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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框架内纳税主体自我保护机制


作者:   来自: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7-7-22 20:53:25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中国企业都面临着走出国门、跨国经营的选择。纵观世界各大国,俄罗斯自然成为中国企业首选的目的地。这不仅是因为俄罗斯是中国最大的邻国以及两国经济具有极大的互补性,而且也是因为目前尚未完成经济转轨的俄罗斯具有资本投入较低、市场机会众多等特点。对于有意去俄罗斯发展的中国企业来说,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熟悉俄罗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财务制度,其中税收制度应是所有企业首先考虑的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俄罗斯现行法律法规以避免纳税失误或征税不当等问题,就摆在了业已进入或准备进入俄罗斯市场的中国企业的面前。反思过去出现的一些失误和不当,其原因不仅在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纳税人对税法认识不足,而且还在于俄联邦税收立法 “错综复杂,有时甚至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因此常常导致对其曲解,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正如俄罗斯研究人员自己承认的那样:“今天,从司法角度看,有关俄罗斯税收立法的法律法规质量不高和效果低下以及缺乏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的观点已经是众所公认的了。”

  一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俄语中有这样一句谚语:上帝只保护那些善于保护自己的人。对于纳税主体来说,最好的自卫就是,遵守俄联邦税法规则,谙熟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俄联邦税法第23条之规定,作为经营主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负有以下责任:

  (1)依法纳税;

  (2)接受税法框架内的税务检查;

  (3)按税法规定的程序记录收入(支出)及应税项目;

  (4)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项目和收入,并交纳税款和上报相关的财务报表;

  (5)向税务机关和专管人员提供计税和纳税的依据材料;

  (6)按税务机关要求纠正税收方面的违法现象,不妨碍税务机关专管人员正常履行公务;

  (7)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

  (8)4年期内完整地保留计税和纳税必需的财务账簿和票据及完税证明;

  (9)按税法规定应尽的其他责任。

  企业法人享有多种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各种义务。

  首先,企业法人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就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履行下列义务:

  (1)7天内书面通知银行账户开户或销户的信息,超过期限者将被处以5 000卢布的罚款;

  (2)书面通知企业参股俄罗斯企业及外国企业的全部信息,时限为参股之日起1个月内;

  (3)书面通知在俄罗斯境内建立的所有独立下属部门的信息,时限为该部门建立、改组或清算1个月之内,超过期限者将被处以0.5万~1万卢布(超过期限90天以上)的罚款;

  (4)企业一旦做出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重组决定,3天内须书面通知这一信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违反规定者通常均被处以罚款。关于罚金的规定,俄罗斯法律体系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如前所述,根据俄联邦税法,在规定限期内未向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账户开户或销户信息的将被处以5 000卢布的罚款;而根据俄联邦行政处罚法,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或国家预算外基金部门书面通知银行账户开户或销户信息的将被处以最低劳动工资额10~20倍的罚款。

  其次,企业法人应认真对待任何财务上的票据和文件,并指派熟悉财务工作和税法体系的专人负责有关税务方面的协调、申报工作以及接待税务机关人员的来访、检查。在俄罗斯企业界,经常有因内部职工说话不慎而被税务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的笑谈。俄罗斯税务机关在文件审核和照章办事方面非常认真,有时甚至到了教条的程度。在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咨询相关税务机关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咨询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时,为了避免经营上的麻烦,可以不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而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咨询。诸如此类的咨询通常都会收到正式的书面答复。俄税务机关或财政部对企业咨询做出的其他书面答复同样可以成为本企业纳税的参照。这类书面答复也许不可能使企业避免税务上的麻烦,但可以避免因企业纳税不当而导致责任人承担刑事或税务方面的责任。这是因为俄联邦税法111条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的书面解释而实施纳税,那么,在实际发生违反税法的情况时,当事人将免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本企业谋取最大的利益,也是企业税务和财务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处于立法改革时期的俄罗斯,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已基本成型,但并不是完整得无懈可击。俄罗斯法律研究者们指出:“无论立法者是如何处心积虑地构思并通过了一个又一个法律,法律的空子以前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会存在。因为法律不可能考虑到现存的全部关系。在税收关系方面,在个别的历史时期,当法律试图从大量的、彼此甚少联系的各类法规向力求原则统一,但同时又由分别在不同时间开始生效的个别税法构成的税法体系过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法律空白,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地方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既要利用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又要避免引起不良的后果。这就是人们所要争取的目标。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历来存在着税法规定同财会细则规定不吻合的情况,如税务科目建立和财务具体的收支科目划分不吻合。这一矛盾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财会核算和税收工作各有不同的侧重和自身的规律性:财会核算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管理提供有用的信息;税收则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因此,在市场关系比较健全、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出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会制度与税收制度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而在诸如中国、俄罗斯这些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由于法制、税制和财会制度均不健全,加上经营者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国家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税额,而确定纳税额又以财会核算资料为基础。因此,这些国家的企业常常同时存在两本账:专门为纳税目的编制的账簿和供内部管理与核算用的账簿。长期的计划经济的结果,使得俄罗斯财会人员擅长编制财务账簿等。而如今,由西方国家参与投资的俄罗斯企业必须按国际标准或美国标准编制账簿。由此形成了俄罗斯财会人员每隔一段时间(通常为6个月)就要集中培训一次的习惯。尽管如此,俄罗斯财会人员的素质仍决定了俄罗斯的税收制度与财会制度的相对统一性。

  在2002年新的俄联邦税法生效之前,上述矛盾表现得尚不明显,因为那时纳税主要依据企业的税务账簿。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这一矛盾开始尖锐起来。新税法在第25章的企业所得税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编制账簿,从而将导致企业在税收和财务方面可能出现下列情况:

  (1)财务科目中的支出在税务科目中不予承认,其结果是应税收入中必须扣除这一支出部分;

  (2)财务科目中的收入为税务科目中所没有,造成应税收入小于财务收入;

  (3)税务科目中的收入无对应的财务科目中的收入,造成应税收入大于财务收入;

  (4)税务允许的支出在财务上不能作为支出,其结果是财务上的利润高出应税利润。

  二 俄企业与俄税务机关的抗争

  根据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数据,2004年由行政违法而产生的争执案件比2003年上升了85.1%,总计为82.323 6万件。其中比重最大的是与税收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3%。与2003年相比,2004年税务方面的争执案件上升了38.5%,为35.039 1万件。其中要求撤销税务机关决定的诉讼案件增加了25.2%。在针对税务机关强制性征税决定的29.721 3万件诉讼案件中,71%的案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一事实本身表明了俄罗斯税务机关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②。

  在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的抗争中,通过仲裁法院裁决对纳税人来说或许是最好的选择。这是因为:

  (1)法律不允许对违反税法行为进行重复审理;

  (2)只有经过俄联邦税法规定的程序并在 法院裁决生效后,才能判定某一处罚是否触犯了法律;

  (3)诉讼人不必为自己未曾违反税法而进行申辩,有关税收决议和处罚的依据由税务机关负责举证;

  (4)在确认税务机关处罚的对象是否违法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解释总是有利于诉讼人;

  (5)法院在做出纳税人违法裁决时,会考虑一系列有助于减轻处罚的因素。

  应该说,俄罗斯仲裁法院确实发挥了保护纳税人的作用。对此,俄罗斯总统普京指出,60%针对税务机关的诉讼最终是以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保护而结案。

  在俄罗斯纳税主体同税务机关的纠纷中,从理论上讲,纳税主体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机制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一法律机制不仅涉及现行的俄联邦税法,同时也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在个别情况下,它还可能涉及土地法、财政法和预算法。因此,对于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利来说,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取决于对一种综合性法律框架的利用,而不是诉诸某个现行法典。

  在对税务机关有失公正的处罚据理力争的过程中,经营主体还可以参照俄罗斯民法第3章第51条款关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措施,要求法院判决国家机关行为无效并请求赔偿。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3条款同样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责任人对因其违法行政所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但在实践中,这一赔偿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

  在俄罗斯1998年以前通用的税法中,对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规定得非常笼统。在俄联邦1998年7月31日通过的税法中,只有第7部分第19章提及“对税务机关及其责任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诉讼”的程序按联邦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但对具体执行过程并无详细规定。

  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方面,不言而喻,税务机关总是处于明显的优越地位。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须承担税务、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而以国家身份出现的税务机关在额外征税或非法罚款时基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俄罗斯联邦宪法保证每个人和每个公民诉讼的权利,但是却没有关于保障所有企业同等权利的条文。因此,有关企业权利保护问题在法律规定中只能参照相应的民法条例。在俄罗斯民法中,关于对公民权利保护方式的规定体现在第2章节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权利;

  (2)恢复侵权前的状态,制止侵权或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

  (3)确认司法行为无效;

  (4)确认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特定的行政行为无效;

  (5)自我维权;

  (6)判决以实物履行义务;

  (7)赔偿损失;

  (8)追索违约金;

  (9)补偿精神损失;

  (10)终止或变更法律关系;

  (11)通过法院撤销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与法律相抵触的决定;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总的来说,纳税人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法律保护:

  (1)审查并做出关于某一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判决;

  (2)确认普通法院或仲裁法院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否定仲裁法院关于税务机关非法行政的决议;

  (4)确认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及其责任人非法行政的决议;

  (5)制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实施与法律相违背的法律行为;

  (6)禁止税务机关具体工作人员实施有损于纳税人权利或威胁到纳税人权利的行为;

  (7)要求税务机关具体人员必须履行其工作职责或消除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后果;

  (8)判决从联邦预算中无条件地归还多征收的税款、罚金等;

  (9)对延误及时归还多征税款、罚金等行为处以罚金;

  (10)对做出违法决定的税务机关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仲裁法院裁决税收行为的主要依据为:

  (1)被提起诉讼的税收行为是否合法;

  (2)这一税收行为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

  (3)这一税收行为是否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

  (4)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举证。

  俄罗斯现行法律框架对公民或法人因国家机关非法行政遭受损害而要求补偿做出了严格规定:

  (1)由于国家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或其责任人做出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书面决定而使公民或法人蒙受的损失;

  (2)由于对公民的非法审判、非法刑事拘留、非法刑事判决、非法软禁或非法行政拘留和劳教等使公民蒙受的损失;

  (3)由于刑侦、检察机关的非法行为而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的伤害;

  (4)由审判机关行为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的伤害。

  那么,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使自己蒙受的损失得以补偿呢?

  根据1995年2月2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1款之规定,受到错误信息误导或因被拒绝传达信息而遭受损失者有权要求予以补偿。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1995年7月7日针对《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做出的C1-7/ОЗ-316号司法解释相应地规定了该法律适用的程序和范围。根据这一解释,信息误导仅包括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但获得信息被拒绝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可要求补偿。

  纳税人要求补偿的另一个依据是,根据俄联邦税法第21条第1款第14项之规定,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非法决定要求全额补偿。根据俄联邦税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对因其不当决定而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联邦预算予以补偿。

  企业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执,部分是由企业试图借助一定的优惠税率纳税引起的。俄罗斯目前正处于税制改革的收尾阶段,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逐步取消税法中的种种优惠政策。因此,对于目前税法中尚存的优惠规定,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判断一下利用这些优惠是否真的给企业带来实惠,又能带来多少实惠。否则,正如俄联邦税法研究者所忠告的那样:“税收优惠有时会导致一系列附加义务的出现,而最终的经济效果可能不像纳税人原本设想的那样。在许多情况下,与利用优惠税率相比,拒绝优惠税率可能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根据2006年7月27日颁布的第137-ФЗ号政府令,俄联邦税法中新增了第101-2条,并于2007年1月1日生效。第101-2条的基本内容就是,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处理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审),并应由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代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转递申请复议材料。同时,第101-2条第5款还规定,只有在对复审结果仍不满意的时候,才可按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即纳税人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可以自由选择向法院或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诉讼。尽管修改条文标明本款适用自2009年1月1日起产生的法律关系,但这样一种法律导向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俄罗斯税收制度从严治理的发展趋势,且对今天的司法实践无疑会产生示范效应。此外,这一规定对申请复议的纳税人会构成明显的心理压力,因为它使本来就存在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了。无疑,这一规定对纳税人也有失公正。根据2000年税务纠纷审理统计资料,在莫斯科仲裁法院审理的税务纠纷中,73%的案件是以纳税人的要求得到满足结案的。而在同期俄罗斯税务机关审理的案件中,仅有13%的案件最终以纳税人获得支持而结案。俄罗斯学者С. 波拉图斯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指出:“如果公民能够不通过层层行政主管部门而直接向法院申诉某些机关不负责任的行为的话,那么,将会避免多少不必要的麻烦!法院是严格按法律解决争端的。”

  但是,不可否认,行政诉讼也许有其可取之处。首先,这类诉讼不需付费并纳税;其次,这类诉讼不像法院起诉那样要求严格,无须严格的程序,因此可以无须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协助;再次,对诉讼结果不满意时最终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俄联邦税法规定,上一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该申诉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对行政违法决议的申诉应在收到该申诉10日内予以答复。同时,出现下列情况,申诉将不予受理:

  (1)时效已超出俄联邦税法139条所规定的时限并且无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可延长这一期限;

  (2)不具备或缺乏证据;

  (3)税务申诉主体不适格;

  (4)已收到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受理该申诉书面通知;

  (5)税务机关已收到法院有关同一申诉问题裁决生效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诉10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诉人。

  在税务机关拒绝对申诉进行审理后,申诉人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正后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诉。

  诉申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认为侵犯了其权利的非法文件;

  (2)税务检查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诉人立场的原始材料;

  (4)与申诉相关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负责人对申诉的答复可能是:

  (1)不予满足;

  (2)撤销原税务机关决议,责成重新调查;

  (3)撤销原税务机关决议并停止有关税务违纪的调查;

  (4)变更原税务机关决议,做出新决议。

  企业如果决定向法院起诉,则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④。

  俄普通法院的职能基本类同于中国法院的职能,而俄仲裁法院则兼备中国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职能,是具有俄罗斯特色的一种司法组织。也就是说,仲裁法院与普通法院在税务案件审理方面具有不同之处。普通法院在审理税务纠纷时,通常并不作深入的分析,而是从最基本的角度去分析双方的观点。由于普通法院各类案件比较多,所以一般的税务案件要拖延很长时间。如果案子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则这类案子或是被拖延许久,或是干脆无人问津。因为在普通法院的法官们看来,有很多比这重大得多的案子需要处理。

  俄罗斯仲裁法院体系由四个层次的仲裁法院构成。第一层次是基层仲裁法院,也就是一审仲裁法院。其基本职能是:依据大量的证据选择适用法律条款,对案件做出裁决。大量的案件审理都是在这一层次完成的。第二层次为复审仲裁法院。其基本职能是:审查一审仲裁法院审案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纠正一审仲裁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和不足。第三层次为上诉仲裁法院,由俄罗斯联邦10个大区的联邦仲裁法院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针对上诉的案件,审查下属仲裁法院审案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消除下属仲裁法院的违法行为。第四层次为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其主要作用是:监督、保证所有联邦仲裁法院在解释、适用联邦法律法规时应具有一致性。

  在俄罗斯,经济纠纷案件基本上属于仲裁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俄罗斯仲裁诉讼法第29条规定,仲裁法院负责审理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案件。其具体职能为:

  (1)在联邦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审理并撤销侵犯起诉人合法经营权和经济利益的法规性文件;

  (2)审理并撤销联邦行政部门、各联邦主体行政部门和地方自治机构颁布的违规性文件,审理并撤销联邦行政部门、各联邦主体行政部门和地方自治机构做出的违法决议,特别是已经侵犯了起诉人合法经营权和经济利益的决议等;

  (3)在联邦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受理并审理行政违法案件;

  (4)在联邦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对违法从事企业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强制性制裁和处罚;

  (5)在联邦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审理涉及行政法和其他公法方面的违法案件。

  三 仲裁法院审理并撤销侵犯起诉人合法经营权和经济利益的案例分析

  在俄罗斯,公民和各级组织均有权就联邦行政部门、各联邦主体行政部门、地方自治机构颁布的侵犯其合法经营权、阻碍这一权利的实施和危害其经济利益的违规性文件、决议以及它们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做出相关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组织或个人的称谓;

  (2)相关决定、决议的名称、文件号及其实施的时间;

  (3)相关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起诉人哪些合法权利;

  (4)相关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所违背的具体的法律法规;

  (5)起诉人对相关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失提出的赔偿要求等。

  仲裁法院通常必须在接到诉状两个月内做出判决,这一判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所诉讼的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某项法律法规;

  (2)所诉讼的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的实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裁定权;

  (3)所诉讼的决定、决议、行为或不作为是否侵犯并危害了诉讼人的合法权利。

  考虑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特点,俄罗斯法学家们建议原告方(上诉人或纳税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以下的策略①:

  (1)所提供的证据应该是文件形式,进而让法院明显发现被告方(应诉人或税务机关)工作的漏洞。

  (2)倾听税务机关代表的发言,留意法院对税务机关代表的态度,以便更好地组织原告方的辩护。

  (3)原告方的所有理由均应形成书面文字,因为它们是诉讼的核心部分,而且是法庭辩论的依据。

  (4)认真研究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指出这些材料的非适用性、不可行性、不准确性等。实践表明,法院常常会在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判决,而这些证明材料有时很容易被推翻。

  (5)根据仲裁诉讼法,书面证据应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因此,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应予特别注意。一旦原告方在法庭上声明这些文件与实际不符,则这些文件将不再被认定为证据。

  (6)有时,提醒法院注意税务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税务机关超时效应诉、侵权等),对诉讼的结果大有裨益。

  (7)对于税收处罚问题,纳税人应依据最初引起其质疑之处提出辩护理由。

  (8)应诉方词不达意可能会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通过强调应诉方词不达意,至少可以引导法庭认清本纠纷中最主要的东西,并按着这一既定方向开展深入的法庭辩论。

  (9)在法庭上,税务机关通常只提供当初做出处罚所依据的材料(文件或法津法规),而纳税人则可以提供任何同计税和纳税有关的文件或法律法规,哪怕这些文件或法律法规在税务检查时未曾向税务机关提供过。

  (10)在仲裁诉讼中,为了能够使案件的性质一目了然,不妨通过表格将双方分歧排列出来。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节省大量时间。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俄罗斯国内诉诸仲裁法院裁决的案件越来越多。通常,仲裁法院规定的开庭审理时间为45分钟。这就决定法官们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弄清案件的实质。莫斯科仲裁法院近期流行的一种说法就是:“一点钟时这一场你们是第三拨儿。”也就是说,法官们实际上没有时间充分研究案件的全部材料,而只能扼要地了解大致案情。因此,直观并简要地说明己方观点,并以相关数字证明为佐证,常常会导致有利的审判结果。如果某一位当事人认为,应该准确详尽地阐述自己的观点,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法官们通常会对长篇大论的诉讼产生厌烦情绪。实践证明,最好的诉状应不超过A4纸一页半到两页。

  纳税人对仲裁法院一审判决不满意时也可以通过原仲裁法院向俄罗斯联邦大区的联邦仲裁法院申请复审并撤销原判。这里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时,仲裁法院对案件审理的重点通常是放在案件本身的属性上。而再审时,除了案件本身的属性,一审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与否也是法庭审理注意的重点。然而,在实际过程中,纳税人在二审中所提出的证据常常是一审已经提出过的证据。这样,上诉人就自我限制了胜诉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审中,上诉人应该重点说明一审审理过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不当及由此得出的错误结论等。

  上诉人应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根据俄联邦仲裁诉讼法第7条之规定,二审法庭在对上诉人所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之后,可以接受这些证据。但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如果一审中并未出现这些请求,则二审仲裁法庭一般不予立案,更谈不上重新审理了①。

  在程序上,当收到当事人上诉材料后,一审仲裁法院应于5日内将上诉材料及一审材料送达俄罗斯联邦大区的联邦仲裁法院。

  复审期为一审仲裁法院判决书或决议生效后的两个月之内。另外,按俄联邦仲裁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之规定,基于合理的原因超期进行的诉讼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获准。

  在复审之初,上诉人就应递交关于暂停执行初审判决的申请。复审机关在收到这类申请后,经审理通常均会做出暂停执行初审判决的决定。

  在复审仍未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实际上,许多上诉人在复审失利后就不再利用这一机会了。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情况则完全相反。对于每一次输掉的案子,哪怕是无任何证据可申请复审或法律监督的案子,税务机关最终都会诉诸俄罗斯联邦大区的联邦仲裁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原因,由俄罗斯国库(联邦预算)予以赔偿的规定目前看来只是更多地停留在文件上。

  在俄罗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分立后,俄罗斯地方各行政部门及联邦主体的财政部门均曾拒绝执行有关法院关于赔偿损失的裁决。它们为此申辩的理由是:根据俄联邦仲裁诉讼法的规定,赔偿金应由俄罗斯国库支出。然而,另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长期以来,俄罗斯国库从来就不具有代表国家出席审判的权力,因此也就不能作为被告方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尴尬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2月12日。这一天,俄罗斯财政部颁发了第26号题为《关于俄罗斯财政部在法院程序中代表俄罗斯国库和俄罗斯政府组织、执行工作的程序》的文件,俄罗斯的国库管理机构真正具备了代表国家的法人资格①。

  2002年9月9日,俄罗斯政府根据其666号决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执行法院做出的关于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责任人非法行政(或不作为)而导致损失予以赔偿判决的细则。该细则第5条规定,俄罗斯财政部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两个月内应完成对判决书的执行。

  然而,俄罗斯法律研究者们指出:“即使法院已经做出了关于国家赔偿的决定,也不曾有过具体实施法院判决的实例。因为,在国家预算中就未曾考虑过这一科目。而在没有科目的情况下,任何人和任何国家机关及其责任人均无权从国库中进行相应支出。”②

  基于上述情况,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胜诉后,上诉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通过某种变通方式将所承受的损失弥补回来。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说2002~2004年是俄罗斯法律积极的变革时期(这段时间内法律条文上产生的不合理现象一经提出,均会很快地通过相应的决议加以纠正),那么,在2004年以后,随着包括俄联邦税法在内的俄罗斯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俄罗斯法制建设的重点开始由法律条款本身的逐渐完善转为法律条款的强制执行。目前,俄罗斯税务机关往往坚持“蓄意逃税原则”。所谓蓄意逃税,就是指纳税人有意识地为了逃税或少纳税而采取的种种欺诈行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反逃税是政府无可非议的责任。但问题在于,俄罗斯政府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份正式官方文件对“蓄意逃税”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在这方面,人们看到的只是俄罗斯宪法法院及其他法院针对具体案例提出的有关“蓄意逃税”的一般原则及其相应的说明。而随着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案例的出现,关于这一原则的司法解释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以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蓄意逃税”这一理念就成为税务机关对付企业纷争屡试不爽的尚方宝剑。2005年后,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争执案件大大减少,而且以前企业惯用的合理避税的许多方法现在随时都有可能被扣上“蓄意逃税”罪名。

  祝愿俄罗斯政府在经过一段时期的法律试验后能尽快出台内容明晰的“蓄意逃税原则”,以便使本国企业在经营中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