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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中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


作者:   来自:www.cietachk.org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4-8-7 15:10:38

仲裁的优势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且非常有限,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9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中国贸仲委仲裁的特点

受案范围宽 程序国际化

1956年成立以来,中国贸仲委共受理了万余件国内外仲裁案件。中国贸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中国贸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中国贸仲委也实现了国际化。中国贸仲委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七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1251日起施行。中国贸仲委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中国《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中国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名仲裁员,均为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近300名,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独立公正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贸仲委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中国贸仲委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贸仲委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在中国贸仲委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3天。因此,中国贸仲委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仲裁费用相对低廉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中国贸仲委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低廉。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经当事人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中国贸仲委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协助调解其争议。

 


此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中国贸仲委仲裁的仲裁协议以及和解协议,请求中国贸仲委成立独任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在此情况下,中国贸仲委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

 

 

 

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

中国贸仲委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现有90多名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中国贸仲委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秘书局或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中国贸仲委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或俄语等语言,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仲香港仲裁的优势

中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是中国贸仲委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推广仲裁,与国际仲裁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管理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积极支持并促进香港仲裁发展。

 


中国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件占据总受案量的第二位,许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将其纠纷在香港仲裁。中国贸仲委设立香港仲裁中心,以香港健全的仲裁法制为依托,就近管理案件程序,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也有助于丰富香港的法律服务内容,为当事人在香港解决争议提供更多项的仲裁服务。

 


香港连续近20年来连续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在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中排名第一。2011年,香港于世界经济论坛的《金融稳定指数发展报告》中,排名亦是首位。从香港出发,五个小时的飞行轨迹就可以覆盖世界上一半人口所在地区。全新的香港《仲裁条例》植入并改进了《贸法委示范法》,其亚洲支持仲裁的司法区地位因此得到进一步巩固。

 


香港法院一直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终局性。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作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可在全球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便捷执行。香港与内地之间裁决也可依据专门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进行执行。

 


香港吸引了大量来自不同界别的世界级法律专业人士(尤其是国际贸易、建筑工程、金融方面)来港定居,从而建立起一个强大的资深外籍律师(一千多名)和仲裁员群体,还有大量行业专家。

 


正因如此,香港一直被认为是处理复杂跨境争议的理想地点。就内地当事人而言,香港仲裁,更是一个与外方谈判时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折衷选择。

 


贸仲香港坐落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金钟。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香港管理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法应适用《香港仲裁条例》,仲裁程序规则统一适用中国贸仲委的《仲裁规则》。

 


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的特点

1. 审理方式的选择

仲裁庭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仲裁成本。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2. 简易程序的有效使用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的案件,以及虽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是经过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仲裁适用简易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案件答辩和反请求期限较短,一般均为20天,而普通程序(涉外案件)均为45天。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如果适用普通程序,涉外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国内案件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4个月。


3. 调解程序的应用

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中国贸仲委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


经调解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4.案件管理秘书制度和仲裁咨询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秘书局会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贸仲香港的秘书处有多位同时精通中外仲裁法律与仲裁规则的双语顾问,他们可以用中、英文解答您关于贸仲香港仲裁的任何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起草与效力、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注意事项、香港《仲裁条例》的注意事项、执行问题等等,从而保障您的仲裁活动或商事活动的效率。


5. 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

贸仲香港依照香港《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可以从中国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员名册外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6. 灵活切换询问式/对抗式庭审方式,并通晓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律

在中国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位经严格挑选、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在保障仲裁员储备涵盖多领域、各主要司法区的同时,贸仲仲裁员名册中的有大量通晓中国法与普通法系法律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与中国《仲裁法》相比,香港《仲裁条例》的主要特点

1. 适用“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管辖权的确认更加直接和迅速

香港《仲裁条例》确认了自裁管辖权原则(t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当事人关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裁定。同时,仲裁庭有权裁定其组成是否恰当,以及决定哪些事宜已按照仲裁协议递交仲裁。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必须从其规定。


2. 临时措施-仲裁庭可直接做出证据、财产保全等命令;在法庭许可后,这些命令可以强制执行

除非当事人另有定,仲裁庭一方当事人求,可以准予采取临时措施,包括责令一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为:在裁定争议之前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防止目前或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损害;提供保全资产以执行后继裁决;以及对保全对争议解决可能具有相关性或重要性的证据。

 


同样除非当事人另有定,仲裁庭可以在行仲裁,命令当事人就仲裁用提供担保,披露据,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扣留或者出售有关财产。这些命令依据《仲裁条例》 规定,经原讼法庭许可后,可强制执行。

 


3. 仲裁费用的作出

仲裁庭可将仲裁程序的费用方面的指示,包括在裁决内。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仲裁协议中关于各方承担自己的仲裁费用的约定无效。

 

中英双语咨询服务和案件管理服务

贸仲香港秘书处配备来自内地、通晓内地和国际仲裁法律、仲裁规则的法律顾问。他们可以用普通话和英文解答您关于贸仲香港仲裁的任何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起草与效力、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注意事项、香港《仲裁条例》的注意事项、执行问题等等,从而保障您的仲裁活动或商事活动的效率。

 


贸仲香港咨询联系方式: 852 2529 8066 或者emailhk@ciet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