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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俄罗斯联邦的“护法机关”


作者:王圭宇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28 12:01:48

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其源头可以回溯到俄罗斯帝国时期,并历经苏维埃俄国时期的“重建”和苏联时期的“再造”,最终奠定了当代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基本样貌。可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主要是在继承苏联时期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因时应势地发展和变革而来。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引进了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该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前世今生的考察,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俄国正式建立。同年11月24日,当时的苏维埃俄国以颁布法令的方式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直到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才依据该条例“重建”了检察机关。这时的检察机关,不是对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简单“恢复”,而是在“砸烂”它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集中统一的新型社会主义检察机

关体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1924年苏联《宪法》未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宪法地位。但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制定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原则》则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限,责成其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在接下来的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当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并赋予其相应的宪法地位,而且还区分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护法机关”在性质上与司法机关的不同。1936年苏联《宪法》第九章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明确将“法院”和“检察院”并列规定,显示出两者的不同:检察院不属于法院,检察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用5个条款(第113条-11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使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在1977年苏联《宪法》当中,其第七编规定了“审判、公断和检察监督”,下设“法院和公断机关”(第二十章)和“检察机关”(第二十一章)两章,也明显将“法院”和“检察院”并列规定,同样认为检察院不属于法院,检察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1936年《宪法》还是1977年《宪法》,它们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性。


由此可见,在苏联时期,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专职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苏联检察机关体系不断发展的标志,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依据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先后于1955年5月24日、1979年11月30日颁布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的第一个《苏联检察监督条例》和第一个《苏联检察机关法》。但是,苏联《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明确规定,无疑是检察机关地位和实施检察监督的最高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纵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其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而这都源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监督作用。从宪法的角度而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经历了从没有宪法地位到具有宪法地位的嬗变历程,从而实现了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对检察机关地位的至高保障。


检察机关的定位之争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为了建立与俄罗斯联邦新的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检察制度,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于1992年1月17日通过了第2202-I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初步奠定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法律基础,系统地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检察监督、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干部和机构、军事检察机关各级机关组织和活动保障的特点、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其他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30多次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适应并保障了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实践。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它规定了旨在把俄罗斯联邦建设成为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奋斗目标,并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原则。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七章中规定了“司法权”,并将有关检察制度的宪法规范(第129条)和司法机关(第118-128条)规定在了一起。


《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检察机关之宪法地位的规定,引发出一个重要的宪法诘问:既然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司法权”当中,那么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在性质上是不是属于司法权?或者说,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或者在宪法地位上是不是属于司法机关?对此,在俄罗斯联邦学术界也存在分歧。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前院长、退休法官M.—B.巴格拉依教授就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权力机关,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基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观点甚至一度影响到国内,导致不少国内学者也依据俄罗斯联邦独立之后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宣称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有所降低,独立性有所减弱,在性质上已归属于司法权力机关之列,甚至得出检察机关行将没落等观点。支持此种观点的理由,一方面源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来自于与苏联时期《宪法》关于检察机关之规定的对比。因为,在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当中,它们都明确了检察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司法权”在章名中并未如苏联时期《宪法》那样显示出“检察院”或“检察机关”的字眼。对比前后的《宪法》规定,的确很容易让人产生某些误解。


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权力机关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首先,俄罗斯联邦1996年12月31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的问题,也未将检察机关纳入到司法(机关)体系的组成当中,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之范畴。其次,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个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统一体系”,其与司法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存在明显不同。不仅如此,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当中,关于司法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法属于不同层次的联邦法律,也显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例如,关于司法权力机关的组织法都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而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却并非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而仅是俄罗斯联邦普通法律。最后,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0条的规定,司法权由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且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换句话说,《俄罗斯联邦宪法》并未授予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的权力。既然司法权并没有交给检察机关行使,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并非司法权,从而检察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权力机关。至于检察机关不同于执行权力机关,则是显而易见的,此处不再赘言。


据此,笔者认为,从性质上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进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司法权力机关,也不是执行权力机关,而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机关,即所谓的“护法机关”。


检察制度的最新改革


作为俄罗斯联邦的“护法机关”,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旨在“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捍卫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反贪污贿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检察监督作用。与之相伴,从检察实践的角度观察,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也在逐步得到强化。


在此背景之下,2014年2月5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法》,其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笔者的以上观点。在这次《宪法》修改当中,俄罗斯联邦明确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的章名“司法权”修改为“司法权和检察机关”,将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列规定,彰显了其与司法权(司法机关)的不同,进而否定了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观点。


还需指出的是,在这次《宪法》修改当中,俄罗斯联邦还明确将“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写进了《宪法》,赋予其相应的宪法地位,从而提高了其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当中的法律地位。与之相适应,《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也对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通过《宪法》修改,俄罗斯联邦一方面意在突出和强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通过赋予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以宪法地位来提升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宪法制度当中的地位。而这两个方面的意义,都有助于充分发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作用。


(作者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