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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一场公民与国家的战争


作者:杨涛   来自: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7-4-26 18:59:20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中国青年报》2月9日)

  在张金波的冤案中,致张金波无辜入狱的郭某等人固然可恨,但仅仅郭某等人的诬告,没有国家的行为是成不了冤案;并且即使国家介入了,如果公正司法,也成不了冤案。而张金波偏偏不幸的是,他不仅遭到来自郭某等人的诬告,更因为一些官员的权力滥用,利用了“潜规则”与“歪规则”等不合理的制度环境,致使其与国家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蒙受了不白之冤。

      “潜规则”就是不公开成文却在实际中通行的规则。致张金波蒙冤之一的“潜规则”是“上访就要治罪”。上访在法律上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手段,如今却成为了公民的“原罪”。张金波案本来经过检察院审查,已经作了不起诉处理,但是由于他要求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并且进行了不断上访,这种上访行为触犯了某些人的神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所以,张金波后来被重新起诉。致张金波蒙冤之二的“潜规则”是“公检法协调案件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于刑事案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司侦查、检察司起诉、法院司审判,然而实践中,对于重大案件三家却是坐在一块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了。有关部门就为张金波案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住。”由此,张金波还没有经过审判,他就被暗箱操作定为有罪了。

  “歪规则”是指虽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规则,却是不合理和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则。致张金波蒙冤之一的“歪规则”之一是“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对于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法律规定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然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大多数法治国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案件是不能再进行起诉。张金波案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检察院仍然对其进行起诉,但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先前已经知晓的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我估计,检察机关提交的所谓的“新的证据”不过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旁证。看来,只要有“重复起诉”规则存在,任何公民都难逃重复追诉,终生处于司法暴力之下的危险。致张金波蒙冤的“歪规则”之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法庭庭审是一种亲历性的活动,法官的判决只能经过庭审的审判进行了质证的证据,根据自身的亲历,才能作出。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案件审理,没有听取双方的陈述,就直接作出判决,是有违“直接言词”原则和诉讼规律。在张金波案中,合议庭一致认为张金波无罪,但是没有参加庭审的审判委员会却认定张金波有罪并且要求合议庭定罪,如此的定罪如何能体现尊重司法规律?

  公民张金波在不懈地上访中,终于洗白了冤情,虽然他得到清白时已服满刑期,但他的洗冤仍然是难以复制的个案,只要这些“潜规则”与“歪规则”还存在,就将不断地制造冤错案,将一个又一个公民推向与国家被迫作战的边缘。所以,针对张金波案,我有三点建议:一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郭某等人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二是追究某些官员的滥用权力的行政、刑事责任;三是要下大力气去清理“歪规则”,肃清“潜规则”生存的环境,让公民不再有无辜蒙冤的制度环境。

  (作者: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