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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第四次审议


作者:申剑丽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4-20 14:11:39
核心提示:该法暂未出台,一个原因是来自政府部门的阻力。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强制权的配制和设定还存在重大分歧。

政府公权力,特别是行政强制行为,应该得到清晰的程序限定及法律约束。

来自全国人大的消息,今日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继续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这也是该法案8年来的第四次审议。

在不久前北京相关律师及学者参与的“行政强制立法”研讨会上,与会法学家及律师殷切呼吁,拖延十余年之久的行政强制法应在本年度尽快出台。

专家直言,该法之所以重要,在于诸多强拆、强制遣送等行政强制行为,均倚赖该法及进一步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规范,进一步减少社会矛盾。

而据知情法学者透露,该法律因为分歧过大、立法动力不足等原因一度进展缓慢。

参与该法起草的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介绍,行政强制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有望在今年提速出台。

防止公权力滥用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楠解释,字面上理解,行政强制法好像是行政机关用来强制公民的,但实际上恰好相反,行政强制法主要用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规定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权、行使程序及救济程序。

“行政强制”行为和每位民众息息相关,夏楠举例称,之前的孙志刚收容遣送案,某位公民到海关后突然被告知禁止出境,重大疫病期间的强制隔离检疫,以及劳动教养、精神病人收容救治、恶性强拆事件等等,都属于行政强制范畴。“不夸张地讲,10年以来很多重大舆论事件,都和行政强制扯上关系。甚至你每天只是坐在家里,行政强制也可能找上门来。比如因外宾视察,社区民警主动找你,让附近居民暂时不开窗户,不伸出脑袋等等,都是行政强制的一种。”

浙江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曾做过一个统计,从1949-1999年50年间,已经存在的行政强制种类共有 263种。在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前,这些行政强制行为相关规定散落在林林总总的各式部门规章中。

这也是弊端所在。“好比行政机关自己写一个红头文件,自己执行,自己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立法者跟执法者一家。”夏律师指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曾提到,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相关程序,要求设定行政强制,必须经过事先论证并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来自政府部门的阻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从1999年始起草,在2005年、2007年和2009年曾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均未获通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向本报坦言,一般而言,一份立法草案经过两年仍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将成为废案,该法每两年“重启”一次,无疑是为了接上“审议时效”,然而由于个中分歧太大,正式出台仍未可期。

参与讨论的一位法学家说,每次立法讨论都会争论得不可开交,学者一边,政府一边,都在拉锯。“业已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取消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便利’,一些行政机关当然不太愿意进一步约束自身的《行政强制法》通过。”夏楠称。

这一点,20多年来持续参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也表示同意。他在此前针对该法草案的专家研讨会上直言,该法暂未出台,一个原因是来自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阻力。政府部门之间及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强制权的配制和设定还存在一些重大分歧。

“具体到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和强制权的设定,谁有权设定?部委自己能不能设定,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权力设定,都是尚待讨论的问题。”湛中乐进一步指出,程序上,行政处罚权、强制权、许可权的行使,过程中分别遵守什么规则,是立法机关把一部分确立规则的权力分给行政机关,还是交给相关法律部门去做,都需要细致讨论。

另外,《行政强制法》尚需配套《行政程序法》,湛中乐透露,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曾着手起草的《行政程序法》,目前仍在讨论过程中。

夏楠直言,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应该用法律标上清晰界限。“如果放任自流,一定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向公民权利扩张,绝对不是公民权利反方向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