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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12-10 23:28:10

法[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2003年2月17日


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2年12月17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同志。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和总结1996年以来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研究适当简化办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业务的有关问题;通过座谈,总结经验,发现、研究问题,为今后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创造条件。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与会同志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和讨论。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会议回顾了1996年以来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情况,认为近年来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家越来越多。截止到2002年12月,我国除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和取证公约外,已与40个国家签署了59个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涉及民、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移管被判刑人等内容,其中43个条约已生效。(2)我国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法院越来越多。(3)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领域越来越宽。(4)人民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业务的数量显著增加。(5)国际司法协助的成效明显。(6)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越来越复杂,对办理国际司法协助具体事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会议指出,虽然近年来我们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有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做到或未能坚持1996年全国司法协助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协助工作应明确一个机构归口管理,有关审判庭明确专人负责司法协助工作的要求。由于缺少机构和人员保障,职责不明确,人员不落实,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第二,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效率尚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第三,对司法协助工作的专门管理和调查研究欠缺。
  会议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民法院作为进行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主管机关,严格履行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的对外形象,也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形象。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是我国涉外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形象,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高度,正确认识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正确认识形势发展对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必须做到归口管理。会议认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归口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对所辖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利于系统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水平;有利于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保证上下级法院之间办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渠道的畅通;有利于明确职责,推动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开拓发展。为此,再次强调,每个高级人民法院应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国际司法协助事务。设立外事办公室的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可由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国际司法协助事务。没有设立外事办公室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明确一个机构归口管理。归口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本辖区内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联系、审查、转递、统计、管理和指导,在从事具体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制定制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协调关系,研究对策。(2)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培养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要有意识地培养既懂外语,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专门从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工作。(3)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包括登记制度、查询制度、统计制度、责任制度等必要的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规章制度。(4)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规范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操作。(5)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国际司法协助案件的文书翻译工作。为了保证国际司法协助文书的翻译质量,有关法院要选择和建议一些资质、信誉较好,翻译水平较高的翻译公司承担翻译工作。(6)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必须以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为基础,认真执行现在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3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9月19日《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8月14日《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办理。对于不属于公约、条约明文规定的协助事项,不要擅自办理。
  关联资料:司法解释共1部

  三、适当简化办理国际司法协助的工作程序。会议认为,为了减少环节、减少层次,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效率,可以从两个方面适当简化办理国际司法协助的工作程序。其一,在法院系统内,除了要坚持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审理的案件可以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和文书直接递交高级人民法院,不必再经过中级人民法院转递。对于国外请求我国法院提供的司法协助,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交由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办理完毕后直接送回高级人民法院。其二,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效率,在条件成熟后,除依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由双方中央机关负责转递,提供司法协助的,及通过外交途径,向不是公约成员国和条约签订国的外国当事人进行送达、取证等行为,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经外交部领事司向国外提请协助的以外,今后要逐步过渡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外提出和转送司法协助请求。包括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直接向国外中央机关提出转递民商事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和调查取证请求,以及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对中国籍的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稳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试点。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提高对这一工作转变的认识,增强紧迫感,积极为实现这种转变做好准备。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考虑到目前我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研究基础相对不足的现实,对调研工作的近期要求是奠定基础,着眼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后,首先要完成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在办理具体国际司法协助事务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建议。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人员平时要注意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业务的培训。经过一两年的努力,要使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研究水平上一个台阶。
  会议还对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途径、国际司法协助的收费问题、关于向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司法文书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民商事案件涉外调查取证问题等国际司法协助实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作了说明。
  会议认为,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且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格局。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过程中,要秉承“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