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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2010年版)


作者:周广俊 翻译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9-7 17:11:42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2005101876号令批准,俄罗斯联邦工商会201062328号令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

 

1、国际商事仲裁院 (ICAC) 是根据199377《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进行活动的独立常设仲裁机构(third-party tribunal)。

 

2、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住所地为莫斯科市。

 

 

第二条 管辖权

 

1、根据当事人之协议,可以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交:

 

在进行对外贸易或者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交流中产生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位于境外,以及在俄罗斯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国际团体和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股东之间的争议和这些组织与其他俄罗斯联邦权利主体之间的争议。

 

其争议可以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商品买卖(供应)关系、提供劳务关系、提供服务关系、商品和/或者劳务交换关系、货物和乘客运输关系、商务代理和中介关系、租赁(融资租赁)关系、科学技术交流关系、交换其他创作成果关系、工业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关系、特许交易关系、投资关系、信贷结算交易关系、保险关系、合作经营关系和其他形式的工业合作或者经营合作关系。

 

2、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将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之争议交付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的书面协议。

 

3、国际商事仲裁院也受理根据国际条约而应当由其管辖的争议。

 

4、国际商事仲裁院就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由审理争议的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有权在对争议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独立的裁定,也可以在争议的实体裁决中说明这一问题。

 

5、就争议的实质作出裁决是具体案件仲裁庭的专属权力。

 

 

第二章 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仲裁员

 

1、仲裁员根据本仲裁规则从具备在解决属于国际商事仲裁员管辖争议领域的必要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公正并且独立地履行其职责。仲裁员不是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2、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员应当填写并签署国际商事仲裁员主席团确认之格式的声明书,声明同意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员仲裁规则接受并履行仲裁员职责,并且还应当向国际商事仲裁院告知一切可能导致对该仲裁员由于准备参与仲裁之争议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如果这些情况是仲裁员在仲裁程序期间得知的,则仲裁员应当立即通知国际商事仲裁院。

 

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国际商事仲裁员告知其简要的履历信息,包括教育情况、目前和之前的就业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在之前没有告知国际商事仲裁院或者这些信息有所变更。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局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而向其提供上述履历信息。

 

3、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的提议,俄罗斯联邦工商会(RF CCI)批准为期5年的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工商会),其中注明仲裁员的姓名、受教育情况、工作单位、学历和职称、专业或者和外语。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批准新的仲裁员名册,则之前批准的仲裁员名册继续适用,直至新仲裁员名册获得批准。国际商事仲裁员秘书局根据任何人士的请求向其提供仲裁员名册。

 

4、如果本仲裁工作未有其他规定,则仲裁员职责亦可以由为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员履行。

 

5、被选定或者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员,如果在收到国际商事仲裁院关于其被选定或者指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履行本条第2款的要求,除非国际商事仲裁院结合具体情况规定了更长期限,则视为该人员拒绝接受仲裁院职责,而对其选定或者指定亦视为不成立。

 

 

第四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

 

1、国际商事仲裁院按照职务包括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还包括仲裁员大会从仲裁员名册中选举的任期5年的7名人员,以及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2名人员。国际商事仲裁员主席为主席团主席。

 

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进行新的主席团成员选举,则之前被选举的主席团成员在新的选举之前继续履行其职责。

 

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长参加国际商事仲裁员会议,享有发言权。

 

 

2、主席团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分析仲裁实践,其中包括适用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的实践,处理宣传国际商事仲裁院活动信息的问题、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交流问题和国际商事仲裁院活动的其他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院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提请批准仲裁员名册和变更仲裁员名册的建议。

 

3、主席团的决定由一般多数通过,前提是参加会议的主席团成员不少于五人,包括主席团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主席团主席表决票为决定表决票。

 

主席团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团主席和主席团秘书签署。

 

4、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主席团决定可以通过询问其成员意见的方式通过,之后将询问结果在会议纪要中予以确认。

 

5、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长履行主席团秘书职责。

 

6、对于主席团讨论和通过有关主席团成员参与的仲裁程序问题决定的会议,该成员应当放弃参会。

 

7、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可以将其部分职责转交给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

 

 

第五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

 

1、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包括第一副主席,由被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大会从仲裁员名册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

 

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选举产生新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则之前选举产生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

 

同一人员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

 

2、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行使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在俄罗斯联邦和境外代表国际商事仲裁院。

 

3、国际商事仲裁院副主席的职责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确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不在时,其职责由国际商事仲裁院第一副主席履行,而第一副主席也不在是,其职责由国际商事仲裁院副主席履行。

 

 

第六条 秘书局

 

1、秘书局根据本仲裁规则行使保障国际商事仲裁院活动所必须的一切职责,其中包括组织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争议的文书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当事人的所有往来信函均通过秘书局进行。

 

2、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提名并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任命的秘书长领导秘书局。具有高等法律教育并且掌握英语的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长。

 

3、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长配备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副秘书长之间以及它们与秘书局其他人员的之间的责任分工由秘书长进行。

 

4、在行使与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案件有关的职责时,秘书长应遵守本仲裁规则条款,并向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负责。

 

 

第七条 报告人

 

(未完待续)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