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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一):生效、适用范围和相应法律的修订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12 13:06:00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382号联邦法律)于20151215由国家杜马通过,20151225联邦委员会批准,20151229俄罗斯联邦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签署。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54条之规定,该法自201691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调整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仲裁庭、常设制裁机构的设立和活动以及仲裁程序。《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不仅适用于国内仲裁,对于仲裁地为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仲裁,该法的第39条、43条和第9-12章同样适用。

 

 

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交付仲裁解决,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法律可以作出规定,限制将某些类型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除非《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该法不仅适用于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也同样适用于临时仲裁。

 

 

职业运动领域和体育成就领域争议的审理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并不适用。

 

 

为配合《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实施,在该法通过的同时,还通过了第409号联邦法律,配套修订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俄罗斯联邦不动产权利及不动产交易国家登记法》、《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俄罗斯联邦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破产法》和《俄罗斯联邦自律组织法》。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不仅革命性的改革了俄罗斯现行仲裁制度,特别是常设仲裁机构制度,还通过修改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争议的可仲裁性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打破了俄罗斯仲裁法院对公司争议的垄断,必将促进商事仲裁制度在俄罗斯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修订过程中,俄罗斯立法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某些俄文法律术语也进行了改革,使得与商事仲裁有关的法律术语更加清晰,避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