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公文书 是指除以个人身份、能力签署的文书外的官方文书,包括涉外公证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等。
■可靠性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签署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证明公文书可靠,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二、法律依据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3条
(三)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三、办理领事认证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文书送往另一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一般均须办理领事认证。
(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公文书(包括公证书及商业单据等)送往外国使用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根据公文书出证地不同分两种情况:
(1)下列公文书应在省、市、自治区外办和外国驻华(总)领馆认证:
公文书出证地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内,请直接向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该省、市、自治区外办申办认证后,办理该领馆认证。
(2)除上述第1条之外的公文书,根据文书性质不同,应通过代办单位或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后,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或根据外国驻华使馆要求,在办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自行向使馆申办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a、因私涉外公证书
目前,外交部领事司因办公条件所限,暂无能力直接受理因私涉外公证书的认证,请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有关代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b、个人因公出国公证书
因公出国办理有关个人资料的公证书认证,可凭出国任务批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c、单位涉外公证书、商业单据及证明文书
可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d、在华外国公民的公文书,可凭本国驻华使馆照会或凭本人护照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或通过代办单位办理。
2、 香港特区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1)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3、澳门特区出具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1)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澳门行政法务司确认或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二)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3、《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认证。
4、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视需要可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费标准,请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四、内地出具公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1)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
可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
(2)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公文书不需办理确认,可直接使用。
五、各国驻华领馆领区一览表(注:部分领馆尚未开馆或尚未开展认证业务。具体情况请通过当地外办或径向领馆咨询):
亚洲
柬埔寨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四川、贵州
驻重庆总领馆领区:重庆、湖北、湖南、陕西
驻南宁总领馆领区:广西
朝鲜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印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湖南、海南、四川
印度尼西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伊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以色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韩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青岛总领馆领区:山东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
驻西安总领馆领区:陕西、甘肃、宁夏
老挝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广东、广西
马来西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江西、湖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
蒙古 驻呼和浩特总领馆领区:内蒙古自治区
缅甸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菲律宾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
新加坡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海南、湖南、贵州、云南、广西
驻成都领事馆领区:四川
泰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重庆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四川、重庆
驻厦门总领馆领区:福建、江西
越南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
驻昆明总领馆领区:云南
驻南宁总领馆领区:广西
以色列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哈萨克斯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
巴基斯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安徽、浙江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
沙特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福建、浙江
乌兹别克斯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南、福建
欧洲
奥地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比利时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
捷克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丹麦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芬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
法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武汉总领馆领区:湖北、湖南、江西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
德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爱尔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意大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荷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挪威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
波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
罗马尼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俄罗斯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云南、江西、广西
西班牙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瑞典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瑞士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
土耳其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乌克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英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湖南
驻重庆总领馆领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塞尔维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保加利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
希腊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
匈牙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卢森堡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葡萄牙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斯洛伐克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
非洲
埃及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南非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
美洲
阿根廷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阿根廷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福建、海南、广西
巴西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巴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海南、福建、广西
智利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古巴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海南
墨西哥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福建、江西
秘鲁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湖南
乌拉圭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美国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云南、贵州、四川、西藏、重庆
驻武汉总领馆领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玻利维亚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
厄瓜多尔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委内瑞拉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大洋洲
澳大利亚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湖南
新西兰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六、领事认证机构
(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室
邮政编码:100020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1:30(星期一至星期五,
国家法定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
电脑查询:65889761 65889762
人工咨询:65889906 65889763
(二)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市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上海、重庆、长春、宁波、青岛。
(三)外交部授权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部分市外办代办外交部领事司及外国驻华使馆认证事务。
(四)办理领事认证及代办领事认证的各外办联系方法:
外办名称
|
电话
|
传真
|
地址
|
邮编
|
安徽外办
|
0551-2822870
|
0551-2812892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号
|
230022
|
北京外办
|
010-85622712
|
010-85622698
|
北京市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京华豪园B座202B
|
100020
|
河北外办
|
0311-85814008
|
0311-85812234
|
石家庄育才街175号
|
050021
|
山西外办
|
0351-4047705
|
0351-4043374
|
山西太原迎泽大街388号山西国际大厦
|
030001
|
内蒙古外办
|
0471-4824631
|
0471-4620606
|
内蒙古呼和敕勒川大街1号
|
010098
|
辽宁外办
|
024-23271077
|
024-86893864
|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
|
110013
|
吉林外办
|
0431-2752831
|
0431-8906745
|
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
130041
|
黑龙江外办
|
0451-53607379
|
0451-53635336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294号
|
150001
|
上海外办
|
021-62565900
|
021-62472555
|
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333认证室
|
200040
|
江苏外办
|
025-83347546
|
025-83428956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
|
210003
|
浙江外办
|
0571-87054924
|
0571-87054902
|
浙江省杭州市石函路1号
|
310007
|
福建外办
|
0591-87815074
87829733
|
0591-87873581
|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97号
|
350003
|
江西外办
|
0791-6228815
|
0791-6224679
|
江西省南昌市苏圃路157号
|
330006
|
河南外办
|
0371-65688864
|
0371-65688825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5号
|
450003
|
湖北外办
|
027-87311162
|
027-87311162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
430071
|
湖南外办
|
0731-2217293
|
0731-4594543
|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号
|
410011
|
广东外办
|
020-81217589
|
020-81216029
|
广东省广州市沙面三街2号
|
510130
|
广西外办
|
0771-5623637
|
0771-5629270
|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14号
|
530023
|
海南外侨办
|
0898-65334180
|
0898-65334171
|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49号万福大厦509房
|
570204
|
重庆外办
|
023-63857479
|
023-63622254
|
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33号(牛角沱)
|
400015
|
四川外办
|
028-84356797
|
028-84366789
|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
610021
|
贵州外办
|
0851-6611599
|
0851-6825107
|
贵州省贵阳市宅吉路1号
|
550004
|
云南外办
|
0871-5312549
|
0871-5311987
|
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230号
|
650032
|
西藏外办
|
0891-6335171
|
0871-6334942
|
拉萨市林廓北路11号
|
850000
|
陕西外办
|
029-82489127
|
029-87420961
|
陕西西安解放路280号
|
710004
|
甘肃外办
|
0931-8727492
|
0871-8418834
|
兰州市南昌路697号
|
730030
|
青海外办
|
0971-8244069
|
0971-8244076
|
青海省西宁市解放路14号
|
810000
|
宁夏外办
|
0951-5043505
|
0951-5044308
|
宁夏银川市凤凰北街106号
|
750001
|
新疆外办
|
0991-2804131
|
0991-2815777
|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
830041
|
天津外办
|
022-28016007
|
022-28016085
|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二楼
|
300202
|
山东外办
|
0531-86124244
|
0531-86118982
|
山东省济南市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楼办证大厅
|
250011
|
哈尔滨外办
|
0451-84664246
|
0451-84612349
|
哈尔滨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
150021
|
长春外办
|
0431-8923613
|
0431-8923613
|
长春市人民大街78号
|
130056
|
沈阳外办
|
024-22730365
|
024-22730365
|
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6号科协大厦二楼
|
110013
|
大连外办
|
0411-83635514
|
0411-83634106
|
大连市人民广场1号
|
116012
|
济南外办
|
0531-86056090
|
0531-86910294
|
济南市经二路193号
|
250001
|
青岛外办
|
0532-83867382
|
0532-83885317
|
青岛东海西路16号5楼
|
266071
|
武汉外办
|
027-82847467
|
027-82839062
|
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85号
|
430014
|
成都外办
|
028-86917537
|
028-86917539
|
成都市西华门街19号成都外办
|
610015
|
西安外办
|
029-87295181
|
029-87210641
|
西安市北院门159号(市政府院内)
|
710003
|
广州外办
|
020-83190310
|
020-83399497
|
广州连新路111号恒鑫御园御君阁101房
|
510030
|
深圳外办
|
0755-82104715
|
0755-82099342
|
深圳市上步中路8号市府二办外事办公室
|
518028
|
杭州外办
|
0571-85252861
|
0571-85252842
|
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
|
310026
|
宁波外办
|
0574-87367580
|
0574-87186518
|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
315010
|
厦门外办
|
0592-5095374
5398796
|
0592-5398799
|
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楼2层
|
361012
|
南京外办
|
025-83378653
|
025-57713448
|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31号楼
|
210008
|
泉州外办
|
0595-22110157
|
0595-2110155
|
福建省泉州市刺桐东路国际商厦四楼
|
362000
|
珠海外办
|
0756-2125108
|
0756-2112711
|
香洲中心街27号珠海外事局办事窗口
|
519010
|
秦皇岛外办
|
0335-3652320
|
0335-3652321
|
港城大街176号八达大厦8楼
|
066000
|
烟台外办
|
0535-6217000
|
0535-6630365
|
烟台市海岸路34号
|
264001
|
长春外办
|
0431-88991914
|
0461-88991915
|
长春市人民大街78号
|
130056
|
福州外办
|
0591-87620005
87547581
|
0591-87547672
87547581
|
福州市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A座四层
|
350001
|
(五)其他代办机构:
1、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8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593748或65593747
2、茂发国际旅行社认证部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417室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89918、65889916(传真)
3、北京长虹桥对外经济合作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3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265271
4、北京外服金路咨询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外交部南街8号京华豪园B座202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85622712
七、认证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费:民事证书50元,商业证书100元,加急费:50元
(二)代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服务费:60元,加急服务费:30元
(三)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收费标准(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规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