社演出场次费23000元。



  第三人武汉信息中心对判决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信息中心自愿与被上诉人天山旅行社和解,并向该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于1996年10月31日裁定:准许上诉人武汉信息中心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