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中俄法律网
诉讼与仲裁
当前位置: 中文版诉讼与仲裁组织与机构

常设仲裁法院


作者:   来自:www.pca-cpa.org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4-2-14 13:38:57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根据条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致力于为国际社会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服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员由来自代表不同法律,经济和社会体系以及不同地理区域的国家组成。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976年被建议采用,并于2010年被修改。该规则授权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收到仲裁一方当事人请求后指派指定机构。随着对该规则更广泛的认可及使用,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的这一职能在近几年显得越来越重要。

除了指派指定机构这一职能外,若各方当事人同意,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将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机构。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为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提供行政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的年度报告中记载了更多关于法院与指定机构相关的活动。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2006年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汇报了自1976年以来法院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的活动。2006年报告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在经过激烈讨论及向有关国际组织和仲裁界专家的咨询后,联合国大会于1976年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建议该规则被用于国际商业合同中。随后,2010年的大会决议通过了该规则的修改本。修改本反映了自1976年决议以来仲裁实践中发生的变化。

2010
年修改本将被使用于2010815之后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并受到修改本第1条第(2)款的限制。

为了促进该规则更有效的使用,仲裁当事人应在其仲裁协议中选定指定机构,该机构在必要时应指定仲裁员和对仲裁员回避问题作出决定。若当事人未选定指定机构或指定机构拒绝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依据1976年和2010年的规则请求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来指派指定机构。不论是1976规则还是2010规则,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都可以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担任指定机构。

下载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下载2010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下载常设仲裁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起草的示范条款

 

指派指定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委托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仲裁程序当事人请求时指派指定机构。此请求可在下列情况下提出:

根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若当事各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就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第6条)  若被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其有权指定的仲裁员(第7条第23款),

     

 

 

  • 或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就仲裁庭庭长的选定达成协议(第7条第3款)

     

 

 

  • 若事先商定的指派当局在规定时间内拒绝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第6条第2款,或第7条第2款)

     

 

 

  • 若仲裁员被提出异议(第12条)

     

 

 

根据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若在一方当事人提名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担任指定机构后30天内,各方当事人没有就指定机构达成约定(第6条第2款) 

     

 

 

  • 除在第41条第4b)款提及之外的下列情况,若指定机构拒不作为,或者指定机构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仲裁员的申请后30天内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不作为,或者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一名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未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第6条第4款)

     

 

 

 

 

请求指派指定机构的程序

 

 

 

申请

指派指定机构的请求应致:

秘书长
常设仲裁法院
和平宫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海牙
荷兰
电话: +31 70 302 4165
传真: +31 70 302 4167
电子邮箱: bureau@pca-cpa.org

该请求须同时附有下列文件:

1.
导致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
送达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书及其日期;
3.
仲裁当事人的国籍;
4.
已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国籍(若有);
5.
仲裁当事人已经考虑过选择其担任指定机构、但被拒绝了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6.
证明请求人之授权的律师授权书;以及
7.
支付行政费用,该费用不可退还。

行政费用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用以处理指派指定机构的请求的行政费用是750欧元。此费用包含随后进行指派指定机构活动(若有)的费用。它须提前支付且概不退还,并应通过银行转帐付讫常设仲裁法院:

银行: ING Bank N.V.
Schenkkade 65
2595 AS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银行识别码(BIC): INGBNL2A
帐户号码: 67 80 88 438 (以欧元支付)
IBAN
: NL31 INGB 0678 0884 38
受益人: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或通过支票,付讫: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eace Palace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请在银行转帐时注明案件名和当事人名,或在用支票支付时另附信说明。

(注:新旧版本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某些法律术语翻译不同。除在谈及仲裁规则中具体条款之外,该网站选用新版本的翻译。)

 

 

指派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

 


由仲裁条款或当事人的补充协议等授权,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机构。

当作为指定机构并被请求指定独任或首席仲裁员时,秘书长通常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名单程序进行指定。(1976年《规则》第6条第3款;2010年《规则》第8条第2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秘书长在被请求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不论是名单程序或直接指定,秘书长可以选择最适合具体情况的人选,并不局限于任何仲裁员名单或专家组。

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指定机构应对有争议的仲裁员异议/回避作出决定。(1976年《规则》第12条;2010年《规则》第13条)在决定异议/回避问题时,秘书长可依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或在咨询一特别委员会之后再决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多数成员的国籍非任何一方当事人。

根据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有关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方面,指定机构和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赋予了额外的职责。

在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指派为指定机构的情况下,任何当事方都可以:

将仲裁庭关于如何确定其收费和开支的提议,提请秘书长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41条第3款);

将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请秘书长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41条第4a)和(b)款)

在未约定或指派指定机构的情况下,任何当事方都可以:

将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请秘书长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41条第4a)和(b)款)


请求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程序 申请

在秘书长经由当事人协议被授权作为指定机构的情况下,此请求应致:

秘书长
常设仲裁法院
和平宫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海牙
荷兰
电话: +31 70 302 4165
传真: +31 70 302 4167
电子邮箱: bureau@pca-cpa.org

并附如下文件:

1.
导致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其他协议;
2.
送达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书及其日期
3.
仲裁当事人的国籍
4.
已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国籍(若有)
5.
证明请求人之授权的律师授权书;以及
6.
支付指定机构之费用,该费用不可返还


行政费用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机构的行政费用是1500欧元。此费用须提前支付且概不退还,并应通过银行转帐付讫常设仲裁法院:

银行: ING Bank N.V.
Schenkkade 65
2595 AS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银行识别码(BIC): INGBNL2A
帐户号码: 67 80 88 438 (以欧元支付)
IBAN
: NL31 INGB 0678 0884 38
受益人: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或通过支票,付讫: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eace Palace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请在银行转帐时注明案件名以及当事方名,或在支票支付时附信说明。

 

 

和平宫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T:+31 70 302
4165
F
:+31 70 302 4167
E:
bureau@pca-cp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