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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俄罗斯注册外资银行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9-1 20:31:12

一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俄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中有外国资金,而不论该资金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二、名称预先申请
1.    金融机构的拟用全称和简称应预先与俄中央银行协商。
2.    在合资协议书签订之前,设立金融机构倡议团向俄中央银行发出关于协商金融机构全称或简称的询问函。
3.    在收到询问函之日起3日内,俄中央银行向设立人发出电报,用以确认对金融机构名称的协商意见。
4.    只有依据俄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俄罗斯联邦”、“国家”、“联邦”、“中央”和这些词派生出来的词或词组。
5.    如果拟用名称已经记录在金融机构国家注册登记薄中,则俄中央银行在审查注册申请时有权禁止使用该名称。

三、注册资本
1.    新设金融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由俄中央银行规定。
2.    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由其设立人(出资人)的出资(股票面值)构成,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和实物,如银行设备和房产(场所)。注册资本中非货币部分的最高限额在金融机构的前两年不得高于20%,而两年以后不得高于10%。
3.    注册资本中的实物出资的价格评估由设立人协商进行,并由设立人大会确认。设立人会议记录应附有文件,证明设立人有权将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金融机构。
4.    非物质资产(包括场地租凭权)和有价证券不得作为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
5.    外籍设立人的出资不得不少二百万美元,汇率以出资之目的俄中央银行汇率计算。

四、申请程序
    1.为注册外资金融机构应首先取得俄中央银行的预先许可证,该许可证视为俄中央银行原则同意某一具体外籍人士参与设立俄国金融机构。
在出具许可证时,俄中央银行考虑以下因素:
——外资参与俄罗斯银行体系的配额限度利用水平;
——外籍设立人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
俄中央银行可对来自设立人所在国资本在俄罗斯银行体系中的数额和俄罗斯与设立人所在国之间的双边关系性质予以关注。
俄中央银行可对某些外资参与俄银行体系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如果外籍设立人注册地为施行税收优惠制度和没有关税调节方式制度的国家,或者俄籍人士中的外籍人士的比例超过50%。
为取得许可证,设立人应向俄中央银行的中央机构(银行和审计业务许可司)递交申请,该申请应由设立人会议授权的人签署。
    许可证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如果申请人是法人,递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注册文件;
——法人授权机构关于其参与俄国领土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决定;
——证明法人注册登记的文件之复印件(或该文件的摘录);
——审计确认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注册地所在国的相应监管机构对参与俄国领土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书面同意或该机构关于不需此类的证明书。
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则应提交世界公认的一级银行(其短期债务评级不应低于AA级)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该人有能力支付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如果俄中央银行驳回申请,则应说明驳回理由。
3.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准备开办金融机构所在的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提交以下文件正本一式两份(章程一式四份):
地方机构是指地区总局、国民银行、中央业务局和俄中央银行业务二局。
——金融机构董事会主席或设立人会议授权人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对金融机构予以国家注册,并颁发进行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该申请书应包括设立金融机构的经济论证,金融机构开展银行业务的技术条件和人力资源的论证,关于金融机构设立人、设立人经营领域、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信息,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该机构优先发展的业务方向,预期的客户来源,可用于金融机构发展的资源,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设立内部监管部门)。
    设立人应提交文件,以证明某一设立人对金融机构办公所在地房产的所有权,或出租方表示在金融机构获许注册时将该房产出租给金融机构的承诺书。
金融机构的银行办公场地应有设备、防火和报警信号装备,而在开展现金交易时,还应有符合俄中央银行要求的现金柜台。
申请书应附有金融机构前三年,(每年单独)的结算平衡表和收支利润计划书。
——合资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设立人设立金融机构的义务,共同设立金融机构的方式,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向金融机构交付财产和参与其经营的条件,在参与人之间分配利润和承担损失的条件和方式,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设立人退出的条件和方式,注册资本的金额,每一设立人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关于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组成和权限及该机构通过决议的方式。
合资协议书应由所有的设立人签字,并说明其所在地(通讯地址)和银行帐号。
法人设立人的签字应由其公章证明。
自然人设立人的护照内容和以法人名义签署协议书的授权由金融机构所在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相应分支部门的工作人员加以见证,并在合资协议书中予以认录。
——金融机构章程;
章程应包括字号(正式全称和简称),字号应标明组织形式,并带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字样,全称和简称应反映在章程的扉页上和银行公章中,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和分支部门的所在地,根据《关于银行和银行业务联邦法》第5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拟开展的银行业务和交易目录,关于注册资本和备用金金额,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取得金融机构会议一票权的出资金额,关于保证文件登记和保管及在金融机构改组或解散时及时将文件交付国家保存的规定,其他与现行立法不相违背的规定。
如果金融机构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除上述内容外,章程还应包括股份公司的类型(开放式或封闭式),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数量、面值和种类(普通股或特权股)及特权股的类型,每种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和《股份公司联邦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股份公司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章程应附有股东名册,该名册应记录自然人设立人的签字、护照内容和法人设立人领导的签字,后者的签字应由法人公章证明。
章程应由设立人会议批准通过,并由金融机构董事会主席或设立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
——设立人大会记录;
记录应记有对某些问题的决定,如设立金融机构,确定名称, 通过章程,批准执行机构领导和总会计师的候选人,通过前三年结算平衡表和收支利润计划书,通过对以实物出资的设立人出资的价格评估。
——关于支付金融机构国家注册税的证明(付款委托书复印件);
国家注册税必须由金融机构设立人支付,标准为注册资本的1%。
——法人设立人经过公证的国家注册登记证明,关于设立人财
务报表真实性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与亏损报表),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部门关于法人设立人对联邦财政、俄联邦主体财政和地方财政最近三年无欠款的证明;
——俄联邦国家税务局部门认证的法人设立人的收入纳税申报表,用以证明该人投资资金的来源;
——金融机构执行机构领导和总会计师候选人亲自填写的履历表,应记有该候选人具有法律或经济等教育学历和领导与银行业务有关的金融机构部门或分支部门不少于1年的经验(如果没有法律或经济高等教育学历,则该经验应不少于2年),前科记录,金融机构领导——执委会主席(经理,总经理)和其助手及总会计师职务的候选人应符合《关于银行和银行业务联邦法》规定的专业要求。如果领导或总会计师没有法律或经济高等教育,应有二年以上的金融部门工作领导经验,也应具有其他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教育学历(俄中央银行学校)。
如果某人的活动曾违反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俄中央银行的规定,或导致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不良,则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执行机构的领导职务。
——金融机构设立人名单。

五、注册程序
1.    设立金融机构倡议团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提交所有文件,地方机构向设立人出具收到所有文件的书面确认函。
2.    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的意见书应包含其据以作出对该金融机构可以予以注册并颁发经营银行业务许可证之结论的所有信息,如关于文件的审查日期,金融机构设立人的财务稳定性和信誉及设立人以自有资金完成注册资本出资的可能性,金融机构开展银行业务的准备程度,证明注册费已交纳等。
3.    意见书应附有设立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协议书;
——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认可的金融机构章程(一式3份)
——设立人大会记录;
——金融机构设立人名册;
——金融机构执行机构领导和总会计师职务候选人履历表。
4.    俄中央银行对收到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是否注册作出决定。
5.    俄中央银行在签署国家注册证明书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金融机构章程的扉页上鉴章,以注明金融机构的国家注册日期;
——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机构发出金融机构注册证明书和章程各2份。
6.    地方机构向设立人发出注册通知,并注明银行帐号,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对已经出具的金融机构注册证明书进行登记,将金融机构的注册证明书和章程一份交给董事会主席或其他授权人。
7.    金融机构从其国字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8.    金融机构的公章为圆形,标明字号、所在地和性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9.    关于金融机构的国字注册公告在《俄罗斯中央银行通讯》刊登。
10.    俄中央银行拒绝予以注册的理由。

六、缴付注册资本
1.    在金融机构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其设立人应缴付全部注册资本;
2.    为证明注册资本已全部实际缴付,金融机构应在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地方机构提交以下文件,以使地方机构能够确认缴付的合法性:资产负债表,付款委托书,设立人财产交接证明书,金融机构对房产的所有权证明
3.    在进行过相应审查后,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负责银行业务许可的部门向俄中央银行发出金融机构已经合法缴付注册资本的意见书。

七、银行业务许可证
1.    及时缴付全部注册资本的证明是向金融机构颁布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根据。
2.    金融机构可以在俄中央银行出具的许可证基础上开展银行业务。
3.    对新设金融机构可以出具以下种类的许可证:
——经营卢布银行业务许可证(不得吸收自然人资金存款);
——经营卢布和外币银行业务许可证(不得吸收自然人资金存款);
——吸收存款和分配贵重金属业务银行业务许可证。
4.    为获得经营卢布和外币银行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应拥有俄中央银行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并提交相应收件。
5.    在收到俄中央银行地方机构关于注册资本已全部合法缴付的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俄中央银行向地方机构发出已签署的银行业务许可证两份。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周广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