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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异地审判涉嫌违法


作者:陈有西   来自: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6-2 23:41:48
 
 
 
 
 
   异地审判,现在在我国反腐败重大案件审理中已经成了一种惯例。马向东、胡长清、王怀忠等腐败大案,都由省以上高级法院指定到异地审理。各省的一些大案,也大量地在省内各中级法院之间异地指定。这种做法同以前我们传统的打击刑事犯罪,把杀人犯强奸犯押赴当地召开公审大会开庭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恰好倒了个个。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是案件性质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管辖制度?都不是。异地审判实际上违反了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直接违法的。只是法院违法没有人去注意他,因为他们自己就是法律的裁判者。

  《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直没有改变过。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管辖地只有犯罪地法院和被告居住地法院可以管辖。

  这个法律制订公布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都制订了自己的解释。有的条款为本部门争权力,同国家法律不一致。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解释中的不一致,进行了协调,最后出台了一个“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联合解释。否定了一些部门的“私货”。对管辖的解释,最高法院对审判地遵照了法律规定;最高检察院对侦查地规定进行了突破。具体规定是这样的:最高法院的《刑诉法解释》第二条原文“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第十八条原文:“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因此,法院审判的异地管辖必须是:院长需要回避时;本院主动提出报告;再由上级指定。最高法院这一规定基本符合国家法律,但对院长回避提出了变通管辖。其他任何情形都没有可以指定管辖的规定。《刑诉法》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那么现在在搞的对官员犯罪异地审判,源头又出自哪里?出自最高检察院制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反贪局的“侦查管辖”中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个“可以”,就把异地侦查权授给了所有的检察机关任意行使,而且没有条件,只要检察院认为“更为适宜”就行。显然,这个规定是直接违反全国人大制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管辖的原则的。同时,这个解释只针对“侦查”环节有效,因为这是检察院自己的解释,无权影响到法律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审判”管辖。高检无权超越国家法律自行解释,也无权对最高法院权限的审判地进行解释并影响审判地的决定。而实际上,侦查指定到其他检察院后,起诉也是这个检察院,审判也就是其相对的异地法院。由于我国审判制度“检、法是一家”,各地法院从不对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提出异议,而是“主动配合”,积极指定。通过媒体报道的互相影响作用,这样的违法做法似乎成了当然做法,在全国大行其道。异地审判成了这几年“反腐败审判”的一道风景。从来没有人指出这样做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地作出明确规定,不是随心所欲的,是总结了国际国内大量的审判实践经验和人权保护制度后确定的。由犯罪地法院审判主要出于“三便原则”: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审查证据,查明案情;二是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特别是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有利于对当地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犯罪。前两者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因此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

  现在全国官员犯罪案件的异地审判,直接的动机是因为官员犯罪在当地都有很大关系网,怕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因此把被告关押到外地,由外地检察机关侦查。这个动机和愿望都是好的。但执行的结果是,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侦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对嫌疑人有罪推定片面取证,因为一由抓人关到外地,一报道,办案机关已经有了定势和包袱,只有从有罪角度去“突破”案件,办案机关对案情背景不了解;法院审判时无法及时收集和核审证据,所有的证人都无法出庭或故意不被出庭,有的办案机关为了固定证言防止翻供,把行贿证人分别关押在犯罪地阻碍出庭;审判不是为了查明真相,而是为了巩固指控。当地干部群众无法旁听审判,既无法接受教育,又不利于监督审判,公开审判成了形式。特别是证人权利被侵犯的现象,已经成了全国性的通病。“异地审判”的好的愿望,实际上收到的是很坏的效果,为一些错案的形成直接提供了基础。最重要的,是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我们希望司法机关尽快对这个问题进行纠正,严格按国家法律办事。检察机关为了防止干扰可以指定异地机关侦查。到了审判环节,必须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犯罪地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犯罪地和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则必须把好这个关,严格执法国家法律,不能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律师则应当在法庭上直接指出这种违法性,要求法院和检察院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做法。


作者: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