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从产品输出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化,数据显示,中国占全球投资的比重从1995年的4.3%上升至今年预估的25.8%。由2014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俄总理第十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第二条关于经济领域的投资合作内容可知,俄罗斯很希望能借助中国企业的资本来推动俄罗斯远东及经济特区的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农业、交通通讯等领域的发展完善。
虽然目前,俄罗斯并未对外商投资给予太多针对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俄罗斯政府出台的一些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投资成本,获取投资收益。
一、外商实物投资的优惠政策
关税优惠
根据883号政府令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按照外商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
1. 必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不不低于10%)注册资本的出资,而且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只有赢利性的无限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注册资本,其外国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而非赢利性的各种组织没有注册资本,所以,即使非赢利性是与外商合资的,其投资人也无法根据883号政府令享受关税优惠。
2. 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是非消费税商品,如果该商品按照俄罗斯法律需要征收消费税,则不能作为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见《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81条。)
3. 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属于主要生产资产,而主要生产资产的界定主要参照俄罗斯联邦标准化委员会1994年12月26日的第359号令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1年3月30日的第26H号部长令。
根据俄罗斯财政部1998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会计记账的部长令,价值低于俄罗斯最低工资100倍以下的物品,不属于主要生产资产,因此,也无法享受外商实物出资的关税优惠。
4. 实物出资商品的进口时间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文件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全部出资的交付必须在国家登记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登记时的首期交付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在国家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的首期实际交付出资不得低于50%。
5. 实物出资商品的价格不能高于章程等公司登记文件中约定的出资,否则,超过部分要依法缴纳关税。
6.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如果股东以非现金出资支付的股权价格超过申请公司国家登记时最低工资的200倍以上时,则该非现金出资要由独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对该股权协商的价格不能高于评估机构对该非现金出资的评估价格。评估结构由申请人自己聘请,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不指定也不推荐评估机构。
增值税优惠
相对于关税优惠而言,增值税的优惠对权利受惠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适用于所有在俄罗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只要该设备是用于注册资本的出资。
增值税对实物出资的商品有严格的限制,只能是工艺性设备或者该工艺性设备的组成部分或者备用配件。《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并没有详细规定工艺性设备的概念和种类,在实际中主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01年2月7日颁布的第131号部长令执行,该文件附件1是关于工艺性设备的清单。如果进口设备不在该清单之列,则必须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取得该设备为工艺性设备的正式鉴定书。如果设备的价格高于150万卢布,则必须要有俄罗斯海关总署的鉴定书。
二、俄罗斯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目前,俄罗斯各地区成立了4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共计28个 ——工业生产型6个、技术推广型5个、旅游休闲型14个、港口型3个。
根据俄罗斯经济发展部统计,截至2014年1月,共有来自28个国家的329家企业入驻俄罗斯经济特区(其中包括美国福特汽车、法国液化空气集团等大型外国公司在内的外国企业70家)52013年,俄罗斯经济特区入驻企业投资额为302亿卢布,约合8.4亿美元,同比增长73%,企业收入达500亿卢布,约合14亿美元,同比增长68%。目前还没有一家中国企业落户俄罗斯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内有着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已经明确且稳定的企业经营制度:
——俄联邦政府保障入驻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每入驻企业与俄罗斯经济发展部签署合作协议);
——国家负责投资建设所有必要的基础设施;
——为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行政壁垒;
——实行保税区制度;
——既有高技能人力资源,也有工业生产所需的劳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
1. 入驻企业的利润税由20%降至13.5%。
2. 五年内免征土地税。
3. 十年内免征财产税和交通工具税。
4. 企业保险费率由34%降至14%。
5. 在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所需货物时,可免缴俄罗斯联邦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在货物输出俄罗斯关境时予以退税。
6. 区内生产的商品可免税出口。
7. 产品在区内企业间流通时无需缴纳消费税。
8. 技术推广型特区企业的强制保险缴费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
9. 各特区根据自身特点,为入驻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土地租赁费率。
如何获得入驻企业资格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是负责俄经济特区发展和运营的主要部门。获得入驻企业资格的机制是透明的,且最大限度地为国内外投资者减负。这需要:
1. 首先在俄境内注册公司和制定商业计划书;
2. 向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提交申请;
3. 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之后由专家委员会批准申请;
4. 最后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签署合作协议。
三、地区鼓励政策 —— 以远东地区为例
俄罗斯各地区、州、边疆区、共和国分别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实行不同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者对本地区进行投资活动。现以俄罗斯远东地区发展的鼓励政策为例:
为开发俄罗斯远东地区,俄罗斯于2013年9月30日通过第267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3.3章《实施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特殊税收制度》,此次修订确定了地区性投资项目制度,为相应项目设定了优惠的税收条件。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税收(利润税)优惠措施
1. 对于地区性投资项目经营所得,《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了优惠的利润税税率,但适用该优惠税率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由于实施地区性投资项目所得的收入占比应该不少于90%。
2. 缴纳给俄罗斯联邦的优惠税率为0%,从纳税人实现项目收入后开始适用,适用期10年; 缴纳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优惠税率,在纳税人实现项目收入时开始适用,适用期前5年的税率为不高于10%,后5年不低于10%。
3. 如果在3年内(在3年内投资5000万卢布的投资者)或者5年内(在5年内投资5亿卢布的投资者),纳税人没有实现项目收入,则相应的税率从第4年或者第6年开始适用。
4. 对于开采资源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地区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可以在矿产开采税的税率基础上再计算一个优惠的矿产开采区域评定系数。
5. 任何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都将自2027年1月1日开始不再享有税收优惠(《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84.3条第6款)。
俄罗斯的利润税税率一般为20%,其中2%归俄罗斯联邦,18%归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自行调整具体税率,一般不得低于13.5%,除非俄罗斯联邦税法另有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在地区性投资项目上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授权,俄罗斯联邦主体获得规定优惠税率更多的自主权,直至零税率。为吸引外国投资参与地区性投资项目,俄罗斯联邦主体大都出台地方法律,规定了优惠的税率,如萨哈共和国、后贝加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和犹太自治州均用足了这一权力,将适用优惠税率的前5年规定为零税率。但也有例外,如马加丹州,其将相应的税率规定为9%(前5年)和13.5%(后5年),与其他俄罗斯地区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认定条件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宗旨或者目标必须是生产商品,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地域限制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生产必须在以下俄罗斯联邦主体之一的地域内实施,不能超出一个联邦主体的地域范围,除非该法另有规定。适用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包括:布里亚特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图瓦共和国、后贝加尔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阿穆尔州、伊尔库茨克州、马加丹州、萨哈林州、犹太自治州、楚科奇自治区。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如果项目规定的商品在上述几个联邦主体地域范围之内进行生产,且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的(可以是几个联邦主体,但依然限制在上述联邦主体地域范围之内);
――如果项目旨在开采矿产资源,而且矿产资源部分区块位于上述联邦主体地域范围之外(可以超出上述联邦主体地域范围)。
2. 项目标的限制
如果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目的属于以下情况,则不可以被认定为地区性投资项目:
――石油开采及(或)加工,天然气及(或)其凝析液的开采,提供石油及(或)石油产品、天然气及(或)其凝析液的运输服务;
――生产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但汽车和摩托车除外);
――项目所实施的活动在所得税税率上适用零税率。
3. 项目土地权属限制
在实施项目所占用的地块上,没有属于个人或者组织(这些个人和组织不是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但是,铁路、通讯设施、管线、电缆等基础设施除外。
4. 项目资本投入规模限制
资本投入的规模根据投资计划书不得少于:
――5000万卢布,如果投资在3年内完成;
――5亿卢布,如果投资在5年内完成。
上述期限均从投资者被列入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之日起开始计算。
5. 项目投资者的结构限制
每个地区性投资项目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就是说,每个项目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不能搞联合竞标或者联营投资之类的,相应享受投资优惠的主体也只能是一个投资者。
取得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纳税人资格的要求(税法典第25.9条)
如果俄罗斯企业取得地区性项目投资者资质,并且在该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俄罗斯税法典》第284.3条的第2-5款)不间断适用该法规定的税率(《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84条第1.5款),则该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纳税人,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的联邦主体进行了法人国家登记;
2. 企业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的联邦主体之外(一个或者几个)没有分支机构;
3. 企业没有适用特殊税务制度;
4. 企业不是合并报表集团的成员之一;
5. 企业不是非盈利组织、银行、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私人养老基金、证券市场职业参与者、清算组织;
6. 企业之前不是地区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目前也不是其他地区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7. 计划用以实施项目的地块属于企业所有(或者租赁,租赁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
8. 如果实施项目需要建筑许可证,则投资者必须拥有建筑许可证;
9. 企业不是任何类型经济特区的投资经营者。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特殊要求
1. 在获得相应的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之后,投资者不能随意变更投资计划,而且,如果税务核查后确认相关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也会被取消相应资质。
2. 在对纳税人进行现场税收稽查时,税务机关可以另行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地区性投资项目的资质要求,并可以倒查前5年,其税务资料要保存6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89.2条)。
3. 地区性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对相应项目收入要单独记账,否则,不得享有税收优惠。
4. 如果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纳税人由于投资不符合认定条件、清算、破产或者合并等原因而丧失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则要进行补税。
如何申请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
1.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5.11条规定,实行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制,该名单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务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主管机关办理。名单的办理程序、该名单应当载明的信息及投资计划书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税务总局制定。
2. 2013年12月26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俄罗斯联邦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指出,为保证地区性投资项目制度能够在2014年开始实施,在上述部门规章依法正式通过并实施之前,俄罗斯联邦主体主管机关可以开始接受投资者申请,并明确了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主管机关,也公布了投资计划书样板供申请人参考。
3. 申请人向指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一系列文件,包括:
――依法核证的企业设立文件复印件;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企业税务登记证;
――投资计划书;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4. 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是否受理其申请。如果申请被受理,除非另有规定,则主管机关应当在发出上述通知后30日内决定是否将申请人列入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名单,并在5日内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
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则申请人自批准之后的次月第一日起列入投资者名单。
5. 地区性投资项目投资者资质的终止由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决定,依据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5.12条规定之理由。
四、对优先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 以外贝加尔边疆区为例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第2条对优先投资项目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按照不低于该联邦法生效当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外汇汇率计算,投资项目总额不低于10亿卢布或者对企业注册资本金投入不低于1亿卢布,且已被记入俄罗斯联邦政府目录中的外商投资。
在此基础上,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优先投资项目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12月25日,外贝加尔边疆区出台了第765-33K号《关于对外贝加尔边疆区外商投资的国家支持》的联邦主体法律,制定了外贝加尔边疆区优先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优先投资项目的认定条件
1. 使用现代化工艺或者为外贝加尔边疆区生产提供新型产品;
2. 创造就业岗位,有利于解决当地社会性问题;
3. 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卢布;
4. 为实现投资项目而设立专门的法人主体或个体企业;
5. 项目登记地为外贝加尔边疆区;
6.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a) 不得重组、清算或破产;b) 法人主体不得有超过5万卢布以上的欠缴税费,个体企业不得有超过5000卢布的欠缴税费;c) 不得存在逾期未归还或欠缴的财政债务。
优先投资项目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信;
2. 申请人资质文件的公证件;
3. 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
4. 已处于运营状态的申请人,需提供全套资产负债表或相关的已按程序纳税申报过的最近一年及其上一年的税务申报单。且需经法人主体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个体企业则需该个体户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税务机关出具的财政税收结算证明,出具日不得早于申请材料提交日30个日历日。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将于材料接受日起算的15个日历日之内返还,并附有返还原因说明。
申请材料的审查
主管机关在接受材料后的30个日历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内容如下:
1.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法律的要求;
2. 组织外贝加尔边疆区的关联执行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
3. 编制审查结果并决定是否有必要将申请材料进一步上报给外贝加尔边疆区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协商会(简称,协商会)。
外贝加尔边疆区政府根据协商会的结论下发项目成本回收期不超过7年的法律文件。外贝加尔边疆区政府会按规定与投资者签署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该项目国家支持。如果投资者在执行优先投资项目过程中未履行投资合同的约定条件,则取消其作为优先投资项目的资格。
对优先投资项目的优惠措施
优先投资项目可根据俄联邦税法典和外贝加尔湖边疆区税费法享受税收优惠,但税惠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一旦被取消优先投资项目资格,则企业应将之前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全数补交。
此外,对于一些未享有企业利润税优惠的单位,还可以根据本法第7条规定享有边疆区政府提供的财政融资,融资额度根据企业向边疆区缴纳的利润税计算,运营第一年的财政融资额度是该企业向边疆区财政实缴利润税的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四年-50%;以后各年-30%。
除以上所述四种税收优惠情形外,俄罗斯政府还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到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通讯、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传统产业的发展中,对于该类领域的外方投资若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前两年免交利润税,第三年缴纳40%的利润税,第四年交纳50%的利润税。对于在俄从事木材深加工投资项目的外国企业,俄政府免除所有加工产品出口关税(锯材、胶合板、纸张和纸浆),免除俄罗斯不生产的技术设备和木材加工设备进口关税。投资额达3亿卢布(约合1000万美元)的项目可免竞标以半价获得林区租赁权。
随着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发展,其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正在逐步取消。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已通过一揽子修改条款,涉及到简化外资进入食品、医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手续。2012年8月,根据俄罗斯入世协定书,俄罗斯承诺入世4年后取消电信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同意适用《世贸组织基本电信协议》的条款,9年后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允许外国银行建立分支机构,单个银行业机构中外资资本不限定,但俄罗斯联邦整体银行体系中外资不得超过50%,允许外国独资企业进入批发、零售和专营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