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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商务部对外贸易文告》俄罗斯部分


作者: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7-4-26 18:56:06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俄罗斯双边贸易总额为333.9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其中,中国对俄罗斯出口158.3亿美元,同比增长19.8%;自俄罗斯进口175.5亿美元,同比增长10.5%。中方逆差17.2亿美元。中国对俄罗斯的出口产品主要是服装、皮革、机电、箱包、鞋等消费产品,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矿物燃料、钢铁、木材和化学产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俄罗斯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8.9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4.7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俄罗斯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4.7亿美元。2006年,俄罗斯对中国投资项目126个,合同金额2.3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6720万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 2006年,俄罗斯继续加强对外经济领域的制度与法规建设。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俄罗斯管理对外贸易的联邦法律主要包括《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关税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等。

  1. 关税制度 2006年8月,俄罗斯公布《关于非法进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运入商品的海关价值的估价办法》、《关于因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运入商品海关价值的估价办法》、《关于运出俄罗斯联邦关境商品的海关价值的估价办法》等政府令,规定了海关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海关估价时的规则和程序。

  2006年9月,俄联邦海关署公布了《关于确定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表的命令》以及《商品海关课税修正条例》,确定了使用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机构申报对商品海关课税价值进行修正时的规则,以及在修正海关课税价值和商品放行时在海关课税价值表上填写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格式的规则。

  2006年9月1日,俄联邦海关署签发了《海关价值申报单样式及其填报规定》和《海关价值及海关付费更正程序单式样与海关价值更正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俄罗斯海关将在一系列通关手续办理中采用国际通行标准,使用新的商品海关价值申报单。还规定,只能以卢布支付海关费用。

  2006年9月16日,对《针对自然人携带出入俄联邦关境的自用商品征收统一关税和税收的规定》(2003年11月29日第718号政府令)做了修订,通过《关于平衡法人与自然人就个别运输工具进入俄联邦关境时所付关税和费用》的政府令,该政府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政府令规定,对由自然人运入俄联邦关境的产品海关编码为8704、 8705和8709的运输工具,应适用规定的关税调节和税收的通用条例和规则。另外,该命令还对相应的报关、关税及税收的实施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俄联邦政府降低了多种技术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06年3月24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出台168号政府令《针对个别技术设备实行临时进口关税》, 规定在9个月内,一次性免除700多种国内尚不能生产的高科技设备,其中包括用于轻工业、加工业、食品工业、医药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农业等领域的现代化机械设备。

  2006年6月26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签署了《关于降低俄航空工业技术设备进口关税的命令》。根据该命令,生产航空发动机和飞机的车床和铣床的进口关税将在9个月内从5%~15%降到0~10%。

  2. 进口管理制度

  2005年6月,俄罗斯公布了第363号《关于批准各别种类商品进、出口监督条例的决定》和第364号《关于批准对外商品交易领域许可证发放以及实行许可证联邦数据库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对多种商品的进口实施许可证管理。目前,在俄罗斯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放射性物质及其制品、爆炸物及烟火制品、神经致幻剂、麻醉剂、医药制品、信息保护设备、烈性酒类等17类产品。发放进口许可证的部门主要包括:俄罗斯原子能署、联邦工业署、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监督局、联邦安全局和联邦税务局等机构。

  2006年8月,俄罗斯联邦卫生与社会发展监督局制定了28份管理进口药品的技术条例,涵盖产品检验、许可证发放和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内容。此前,俄罗斯公共行政改革委员会通过了首批三项与规范俄罗斯药品市场有直接关系的条例,分别是药品登记条例、医疗器械登记条例以及有关对药品进行技术监督、对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评的条例。其中《进口药剂注册技术条例》已送交司法部审核。俄将通过这些条例对进口药品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

  3. 出口管理制度及变化

  2006年3月24日,俄政府通过了《针对未加工木材个别品种颁布的830号(2001年11月30日)和1364号(1999年12月9日)政府令的修订案》,对海关税则号为4403的产品分类进行了细化。细化的标准是木材的直径和长度,并在该产品分类下补充个别未加工的针叶及阔叶树种木材。自该法2006年5月31日生效后,在相关装运及报关文件中必须按有关附录注明木材的具体长度及直径。另外,不得预先将不同规格的木材混在一起装运。

  4. 贸易管理机构及其调整 俄经济发展贸易部是其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为促进俄罗斯出口贸易发展,2006年8月,俄罗斯计划成立国家出口支持署,以整合俄罗斯驻外商务代表处、进出口银行、工商联合会、出口商联盟、地方政府外贸分支机构,以及对外贸易科学院等相关机构的优势。此外,该机构还将进一步完善海关立法,并促进同有关地区的联系。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法,除马加丹州和加里宁格勒州经济特区外,撤销境内其他经济特区,在俄罗斯境内新建两类小型经济特区―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和科技研发型经济特区。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将吸引高技术生产的投资项目,以满足俄国内经济需求、促进工业产品出口。建立科技研发型经济特区的宗旨是推动科技研究的商业化。两种经济区内的经营实体将享受税收和海关方面的优惠。

  2006年11月,中国同俄罗斯正式签署了《中俄鼓励和互相保护投资协议》。该协议规定,除为保护公共利益外,两国政府保证对相互投资的准入适用平等条件,并确保对来自对方企业的投资在本国不会被没收或受到歧视。该协议对投资者因战乱等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补偿。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外汇管理

  2006年6月末,俄联邦政府通过了对《外汇调节及监管联邦法》的有关修订,从2006年7月1日起取消了对外汇资本流动的有关限制,实现了卢布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包括取消进出口收付汇制度、放宽对俄银行外汇交易的管制等。同时,允许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立境外账户,并取消了自然人向境外账户汇款不能超过15万美金的限制。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外国投资者进入俄罗斯市场的手续,使国外企业在俄境内的资产具备了更强的变现能力,降低了企业对俄投资的风险,增强了企业项目评估和融资的能力。

  2. 外籍人员居留管理

  2006年7月,俄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法》和《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修正案。上述法案于2007年1月15日正式生效。《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法》规定,除边境地区、封闭的军营和生态灾难区等地外,对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登记实行书面通报程序,以替代现行的强制登记办法,而且在停留地的相关受理部门或邮局都可办理;《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修订案》取消每年由联邦政府确定的允许免签入俄的临时居留的人数限制,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可拒绝此类人员的临时居留申请,但上述临时居留人员需每年到联邦移民局办理并递交本人在俄长期或临时居留的有关文件。修订案还规定,移民卡具有确认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临时居留权利的功能。

  2006年11月,为实现劳务移民管理制度化,俄联邦移民局向国家杜马提交了对上述两个联邦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法案。依据新提案,持多次往返签证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境内的停留期应由180天缩短到90天。另外,雇主雇佣“免签”移民无需办理许可,但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并且须向有关部门提供劳务移民的国籍和从事的工作岗位。俄罗斯2006年11月颁布的《关于2007年向外国公民发放入俄劳动邀请配额的规定》,确定的2007年持签证赴俄务工的外籍劳务指标为30.8万个,比2006年减少2万个。

  3. 土地管理

  2006年4月18日,普京总统签署了《〈俄联邦地下资源法〉修订案》,并于10月26日通过了有关款项的调整。新法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地块及土地归属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以及市政组织。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土地产权的国家注册程序。此外,在垂直一体化公司框架下该修订案为地下资源使用者(法人代表)同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双向转移提供了可能性。

  4. 关于林业资源管理

  2006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新版《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新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林业资源将依据其经济、生态以及社会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其中规定,租赁对象必须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所有,或是经国家调查登记在册的林区。同时,租赁期限被缩短,以拍卖协议为基础的期限为10年至49年,其他情况为1年至49年。法律还规定林业资源属于联邦财产。此外,该法还针对林业资源利用,以及林业开发、建设林业和木材加工基础设施等领域制定了法律规范。另外,新法赋予了联邦主体很大的自主权,从2007年1月1日开始,除林木育种组织、植物病理监测、林业科学教育以及林业法规的制定和审批等权限外,其他林业事务管理的权限均交由各联邦主体自主决定。

  5. 关于税收管理

  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于2006年7月通过了对税法的修改。税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有利于消除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针对企业的随意性。根据税法修正案,俄罗斯联邦税务人员只能采取两种税收检查形式:定点检查和巡回检查。对同一纳税人包括外资分公司和代表处,巡回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同时巡回检查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6个月)。此外,本次税法修正案还缩减并细化了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巡回检查时所应提交的文件,如需要提交证明税务申报单真实性的补充材料,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做出必要解释。

  6. 关于版权管理

  2006年5月,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联邦法《对个别种类的活动发放许可证》法,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就法人和(或)个体经营者进行音像制品复制(制作)活动(以下称特许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发放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特许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发放主管机关为俄罗斯联邦文化遗产保护和大众传媒法规监督局。

  7. 关于竞争政策

  2006年7月,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保护竞争法》修正案。该法案确定了联邦反垄断机关的权限,并修改了反垄断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修正案的主要变化包括:占“将主导地位”的经营主体定义从占65%市场份额调低至50%;确立了企业对反垄断机关的决定和规定提出异议的制度,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或规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反垄断机关的决定应该中止执行,直至法院的判决生效;总资产超过30亿卢布或者总收入超过60亿卢布的商业机构的兼并必须获得反垄断机构的事先批准;总资产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的兼并也必须事先得到反垄断机构的批准。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俄罗斯联邦对酒类、烟草、汽车、汽油、柴油、机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

  根据俄罗斯联邦2005年第107号联邦法对俄罗斯税法典的修改,俄罗斯联邦海关局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征收消费税”的命令。根据该命令,自2006年1月1日起,包括远东海关在内的俄罗斯海关机构开始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新的消费税率。其中,消费税税率发生变化的商品包括:发动机功率为90―150(包括150)马力的轻型汽车,消费税由1马力15卢布增加到16卢布50戈比;发动机功率超过150马力的轻型汽车,消费税由1马力153卢布增加到167卢布;发动机功率超过150马力的摩托车,1马力的消费税从153卢布增加到167卢布。

  三、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俄罗斯进口关税的设置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其中有13.1%以上的进口商品被征收从量税或复合税。从价税税率主要划为五档,即0%、 5%、 10%、 15%和20%,从价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大约为9.5%,其中农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8.8%,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9.6%。 2006年俄罗斯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略有下降,但是仍然有10%以上商品被征收25%以上的高关税,包括汽车、塑料制品、部分纺织面料及服装、白糖、烟草、酒精等,上述商品的平均进口税率高达30%。俄罗斯的关税高峰对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对俄出口构成了障碍。

  2006年,俄罗斯还多次通过政府令的形式,提高了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

  2006年3月3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公布第118号令,HS编码为7019320009的纺织纤维进口关税由5%提高到15%。2006年4月17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公布第214号令,将某些品种的原淀粉及变性淀粉的进口关税由10%提高到20%,并且每公斤的进口关税不得低于0.06欧元。

  2006年5月31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公布第325号令,开始对进口电解装置用电极和其他电极征收5%的临时关税,为期9个月。俄罗斯对部分商品根据其价格的不同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

  2006年7月2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签署了《关于修改个别种类奶酪海关税制》的决议。该决议决定自2006年9月起,废除进口奶酪按照进口价格的15%但不低于每公斤0.3欧元的关税征收办法,而是根据价格对进口奶酪分类征收从量税,其中价格低于每公斤1.65欧元的奶酪进口关税为每公斤0.7欧元,价格在每公斤1.65至2欧元之间奶酪进口关税为每公斤0.65欧元。俄罗斯这种征税方式实际上提高了对相关商品的进口关税,限制了相关产品的进口。 俄罗斯对自其他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征收6%~7%的关税,但对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计征11%以上的高关税。尽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被俄罗斯列入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国家名单,但俄却将中国很多有竞争力的产品排除在优惠关税清单之外。中国对俄罗斯出口的大宗商品,如:轻工、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的关税税率都比较高,如俄罗斯对鞋类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且进口皮鞋每双另加征1.4欧元,合成鞋每双另加征0.7欧元。中方对俄未能履行其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承诺表示关注。

  (二)关税配额

  俄罗斯仍对猪肉、牛肉、禽肉等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2006年的禽肉进口配额为113.08万吨,配额内关税为25%,但不低于0.2欧元/千克,配额外关税为60%,但不低于0.48欧元/千克;猪肉进口配额为47.61万吨,配额内关税为15%,但不低于0.25欧元/千克,配额外关税为60%;鲜牛肉和冷藏牛肉的进口配额为2.78万吨,配额内关税为15%,但不低于0.2欧元/千克,配额外关税为55%。俄罗斯的上述限制性措施对中国具有较大出口潜力的肉类产品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为了整顿“灰色清关”,俄罗斯目前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实施通关特别处理。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办理从中国进口商品入关手续的海关口岸、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实行集中管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另加征30%的关税、对从中国进口的全部商品按每公斤3.5美元征税。 俄罗斯海关还对中国部分进口产品规定了最低海关申报价格,如:中国产羽绒服的报关价通常为每件20美元,而俄罗斯海关却对中国产羽绒服的最低报关价定为每件50美元,从而使进口关税提高了1.5倍。从2004年4月起,俄海关把从中国进口的21类日用消费品的报关价格,由0.2~1.4美元/公斤提高到3.5美元/公斤,使得中国商品在俄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幅下降。中方认为,俄罗斯的上述规定违背了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相关规定,导致关税税率大幅度上升,削弱了相关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 2006年6月10日,俄罗斯发布了《关于加强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第42和43章分类商品完税价格监控的函》。根据该文件规定,俄罗斯海关将对原产于中国的协调税则第42和43章类别的进口商品实施完税价格监控措施,并明确规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上述产品将征收每公斤5美元到每公斤90美元不等的从量税。俄罗斯上述措施对相关中国出口产品构成了歧视,严重影响我国相关商品的正常出口,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四) 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俄罗斯除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外,还对酒精、酒精饮料、烟草及制品、首饰、汽油、汽车等产品征收消费税。但是,俄罗斯对部分进口产品实行有别于俄罗斯国内消费税税率的特殊税率。比如,根据俄罗斯税法规定,国产小汽车征收5%的消费税,但是对进口汽车却根据排量的不同,而征收金额不等的从量税。俄罗斯对进口产品及国产品实行不同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的税收歧视,中方希望俄罗斯能够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实施相同的征税方式。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自2003年7月1日《技术调控法》实施以来,俄罗斯的技术标准及认证体系正逐步改善。但是,俄罗斯目前实施的22000项标准中,仍有约70%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坚持对已通过国际上通行标准认证的产品进行重复测试。俄罗斯在制定和修订标准的过程中仍然缺乏透明度,1998年俄罗斯已经按照WTO/TBT协议的要求建立咨询点,但是很少发布及时有效的信息。 俄罗斯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管理复杂,俄罗斯技术调控与计量局及其授权机构是管理技术标准及认证的主要部门,但是,农业部(农产品)、卫生部(医疗设备和药品)、国家通讯委员会(电讯设备和电讯服务)、国家采矿监察委员会(采矿设备、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等其他部门也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和认证的管理,使某些产品必须进行重复认证,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俄罗斯已经将负责农产品标准制定和认证的机构统一置于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管理下。但是,俄罗斯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程序繁琐,缺乏充足的科学依据,造成进口农产品和食品难以进入俄罗斯市场,尤其是俄罗斯屡屡在缺乏足够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阻止进口所谓的“敏感”食品。

  继2004年9月对中国肉类产品实施进口禁令之后,2006年7月,俄罗斯再次禁止进口所有原产于中国的肉类制成品,其理由是“中国口蹄疫、禽流感及其他疫情复杂,发现中国产的肉制品非法流通,又因为中国兽医机关对于加工肉制品的生产企业监督系统信息拖延” 。中方对上述缺乏依据的禁令表示关注。

  2006年12月,俄罗斯动植物检验检疫署发布命令,决定全面暂停大米进口,并停止使用所有已颁发的进口大米检疫许可证。禁止进口的原因是在进口大米中时常发现有害物质,包括金属添加剂、汞类合成物、杀虫剂及转基因成分。俄罗斯该进口禁令的实施,导致我国部分企业的出口合同被迫中止,造成了严重损失,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七)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6年底,俄罗斯共对中国采取了6起贸易救济措施。

  继2005年10月对中国进口的氯化铵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之后,俄罗斯又根据《关于对进口货物采取特殊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的法律,于2006年1月28日公布第50号令,宣布对白炽灯实施保障措施。根据该措施,俄罗斯对功率在200瓦以下、电压在100伏以上的进口白炽电灯泡(紫外线、红外线灯泡、钨丝卤化灯泡和反射灯泡除外)设置为期三年的、每年13670万个的进口配额。

  2006年11月,俄罗斯对原产于中国的滚动轴承(滚轴轴承除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共涉及七个8位税则号码的产品,涉案产品金额约为2153万美元。

  (八) 出口限制措施

  俄罗斯对部分战略性和资源性产品实施出口限制措施。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5年6月9日第363号《关于批准个别种类商品进、出口监督条例的决定》和第364号《关于批准对外商品交易领域许可证发放以及实行许可证联邦数据库的管理条例的规定》,俄罗斯对有色金属、木材、石油、矿产品等16类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了限制部分产品的出口,俄罗斯还对这些产品征收出口关税。2006年,俄罗斯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达476类,主要涉及碳氢化合物类原料、未加工木材、宝石及贵重装饰物、部分金属及化工产品。

  目前俄罗斯对每立方米原木、未加工锯材征收6.5%的出口税,但不低于2.5欧元。2006年3月,俄罗斯政府颁布政府令,决定自2006年5月起,对原木、未加工锯材征收每立方米6.5%的出口税,但不低于4欧元。同时,俄政府决定自2006年4月7日起对碎杂木征收每立方米6.5%,但不低于4欧元的出口税。此后,俄罗斯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木出口关税由每立方米6.5%但不低于4欧元提高到10%但不低于6欧元,并计划到2010年进一步将关税提高到20%但不低于每立方米24欧元的水平。俄罗斯目前是我国最大的原木进口国,俄不断提高原木出口税后,对我国原木等原材料进口企业及地板、家具生产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此外,俄罗斯还在2006年多次提高石油及润滑油、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丁烯和丁二烯等石油相关产品的出口税。其中石油出口税最高达到237.6美元/吨,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丁烯和丁二烯等产品的出口税最高达到172.4美元/吨,润滑油及提炼后的石油产品出口税将提高到92.9美元/吨。

  (九)服务贸易壁垒

  1. 通信

  2004年1月生效的《俄罗斯通信法》对选择性运营商网络与俄罗斯公共电话网络相连的互联互通方式做出规定,将互联互通合同和费用置于联邦通讯部的严密监控之下。同时,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5―10年。这一期限使电信运营商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2. 建筑

  俄罗斯规定,只有拥有俄罗斯国籍的自然人才能取得在俄罗斯境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许可。外国人只能通过与俄罗斯公民或被许可的俄罗斯商业机构联合,才能提供建筑设计服务。俄罗斯规定,用工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必须雇佣50%以上的俄罗斯公民。

  3. 运输

  俄罗斯至今未开放铁路客运和货运市场,不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装卸、集装箱堆场、船舶代理、结关等服务,不允许外商从事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并且对中国企业从事跨境公路运输服务也有诸多非国民待遇限制。 俄罗斯法律对航空研究及制造领域的投资者给予优惠待遇,包括免税期和投资担保。但是外国资本在航空企业中占有的股份必须低于25%,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为俄罗斯公民。

  4. 零售

  2006年11月1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限制外籍人士从事零售业的法令。该法令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外籍劳务在俄从事酒精类饮料和药品的零售业务,自2007年4月1日起,禁止任何外籍人员从事除商店之外的零售贸易。

  四、投资壁垒

  尽管俄罗斯采取了多种措施,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的限制,以扩大吸引外资的规模。但俄罗斯现行的投资管理制度仍然对外国投资造成了经营障碍。 1999年《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应为外国投资者设立单一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但至今这一规定尚未落实。实践中,俄罗斯还要求外国企业在俄境内每增设一家分支机构,都必须重新登记注册,给外国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额外的费用支出。

  1999年《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在购买有价证券、财产转移、司法保护、利润汇出等方面都享有与俄罗斯国内企业同样的待遇,但同时规定了大量的例外条款,包括维护宪法制度原则、道德及保护他人健康、维护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等。这些例外规定使俄罗斯政府在管理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外国投资者不能真正地享受到俄罗斯的国民待遇。 俄罗斯2001年《联邦土地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土地及附属建筑方面,与俄国内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但限制外国企业购买农用土地,并且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外国企业购买靠近俄罗斯联邦边疆地区的土地。 根据《联邦税法典》规定,俄罗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3%,但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却为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规定了30%的税率。对居民和非居民规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俄罗斯还明确规定外国投资不得进入俄罗斯战略性产业,包括武器生产、核材料生产、核设施建设、海洋渔港水利设施建设、卫生防疫及战略矿藏的开发等39种产业。

  对允许外资进入的部分产业,俄罗斯仍保留了各种限制,具体包括:

  1. 电信业。

  俄罗斯规定外资进入该领域不可注册独立的外资公司,只可建立合资公司,且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对用于俄通信互联网上的综合电信设备必须完全满足为这类设备制定的现行技术要求,并应有俄国家颁发的入网证作为证明。

  2. 白酒业。

  俄罗斯政府规定外资在白酒产业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

  3. 航空业。

  俄罗斯规定,外资在俄从事加工、生产、试验、修理及技术利用的航空企业中,外资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等。

  4. 银行业。

  俄罗斯允许外国银行在俄境内建立合资银行,但禁止设立分行,并规定外资银行不得从事借贷业务。此外,在俄开设的外资银行中,本地员工的数量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