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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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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


作者:   来自:世界中文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6-12-28 11:00:18

1997年6月4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7年7月3日联邦委员会赞同
2000年11月7日,2004年6月29日,8月2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司法警察的任务
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和仲裁法院(下称法院》的活动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依照联邦有关执行法律作出的裁决。
第2条 司法警察活动的根据
俄罗斯联邦宪法、本法、联邦执行程序法和联邦其他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根据上述法律作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3条 担任司法警察的条件
1.年满20岁,具有中等普通教育程度或中等职业教育程度(主任司法警察要求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业务和个人素质及健康状况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2.司法警察属于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我宣誓,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行使职权,诚实自愿地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第4条 司法警察

1.根据司法警察的职责执行可以将司法警察划分为保障法院活动秩序的司法警察(下称:法院司法警察)和执行法院、其它机关裁决的司法警察(下称:执行司法警察)。本法确定的职权和要求,对于保障法院秩序的司法警察和保障执行的司法警察同等适用。
2.应当对司法警察根据其性质和功能进行职业培训。 保障法院秩序的司法警察经过必要的培训后有权携带枪支和警用器械。
3.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着制服,佩带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标志和徽章。

4.给司法警察授予衔级。

5.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向所有司法警察发放统一的公务证件。
6.司法警察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进行指纹登记。
第5条 司法警察的组织机构
1、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机关条例,结构及人数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

2.司法警察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业务组织由本法以及有关这些法院的宪法性法律确定。
第6条 司法警察职务的任免
1.总司法警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和解职。
2.司法警察任命和解职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

第二章 司法警察机关组织活动的职权

第7条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在司法警察机关组织活动上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对司法警察实施监督以及其职权方面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删除
第8条 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总长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总长:
领导司法警察工作;
颁布有关司法警察业务组织活动的命令,就司法警察业务组织活动和协调司法警察执行所必需的物质社会保障措施问题发布相关指令、指示;
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劳动报酬确定司法警察的人数和结构;
保障司法警察的资金和物质技术;
按照隶属关系审查对司法警察的申诉;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承担责任。
第9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警察总长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警察总长:
领导相应司法警察的工作;
划分司法警察分支机构,协调并检查工作;
任命或解除司法警察职务,组织职业培训,对司法警察进行考察鉴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立法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机构的立法,在必要的情况下,将一个分支机构的司法警察调任到另一个分支机构;
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劳动报酬,确定司法警察分支机构的人数和结构;
奖励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司法警察,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的司法警察;
保障司法警察的资金和物质技术;
组织实施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执行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总长的命令、指令和指示。
按照隶属关系审查对司法警察的申诉;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承担责任。

第10条 主任司法警察的职权
1.主任司法警察领导司法警察分支机构的工作。
2.主任司法警察:
组织检查司法警察分支机构的工作,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保证正确及时地执行法院院长、法官和合议庭的决定;
协调司法警察在保障法院秩序和保障法官、陪审员、案件参加人、证人、执行司法警察安全活动中的关系。
掌管司法警察分支机构的经费;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规定的其它专门职权。

第三章 司法警察的义务和权利

第11条 司法警察在保障法院秩序时的义务和权利
1.司法警察保障法院秩序:
保护法官、陪审员、案件参加人和证人的安全;
执行审判长、法官和参加庭审的陪审员作出的与保持法院秩序有关的指示;
拘传拒不到庭的人或回避司法警察??执行员的人;
按照主任司法警察的命令参加执行活动;
对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或枪支的行为和阶段是否适宜进行专门检查和例行检查。
2.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保障法院秩序时有权:
向参与合作的警察、安全机关、内务部队的服役人员寻求帮助,军事司法警察可以向军队指挥部寻求帮助;
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依法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或枪支。
第12条 司法执行警察的义务与权利
1.在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和联邦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决议时,司法警察应当:
采取及时、充分、正确的措施;
向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了解执行程序的材料,允许摘录、复印;
审查执行程序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决定,说明提出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司法警察??执行员与执行有利害关系或有其它足以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异议的情形时,应自行回避。
2.司法执行警察有权:
获得执行所必须的信息、说明和证件;
在企业主处检查企业工作人员债务人履行执行文件的情况及其相关凭证;
委托参加执行程序的公民和组织完成某项具体执行行为;
对债务人占有或所属的房屋和库房进行勘验,在必要情况下开启此房屋和库房。根据法院的决议也可对他人占有或所属的房屋和库房实施指定的行为;
查封财产、没收财产、转移和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周转资金除外;
查封债务人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帐户上的资金或其它有价物品;
利用市政所属的非住宅房屋或征得所有人同意后利用其所属房屋暂时存放没收来的财产;责成相关义务人员自己保管;使用追索人或债务人的运输工具运送财产,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据以完成执行行为的执行文件要求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作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相关机关作出解释;
发布寻找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寻找婴孩的公告;
传唤执行文件涉及到的公民和公职人员;
完成本法规定的其它执行行为。
第13条 保障公民、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司法警察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有损害公民、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14条 遵守司法警察要求的必要性
1.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司法警察的要求。
2.必须按照司法警察的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执行活动必不可缺少的信息、文件及其副本等。
3.不遵守司法警察的要求或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15条 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的条件与范围
1.如果其它措施不足以履行职责时,司法警察得按照本法第15?18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以保障法院秩序。
2.在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依法保障法院秩序时,司法警察必须:
对将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的人提出警告,同时给予其足够的时间完成司法警察的要求。但是,直接威胁司法警察和其它公民生命健康的情形、足以引起其它严重后果的情形和不可能警告的情形除外。
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在任何情形下力争把损伤降到最低程度;
对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应在就医前采取急救措施,并尽快通知其亲属。
3.不论因何种情形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保障法院秩序的,司法警察必须自采取上述行为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主任司法警察和相应法院的院长;发生死亡和伤害时,还应通知检察官。
4.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不应对到庭其他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超越职权使用强制力、警用器械和枪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16条 使用强制力
保障法院秩序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强制力,包括为遏制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而使用打击措施,留置违法人员,或根据法官决议采取拘留措施。制服违背司法警察要求的违法人员。
第17条 使用警用器械
1.司法警察在保障法院秩序时可以使用配给的警用器械:
制止针对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律程序参加人、证人、公民和司法警察的人身伤害;
排防妨碍司法警察的行为,或制止司法警察因履行职责而遭到的攻击;
拘留威胁生命、健康和所有权的违法人员;
如果被拘留人有可能逃跑或有对周围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时,送交警察局;
对于违背警察要求,不出庭或不到司法警察??执行员处的人,强制其到庭或到司法警察??执行员处。
2.对非暴力性质的违法行为、明显怀孕的妇女、明显残疾的人、明显未成年的人或司法警察明知未成年的人禁止使用警用器械,上述人员以武力相威胁或对到庭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的除外。
第18条 使用枪支
1. 司法警察在保障法院秩序时可以使用枪支:
当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律程序参加人、证人、公民和司法警察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时;
制止企图抢夺枪支和警用器械时;
反击团伙或武力冲击法院和审判地点时;
制止在押人员逃跑,或暴力劫持在押人员时。
2.在使用枪支前可鸣枪警告。
3.禁止对妇女、明显残疾的人、明显未成年的人或司法警察明知未成年的人使用枪支,上述人员武力反抗、团伙反抗或武力进攻威胁公民的生命安全时除外。
4.本条第1款所列保障秩序时使用枪支的程序、枪支种类、配给弹药和司法警察装备的其它警用器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19条 司法警察的责任,对司法警察的监督和检查
1.对司法警察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职人员和法院申诉。向上级公职人员的申诉不影响向法院申诉。
2.司法警察有失职或违法行为时,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3.司法警察对公民和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赔偿。
4.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官法》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从属于总检察长的检察官负责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司法警察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
第20条 司法警察的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1.司法警察的生命和健康受国家强制性保险,费用由联邦财政负担,保险数额不低于其180倍月平均工资。
2.国家保险机构在下列情形下支付保险金:
司法警察在工作中被谋杀(死亡)或离职后随即因身体损伤或其他健康原因而死亡,向其家庭和依靠其生活的人支付180倍月平均工资;
如果司法警察因工作致身体受到损害或其他健康损害,除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外,支付36倍月平均工资;
3.如果司法警察因工作致身体损害或其他健康损害,除可继续工作者外,应按月支付月平均工资与因上述情形发给的补助金的差额,国家保险金不计在内。
4.如果司法警察在工作中被谋杀(死亡)或离职后随即因身体损伤或健康原因而死亡,靠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每月可以获得相当于司法警察生前月供养金额与国家确定的月抚恤金之间的差额的补助金,国家保险金不计在内。
被谋杀(死亡)的司法警察生前月供养金额根据其家庭成员人数平均计算,家庭成员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
5.司法警察因工作致其本人或家庭财产被毁损,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获得全额补偿,包括可预期的利润。
6.本条第3、4、5款规定的补偿由俄罗斯联邦财政负担。
7.只有法院裁决认为死亡的司法警察有过错或因自身原因,或其财产的毁损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无关,才不支付本条规定的保险金和补助金。
第21条 司法警察的物质保障和其它社会保障
1.司法警察的工资由职务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
2.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在全国范围内免费使用所有城区、市郊和地方的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搭乘由联邦财政负担的通往农村地区的任何交通工具。
3.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为执行目的使用私人交通工具,但应支付联邦法律规定额度的现金。
4.司法警察??执行员因公出差凭证明有权优先购买各种交通工具的票证,优先入住宾馆。
5.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可以确定司法警察社会保障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法规定抵触。
6.军事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按年月发放的津贴和临时发放的补贴及发放实物、供给的额度,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现役军人的立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司法警察资金和物质技术保障
第22条 司法警察的资金保障
1.司法警察的经费由联邦财政负担。
2.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构有权增加本主体司法警察的经费。
3.军事法院司法警察的经费由俄罗斯联邦财政划归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的经费支出。
第23条 司法警察的物质技术保障
1.司法警察物质技术保障的经费由俄罗斯联邦财政负担。
2.司法警察物质技术保障的程序和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的建议制定。
3.军事法院司法警察物质技术保障的经费由俄罗斯联邦财政划给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的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24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第25条 过渡原则
1.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并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自本法正式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自己规范、合法的规章。
2.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自本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
准备并提出实施本法的补充和变通规定;
上述规定应保证实现本法的原则;
在2000年1月前(本条第3款规定的)组建司法警察,核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组建司法警察所必须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
3.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应于1997?1999年组建司法警察体系,开始发挥职能:
自1998年1月起,组建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司法警察局、军事司法警察局、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分支机构,从通过司法警察??执行员资格鉴定的现任司法警察中选任司法警察??执行员;
自1999年1月起,司法警察分支机构全员运行。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