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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二):仲裁机构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12 13:11:43

一、仲裁法律术语和仲裁机构概念的变化

 

对于从事俄罗斯法律业务的人来说,不管你是否从事仲裁业务,对于《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给仲裁机构的新定义,都必须了解。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涉及到仲裁的一些法律术语都有了新的定义,如常设仲裁机构、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庭、仲裁等,也新增加一些法律术语,如仲裁管理、国内争议仲裁、仲裁员指定委员会、公司争议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

 

区别于之前的相关法律术语,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放弃了俄罗斯法律界使用多年的суд(主要是法院的意思)来表达仲裁机构,而是以учреждение(主要是机构的意思)予以代替,这样仲裁机构就是арбитражное учереждение, 而不再是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不仅可以突出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而更为重要的可以避免非法律人士产生歧义,更好地发挥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的替代性作用。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组织中固定行使仲裁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

 

外国仲裁机构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成立并且固定行使仲裁管理职能的组织,不论其是否为法人或者没有组建法人而运行。

 

被继承仲裁机构是指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生效之前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且以其为基础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设立继承仲裁机构

 

 

二、常设仲裁机构的设立和活动(第44条)

 

1.在俄罗斯联邦,常设仲裁机构必须在非营利性组织之中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只有在设立该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政府令形式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之后才可以从事活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事仲裁院和海事仲裁委员会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无须取得俄罗斯政府授权。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联邦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国家集团、国家公司、政党、宗教组织以及律师事务所、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联邦公证员协会不得设立常设仲裁机构。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设立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3.只有外国仲裁机构在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4条取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授权时,方可认可其为《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意义上的常设仲裁机构。如果外国仲裁机构没有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被认可为常设仲裁机构,其管理的仲裁庭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出的裁决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意义上将视为临时仲裁裁决。

 

4.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以政府令形式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而该政府令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的的建议作出。

 

5.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设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其构成亦由司法部批准。该委员会应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家团体和工商会的代表、学术界和企业界的代表及其他人士。担任国家职务的人士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超过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联邦法律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将制定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条例、该委员会审议出具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建议所以必须提供的文件清单以及审议这些文件的程序。

 

6.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根据是否满足《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4条第8款和第12款规定的条件,出具是否授予相应的非营利性组织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建议。

 

7.完善仲裁审判委员会有权要求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以便审查《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4条第8款和第12款中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8. 为取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非营利性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其提供的常设仲裁机构规则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要求;

 

2) 常设仲裁机构具备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要求的仲裁员名册;

 

3) 其提供的关于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信息和该组织股东的信息真实;

 

4)结合非营利性组织的股东构成,该机构的信誉及其活动范围和性质可以保障高水平组织常设仲裁机构的活动,包括对相应仲裁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提供财务保障,该组织所进行的旨在发展俄罗斯仲裁的活动。

 

9. 除上述文件之外,不得要求提供任何其他文件。

 

10. 如果非营利性组织被拒绝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对于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仲裁机构,在决定是否对其授权时,会考虑该机构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生效之前的活动,以及在其管理下所作出但被撤销和被拒绝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数量。

 

12.如果外国仲裁机构享有广泛认可的国际信誉,其可以被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在对外国仲裁机构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时,不需要审查是否遵守《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4条第8款的要求。

 

13. 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管理仲裁的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该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已经取得了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授权;

 

2)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已经得到常设仲裁机构关于在该机构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布其仲裁规则的书面通知(发出这一通知的程序由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

 

3)仲裁规则已经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备案。

 

14.在非营利性组织被授权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之后,该组织据以管理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必须是在获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程序过程中提供的仲裁规则,而且,该仲裁规则已经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备案。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变更,或者通过常设仲裁机构的附加仲裁规则,但是,仲裁规则的变更或者附加仲裁规则必须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备案。

 

15.变更后的仲裁规则和附加仲裁规则只有在其已经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备案,并且由常设仲裁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布之日起才可执行。

 

16.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主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备案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17.常设仲裁机构职能进行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已经在常设仲裁机关规则中列明的管理仲裁活动。

 

18.常设仲裁机构有权进行以下管理仲裁的活动,前提是这些形式的活动已经在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列明:

 

1) 管理国际商事仲裁;

 

2) 管理国内争议仲裁;

 

3)在进行临时仲裁时,履行管理仲裁的部分职能,其中包括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和仲裁员职权的终止,而不对争议进行基本的管理。

 

19.在进行临时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委托常设仲裁机构履行部分管理仲裁职能,其中包括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和仲裁员职权的终止,如果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规定可以进行这些活动。与此同时,常设仲裁机构在对临时仲裁行使部分管理争议职能,并不导致这一临时仲裁会在整体上被认定为由该常设仲裁机构管理。

 

20.在进行临时仲裁时,禁止没有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取得履行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组织履行管理仲裁的部分职能,其中包括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员的回避和仲裁员职权的终止。

 

21. 在俄罗斯境内禁止设立名称中带有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仲裁法院)和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字样的常设仲裁机构,如果其名称达到与俄罗斯联邦法院名称混淆的程度,或者由于其他情况使得民事流转的参加者对常设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和职权产生迷惑。常设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当指出设立该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全称或者简称。

 

22.非营利性组织应当保障其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履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的要求。

 

 

三、仲裁机构由登记制转为审批制的原因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常设仲裁机构的设立必须审批,而且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条件,这意味着俄罗斯实施多年的仲裁机构登记制将转为审批制。

 

根据之前的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俄罗斯法人组织都可以宣布成立仲裁机构,不需要任何审批,只要通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即可。所以,几乎所有的俄罗斯大型公司都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鉴于这些公司的垄断地位,其在订立合同时都会约定将争议交由由其自己设立的仲裁机构解决。这些仲裁机构所作裁决的公正性,在俄罗斯受到广泛的质疑。

 

同时,由于没有设立仲裁机构的实质性门槛,俄罗斯没有任何规模的仲裁机构不计其数,俄罗斯人称之为корманный суд,意思就是可以放在裤兜里的仲裁机构,啥都没有,连皮包公司都不如。

 

在之前的俄罗斯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组织针对其下属企业作为仲裁一方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前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一贯立场是认为这种情况下的仲裁,由于仲裁机构和仲裁一方属于关联关系,仲裁已经失去了客观公平,仲裁双方也不是平等的,所以,基本上是不予认可的。

 

但是,在20153月,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针对俄罗斯天然气公司下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作出新的认定(дело №А67-1587/2014),指出仲裁的公平和独立是针对于审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庭,而不是管理仲裁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联关系并不能当然成为否定仲裁裁决的理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这一判决原则,基本上来自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141118就俄罗斯储蓄银行案件所作出的裁决。

 

但是,尽管有最高审判机关的上述裁定,由于俄罗斯仲裁机构大部分都下设于商业组织,这些机构很难保障公平和合法的仲裁,而主要是为这些商业组织的利益而服务。

 

所以,《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规定,常设仲裁机构必须设立在非营利性组织,而不能由任何商业组织设立,以保证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同时还规定,审批时要考虑非营利性组织的信誉,这种审慎性的审批原则在俄罗斯的法律中非常少见,这也是该法律在公开讨论过程中受到业界广泛质疑的一个主要原因。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