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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如何审理涉外财产作出解释


作者:高亚鹏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7-7-19 10:56:31

627日,俄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关于俄联邦仲裁法院审理涉外经济纠纷的决议。


此类案件指的是诉讼当事人为外国人、标的物为域外财产或案件的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娜塔莉亚•巴甫洛娃称:“第一次审议决议后,我们收到了来自各个部门的许多反馈意见。所有的人都指出了通过该文件的重要性。决议草案中争议部分在审议时已被删除,并增加了一些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内容”。最终,俄联邦最高法院以76票的赞成票通过了该决议。


俄联邦仲裁法院的权限


按照决议的规定,在俄罗斯以下涉外经济纠纷的案件属于俄联邦仲裁法院的专属权限:

涉及俄罗斯联邦的国有财产;

标的物为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

需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授予专利权或证明的智力活动成果的相关注册和授权事项;

认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国家登记簿的记录无效;

法人和个体企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破产、注册以及判决争议等相关事项。


当俄联邦仲裁法院作出应由其审理案件的结论时,其管辖权应参照《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第4章第1节和第2节的规定。若上述条文中未对管辖权作出说明,则对于其权限作出规定的条文应同时解释为对其管辖权的规定。例如,因侵害俄联邦境内的财产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请求,原告有权向侵权行为地的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俄联邦仲裁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属于其专属权限的范围。违反专属权限的规定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律地位的确定


俄联邦仲裁法院应确定参加诉讼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其进行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外国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其设立地的国家予以确定。外国私人企业的法律地位由其登记地或其主营业地的法律予以确定。通常可以通过官方登记簿登记信息来确认外国法人的法律地位,这些登记信息可在网上查询。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外国法人的名称拼写方式有可能存在差别。


案件审理的程序


俄联邦仲裁法院可委托外国法院执行某些程序性事项。譬如,交付法院通知书、接受书面证据、现场调查、司法鉴定等。因委托外国法院执行程序性事项,俄联邦仲裁法院可对案件延期审理或推迟案件的调查。


诉讼参加人中包含外国人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是复杂的。但是就应当传达的通知而言,若诉讼参与人在国外,则审理期限就有可能会被延长。若在案件一审中法院已通知送达到诉讼参与人中的外国人,则在该案第一上诉审、第二上诉审和监督审中该诉讼参与人被视为可送达。


文件要求


若国际条约中没有其他规定,则所有的境外文件须经俄罗斯联邦的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认证是为了确认证据的来源,因此法院不能替代认证来自证。


只有公约规定境外正式文件无须认证时,俄联邦仲裁法院方能接受没有经过公证的正式文件。参照官网:https://www.hcch.net/russian。由一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为在另一国使用的文件,须加盖专门的附加证明书印章(апостиль,香港称为“加签”)。


规范内容的确定


若当事人双方决定案件在俄罗斯境内审理,并不意味着案件自动适用俄罗斯的实体法。若双方对适用的法律未达成一致,则交由案件管辖法院来决定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准则或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俄联邦仲裁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承担提供外国法中相关规定的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当事人双方需要自动承担的。


保全措施


外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可由以下俄联邦仲裁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财产所在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法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为有效管辖的。在有效管辖的范围内,俄联邦仲裁法院应当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并按照规定执行。因此,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法院与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法院可以不是同一法院。


如果俄联邦仲裁法院无权审理案件,这并不影响该院对此案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俄联邦仲裁法院不仅应检查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权限,而且应确认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违反了俄联邦仲裁法院的专属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