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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立足龙江实际 解决突出问题全力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持续发展


作者:   来自: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3 10:34:24
立足龙江实际 解决突出问题
  全力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持续发展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

  近年来,随着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我省作为全国最为重要的对俄贸易投资地域平台,频繁的对外经济交往中隐含的大量潜在纠纷已不容忽视。面对新的考验与挑战,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在最高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工作部署,立足省情实际,不断完善审判格局,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工作质效,有力推动了全省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持续发展。
  一、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切实履行审判职能
  一是明确工作重点。“十二五”时期是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省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部门以谋求最佳社会效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涉及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妥善审理案件。2010年以来,我省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敏感性和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除借款、买卖合同等传统商事纠纷外,出现了因隐名投资产生的股权纠纷和股东知情权纠纷及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纠纷等新型商事案件。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242件 ,审结189件 ,总体结案率为78.1% 。调解和撤诉案件40起 ,调撤率为21.2%。我院一审调解结案的哈尔滨盛龙公司诉西钢集团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还于2012年入选“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受到最高法院表彰。
  三是严格审判管理。为了确保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整体提升,省法院民三庭不断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合议庭成员确定、排期开庭、合议、审限预警提示等各项制度;不断强化审判责任制,明确合议庭必须全员庭前阅卷、庭前合议、拟定庭审提纲、庭后及时评议,确定了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的修改完善和审核职责,修订了阅卷笔录、庭审提纲模板,修订了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内容;不断强化案件评查,在庭审评查的方式上,注重利用数字法庭,引入多媒体技术,组织全庭人员旁听、观摩、座谈,对照检查,促进庭审行为的规范、庭审能力的提高、庭审礼仪的养成。在文书评查的方式上,采取审判人员自行复查、评查小组集中复查和其他庭室互查的方式,并将裁判文书评查关口前移,严防文书带病出门。在合议评查的方式上,重点评查个案中合议庭分工的落实情况。此外,还通过开展“发改案例讲评会”,结合案件质效分析会的相关内容,对经我庭审理、最高法院提审或指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讲评,深化对发改案件中阐释的理论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二、以统一裁判尺度为重点,全力抓好调研指导
  一是加强系统指导。自2010年,省法院民三庭每年初下发全省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要点,并已编发24期《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审判参考》,传达司法政策动态,关注实务热点,解决疑难问题。自2012年,省法院民三庭从三级法院选拔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的专门人员,以黑龙江审判网为依托,以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电子信箱为载体,建立起覆盖全省法院系统的涉外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网络。2011-2012年,省法院民三庭结合“三评查”活动,汇总了各中院被发改案件和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制发了两份情况通报;对个案反映的各地存在的立案审查、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发出沟通意见函12份,提出了改进提高系统案件质量具体意见。此外,我们还通过召开全省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座谈会等形式,系统传达最高法院相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工作,邀请最高法院民四庭同志讲授涉外民商事审判实务,澄清模糊认识,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积极调查研究。为了增强调研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我们建立了全省涉外民商事案件定期统计制度,使各级法院的数据资料更加规范翔实、底数清晰。为了梳理对俄边贸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于2012年初下发了《关于审理对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边贸案件管辖、立案审查、送达等问题明确要求。针对我省系列、关联案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下发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试行)》,强化了各部门间的纵向及横向信息沟通与案件协调。为推动、扶植全省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我们积极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并针对“大图们倡议”投资、贸易法律风险防范研究课题进行了初步调研,拟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此外,自2011年开始,省法院民三庭每年组织开展“全员调研促审判”专项活动,全庭包括书记员在内的每名同志都针对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定调研题目,其中一项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三是完善审判格局。2007年至2011年间,我们先后报请最高法院指定了齐齐哈尔、大庆、鹤岗等8个中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中院实行了跨行政区域的管辖模式。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又陆续报请最高法院指定大庆市高新区、绥芬河法院等9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截至目前,全省16个中院中 ,已有9个中院、9个基层法院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形成了多地域多层级的管辖格局。此外,我们还根据各管辖法院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的级别管辖标准,明确了受理案件范围,有效解决了因边境贸易纠纷与涉外商事纠纷的界限不清晰造成的法院案件流失等问题,进一步方便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我们积极指导、协调各相关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目前,除哈尔滨中院单独设立了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庭外,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中院亦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庭,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则在审理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设立了专门的涉外商事案件合议庭或配备了专门的审判人员。截至目前,全省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法官已达76人,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学位的16人,基本形成了一支较为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
  三、以延伸职能为重要职责,全力保障服务大局
  一是畅通对外联络渠道。加强与海关、侨联、台办等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络,加深对国家外事政策的理解。与对俄贸易、中小企业等行业协会建立起稳定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二是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省法院及相关中级法院多次前往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绥芬河等地,重点就对俄等国际贸易企业走访调研,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对策。第24届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召开期间,省法院与全国贸促会还联合举办了“走出去”企业法律需求座谈会,围绕制约企业对外贸易投资发展、如何为企业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及涉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等进行座谈讨论,并征询了企业对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切实推进司法公开。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全省涉外商事一、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了100%,各院还分别开展了观摩庭审活动,通过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推行庭审录播、邀请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其中省法院审理的香港丹威行案件成为黑龙江法院网首起面向社会公开的庭审视频。 
  四、以强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为了适应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我省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策略,围绕全面提高专业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了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政治素养教育不放松。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国际形势发展、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黑龙江省重大经济决策,广泛关注民生和社会矛盾的变化,不断提升政策理论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
  二是坚持借鉴和提高司法技能。在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精深化方面狠下功夫,根据每名法官具体情况,推行专业领域培养计划。组织法官讲坛,轮流就国内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问题进行主讲,激发了全员的学习热情。拓展学习平台,建立了本庭微信群,及时传递司法新知识、新动态,交流思想,修养品格,传递正能量。丰富学习内容,针对庭内同志比较年轻,实践经验不足的实际,共同查找审判实务中的差距,交流经验,达到了学以致用、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和部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做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帮助干警自觉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恪守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职业操守。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