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拒不执行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拒绝继续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统一的业务管理,其行为违背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基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从事仲裁业务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意愿的有效实现,维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常行使,使当事人及时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根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中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自2012年8月1日起,当事人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未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无权接受上述仲裁申请并管理相关案件。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上述案件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和开庭地为上海;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和开庭地为深圳。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为上述有关案件提供服务的咨询和联络方式如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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