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中俄法律网
俄罗斯投资
当前位置: 中文版俄罗斯投资税收制度

【安永法规速递】中国-俄罗斯新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中国-波兰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协议生效


作者:安永中企海外投资业务部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8-16 12:25:2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8号)

内容提要

20167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公布分别于20141013日和20155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新中俄协定》”)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于201649日生效,适用于20171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新中俄协定》及其议定书对1994527日签署的《旧中俄协定》做出如下修改:

关于税种范围

《新中俄协定》及其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所以《新中俄协定》以“企业所得税”取代了《旧中俄协定》适用税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地方所得税”。

关于居民

根据《新中俄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新中俄协定》以“成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代替了《旧中俄协定》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此外,上段中最后的划线句为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税收协定范本”)而新增的内容,旨在排除不居住在缔约国而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由于国内法的规定被判定为该缔约国居民。

关于常设机构

《新中俄协定》中规定的服务型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为限。划线期限取代了《旧中俄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连续或累计超过十八个月”。

《旧中俄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列出了五种情况,尽管这些活动是通过固定营业场进行的,但是被认为是常设机构一般性定义(“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的例外,所以不构成常设机构。《新中俄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在上述五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六项规定,即常设机构不包括专为前五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关于关联企业

《新中俄协定》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对应调整内容,即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

关于股息

关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旧中俄协定》只有10%一档,《新中俄协定》增加了一档优惠税率5%,适用于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且持股金额至少达8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情况。《新中俄协定》将划线内容进一步定义为,对一个公司的初始投资或连续投资,或者初始收购或连续收购一个公司的股份总额达到或超过8万欧元。

关于利息

《旧中俄协定》规定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对《新中俄协定》做出修订的议定书规定,由居民国独享对利息的征税权,来源国对其居民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新中俄协定》将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由《旧中俄协定》规定的10%降为6%

关于财产收益

《旧中俄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规定,来源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

  • 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

  • 转让前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

《新中俄协定》不包含第二种情况并明确了第一种情况,即只有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来源国的不动产,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在来源国征税,其他情况应由转让者的居民国征税。

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在中国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新旧中俄协定均包含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规定。但是,《新中俄协定》提升了享受间接抵免待遇的难度,将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少于10%提高到了20%,即中国居民公司从俄罗斯取得股息,且其拥有支付股息的俄罗斯居民公司的股份不少于20%,中国居民公司在国内纳税时可以抵免俄罗斯居民公司就该项所得在俄罗斯缴纳的税款。

关于主要目的测试

为防止协定滥用,《新中俄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二十一条(其他所得)均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纳税人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取协定优惠待遇,则协定待遇不适用。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利益限制

《新中俄协定》增加了利益限制规定(第二十三条)。利益限制规定与上述主要目的测试均为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定,主要目的测试侧重于对交易目的进行测试,利益限制条款则侧重于对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进行测试。按照该条规定,所得来源国通过一系列测试,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纳税人是否与其居民国有足够的实质经济联系,还是仅为了享受该居民国与来源国协定的优惠待遇而人为设置在该国。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关于非歧视待遇

《新中俄协定》在非歧视待遇条款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即非歧视待遇不受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而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

关于信息交换

根据OECD2005年对税收协定范本的更新和全球税收论坛同行审议的要求,《新中俄协定》更新了信息交换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缔约国不能仅因信息没有国内税收利益或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持有而拒绝提供的规定。

48号公告亦明确,由于俄方“莫斯科国际货币交易所(MICEX)”和“俄罗斯交易系统(RTS)”已合并为“莫斯科证券交易所(Moscow Exchange)”,因此,在《新中俄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中,二者被“莫斯科证券交易所”代替,成为在俄罗斯“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

有意在俄罗斯或中国投资或扩大投资的相关投资者和“走出去”企业应仔细研读《新中俄协定》及其议定书,并考虑其所带来的影响。此外,为确保充分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建议投资者寻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协助并安排制定适当和有效的投资架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9号)

内容提要

20167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9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671日起生效执行。

《协议》于2016620日签署。根据《协议》,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按照该规定,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波兰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反之亦然。

本期内容亦包括以下税务及商务相关法规:

  • 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9号)

  •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0号)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