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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移民登记


作者:   来自:俄罗斯外交部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8-1-9 13:52:29

自2007年1月开始,废除2006年7月18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的移民登记》(编号No. 109-FZ)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7年1月15日颁发的命令“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的移民登记流程”(编号No. 9)中关于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在其逗留地登记的规定,变更为外国公民对其在俄罗斯联邦的逗留地进行移民登记。

除非联邦宪法或联邦法有另行规定,否则移民登记仅限于通知之目的。

根据居住地并基于授权进行登记以及在逗留地登记在以下地区或情况下有效或适用:

(1)在接近边界的地区;

(2)在限制性行政单位;

(3)在封闭性军事要塞;

(4)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外国公民进入需要特别许可的领土、组织或地点;

(5)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所颁布的命令处于紧急状态或者戒严的领土;

(6)发生环境灾害的地区;

(7)因为存在传染病以及大规模非传染病和中毒扩散危险而对生活、经济采取特殊措施和手段的个人领地及人口聚居区;

(8)反恐行动地区;

(9)动员及战争期间;

(10)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移民登记包括根据居住地进行登记以及在逗留地进行登记。

登记的程序、最后期限以及移民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适用2013年8月29日颁发之俄罗斯联邦移民局法令(No. 364)规定的联邦移民局对移民登记的行政管理规定。

外国公民在其逗留地进行登记

以下人员必须在逗留地进行登记:

(1)常住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自到达逗留地之日起超过七个工作日应登记,除非该外国公民:

(a)无居住地;

(b)住在酒店宾馆或者提供酒店服务的其它机构、温泉疗养地、疗养院、康乐中心、野营、旅游营地、儿童度假营、医疗机构,在医院条件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社会服务组织;

(c)轮班工作;

(d)在为无固定居所之人提供社会康复服务的特别机构内;

(e)在执行其行政处罚的机构内;

(2)暂住或暂时逗留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自到达逗留地之日起超过七个工作日应进行登记,除非该外国公民:

(a)住在酒店宾馆或者提供酒店服务的其它机构、温泉疗养地、疗养院、康乐中心、野营、旅游营地、儿童度假营、医疗机构,在医院条件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社会服务组织;

(b)在为无固定居所之人提供社会康复服务的特别机构内;

(c)在执行其行政处罚的机构内。

外国公民从逗留地注销登记的原因及流程:

外国公民应在发生以下情况后注销其逗留地登记:

(1)外国公民在新的逗留地进行了登记:已收到该外国公民根据既定流程在新逗留地注册登记的数据;

(2)外国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已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检查站的边境管制部门处收到该外国公民已经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数据;

(3)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死亡、或法院判决生效且认定曾在俄罗斯联邦的该外国公民失踪或者死亡:已收到民事登记部门或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出局的、证实该外国公民死亡的文件,或者已收到有效的法院判决副本且认定曾在俄罗斯联邦的该名外国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且根据既定流程得到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证明;

(4)根据移民地区联邦行政当局所定义的流程,确定外国公民在逗留地所做登记的住宿信息是编造出来的:已获知涉事外国公民在逗留地所登记的住宿信息是虚假信息这一事实。

外国公民在其居住地进行登记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常驻或暂住、且有权根据2006年7月18日颁布的联邦法律《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的移民登记》(编号No. 109-FZ)所规定的条款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使用住所,则该外国公民必须对该地址的住所进行登记。

该外国公民有权基于其外国公民所享有的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使用住所的权利进行登记注册。该项权利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的居所法规》。

外国公民对其居住地进行登记注册应在其选定的居住地向当地移民登记注册部门提交申请,提交时间为自其收到暂住或常住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或自其到达该住所地点开始。

提交居住地登记申请时,外国公民需准备以下文件:

(1)在俄罗斯联邦常住或暂住的外国公民:

(a)能够证明其身份且为俄罗斯联邦所认可的文件;

(b)永久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c)证明其有权使用所申请住所的文件;

(2)在俄罗斯联邦常住或暂住的无国籍人士:

(a)永久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b)证明其有权使用所申请住所的文件。

外国公民从居住地注销登记的原因:

外国公民应在发生以下情况后注销其居住地登记:

(1)外国公民在其它居住地登记;

(2)外国公民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失去了使用该处居所的权利;

(3)外国公民失去了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或暂时居留的权利;

(4)法院判决生效并判定该外国公民在居住地的注册无效;

(5)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死亡、或法院判决生效且认定曾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失踪或死亡;

(6)如果根据移民地区联邦行政当局所定义的流程,确定外国公民在居住地所做登记的有产权住所或者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信息是编造出来的,则移民登记部门可注销该外国公民的居住地登记。

申请人在进行移民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提交居住地登记申请时必须准备能够证明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有权使用该住处的文件;

2、在俄罗斯联邦暂时居留的外国公民移民卡副本;

3、确认已纳税的文件。

如果未提供有权使用该住处的文件,则将由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使用国家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机构间电子沟通系统对所需信息进行查询。

如果未提供移民卡副本,则将由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内所包含的外国公民移民卡数据信息进行核实。

如果未提供纳税文件,则将由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地方纳税信息系统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移民登记将上报(通知)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期限为该外国公民抵达俄罗斯联邦后七个工作日内。此外,所有移民登记流程均由接收方负责完成,外国公民无需联系任何其它机构,以免浪费时间。

接收方可以是俄罗斯国籍、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有居留许可)、以及该外国公民就职(逗留)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抵达其居住地以后,外国公民即应向接收方出示其护照和在进入俄罗斯联邦之时填好的移民卡。但不得收走外国公民但护照和移民卡,外国公民入住酒店以后,接收方为酒店管理层,应在一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通告外国公民抵达的信息,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外国公民进行移民登记及遵守相关的规定。

所有必要的登记行为均由酒店管理层负责。

根据外国公民所出示的文件,接收方应填写“外国公民到达逗留地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然后在一日内通过邮件或者投递服务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提交上述通知表格、外国公民的护照及移民卡副本。在逗留地登记不产生国税。

在逗留地登记不产生国税。

邮政通信机构开设特别窗口,向接收方提供需要填写的通知表格,领取通知表格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邮政通信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2007年1月15日颁布的第10号命令收取寄送通知表格的费用。该费用当前为216卢布。

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或邮政通信机构收到接收方所寄送的通知及上述规定文件后,应在通知上加盖接收印章,并将通知的回执部分返还给接收方。

接收方应将通知的回执转交给外国公民。盖有印章的通知回执即确认该外国公民完成了移民登记。

如有充分理由及证明文件(生病、身体残疾等),外国公民有权在其抵达逗留地之后自行通知移民登记部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可不必向移民登记部门寄送通知。

如有接收方的书面许可,常住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有权根据规定流程亲自递送或通过邮局寄送其到达通知。

如果外国公民离开所登记的逗留地或者离开俄罗斯联邦,则可保留通知的回执。如果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收到外国公民在新的逗留地登记注册的数据或者确认其已经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数据,则可注销该外国公民的移民登记。

如果移民登记的数据发生变化,则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7年1月15日第9号命令批准的“在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移民登记规则”第42段的规定,向移民登记机关上报数据变化情况。

请注意: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暂时居留期限由其所持签证的有效期决定,除非2002年7月25日颁发的联邦法《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No. 115-FZ)对此有另行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外国公民免签证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暂时居留期限为:一百八十天内逗留总天数不得超过九十天,除非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可将此期限延长。

允许逗留期限结束以后,外国公民必须离开俄罗斯联邦。如需延长签证或者逗留期限,则外国公民应在上述期限到期之前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