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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地下资源使用税简介


作者:宋延旭   来自:国土资源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19 10:29:37

 俄罗斯于2007年1月出台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该法第一部分将原来实行的“地下资源使用权付费”改为“地下资源使用税”。该税属于联邦税。

 

  按照俄罗斯《地下资源法》规定,地下资源使用税是针对矿床探查、鉴定、勘探、开发和加工生产废料而征收的。该税在俄罗斯各级预算之间进行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上缴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有关的地方预算。

 

  纳税人和使用税率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获准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矿藏探查、勘探和开采或使用矿产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所有企业、组织、联合公司和其他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率视以下五种情况分别规定:

 

  第一,矿床探查的最低税率为工程价值(预算造价)的1%,最高造价为工程合同价值(预算造价)的2%。具体的税率取决于矿产的种类和地区的经济地理条件,并根据竞争和拍卖的结果而定。如果工程按面积计算,确定税收是根据每平方公里计算每年所付税款,把规定的1%或2%的税率分解到所划分地域的面积和工期上。延长探查工程的工期,税率增加50%。

 

  第二,矿藏勘查的税率以勘探工程整个工期内的定期纳税加以规定。税率从工程年预算造价的3%为最低税率,5%为最高税率。具体的税率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根据竞争和拍卖结果而定。如果延长勘探工程期,以前规定税率要增加50%

 

  第三,在开采矿藏的情况下,规定一次性纳税和定期纳税为两种。一次性纳税按不低于10%的税率征收,税率的具体水平根据竞争或拍卖结果确定。定期纳税的税率按矿藏的种类区分。最低税率在1%~4%之间波动,最高税率在4%~16%之间波动。具体的税率水平要根据矿藏储量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一系列条件而定,并按竞争和拍卖结果作出规定。对超定额的原料损耗,规定的税率要比一般的税率水平高出一倍。

 

  按矿藏开采纳税的25%~30%的额度,确定矿山开采和加工生产部分的废料使用权税。对在矿藏开采权税的额度征收定期税。

 

  第四,对地下设施的建设和开发,规定一次性缴纳、定期纳税,其税率为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和地下设施开发运营提供服务价值的1%~3%。

 

  第五,大陆架和海洋特殊经济区矿藏使用税权,按对陆地矿床规定的方法和条件纳税。

 

  税收优惠和征税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对地下资源使用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例如,对于在开采低质量剩余储量不大矿产的矿藏使用者,俄罗斯给予矿产开采权税减让。由发放矿藏使用许可证的机关会同俄罗斯国家矿山监督机构对矿藏使用者提交的材料进行鉴定后,作出减让的决定。进行鉴定的费用由矿藏使用者承担。

 

  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在其预算的数额内对某些类别的矿藏使用者规定免交矿产使用权税,免税包括:由对矿产地和某些地段再度采掘而开采的原料;改善地质地貌;用于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征税形式主要有:货币支付,所开采矿产原料的一部分或矿藏使用者所生产的一部分其他产品,完成工程或提供的劳务,冲抵应缴税款,以作为纳税人对矿山企业法定基金的投资。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具体形式,每个许可证出售业务对象的纳税额和纳税条件,均在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会同俄罗斯地质和地下资源委员会或其地区下属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中加以规定。

 

                       (作者单位:辽宁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