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律,第38条中新增加了一款(第31款),其内容为:“如果争议一方为仲裁法院,则向莫斯科州仲裁法院提出诉讼,但是,如果争议一方为位于莫斯科司法大区的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莫斯科大区联邦仲裁法院、第九上诉仲裁法院、第十上诉仲裁法院、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和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时除外,这种情况下向德维尔州仲裁法院提出诉讼。”同时,该法律还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保证了仲裁法院成为被告时仲裁程序的可执行性。
此前,俄罗斯法律没有明确仲裁法院是否可以称为被告,但从《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条文(第39条第2款第4项)推断其可以成为被告。上述第138号联邦法律明确了这一问题,并且明确了针对仲裁法院诉讼的专属管辖法院,即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和德维尔州仲裁法院。这样,也解决了出现第39条第2款第4项情况(被告是受理诉讼的仲裁法院)时向哪个仲裁法院移送的问题。按照之前的规定,出现应当移交管辖的情况时,无法移交,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哪个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
上述法律于
资料来源: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网站
作者:
周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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