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组织亦可通过传签表决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提案已提交国家杜马审议,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有利于完善非营利性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或集体高层管理机构会议的组织制度。
法律提案发起者联邦委员会委员安德烈·克里沙司指出,现今传签表决形式已在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机构管理中广泛适用,其中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信用合作社的参股人大会决议等。从某些方面来看,传签表决要比现场表决更透明、更方便、更省时省力。
法案中建议,非营利性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决议、集体高层管理机构会议决议均可通过传签表决的形式作出,也就是无需举行实际现场会议。各非营利性组织可通过内部规章来规定传签表决的实行程序,并且应该规定以下内容:
会议日程应告知非营利性组织的全体成员或者集体高层管理机构所有成员;
非营利性组织的全体成员或者集体高层管理机构成员在表决前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有权提出增加议事事项;
有关会议日程的变动应在表决前告知非营利性组织的全体成员或者集体高层管理机构所有成员;
表决程序截止日期。
此外,法案还提出,传签表决文件的发送可以通过邮寄、电报、电传、电话、电子邮箱等能够保证信息接收真实性的通讯方式来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信息电子化进程的发展,完善电子签名、网络系统通道等创新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