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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对于外资参与开发贝加尔湖水资源的有关规定


作者:驻俄使馆经商参处、驻伊尔库茨克总领馆经商室   来自:中国驻俄大使馆经商参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3-8-27 7:41:22

    一、贝加尔湖水资源简况

 

  贝加尔湖湖区面积在世界上排名第三(34179.9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淡水湖,地处俄东西伯利亚地区,位于北纬51.29度和55.50度,东经121.25127.32之间。湖区海拔484,最深处近1637。环湖岸沿线总长1749公里,共有336条河流汇入湖中,其中,99%系长度低于100公里的小河流,色楞格河、巴尔古津河、上安加拉河等三条大河占入湖水量的90%,其中,色楞格河就独占60%。安加拉河是唯一出湖河流,流经伊尔库茨克州、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等地,汇入叶尼塞河,全长1779公里,流域面积104万平方公里。

 

  据俄专业部门统计,目前,贝加尔湖水净流入量约71.16立方公里,总蓄水量23.6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淡水总量的20%。贝湖及支流流域面积广博,囊括大小河流31359条,湖泊18469个,蓄水总面积达588092平方公里。

 

  贝湖及相关流域水质纯净,纯净度等指标均居世界前列,极适饮用,因此,吸引了众多灌装水厂商的目光。

 

  二、俄对贝加尔湖水资源管辖及周边环保有关规定

 

  (一)贝加尔湖水资源使用法律基础及管理部门

 

  俄联邦水法典、俄联邦土地法典、贝加尔湖环保法(1999422经俄国家杜马审议通过,同年51实施)、俄政府关于明确在贝加尔湖自然生态中心区违禁活动清单的政府令(2001830颁布)、俄政府关于水资源使用协议准备及签订规范的政府令(2008312颁布)等共同构成贝加尔湖流域水资源商业经营、使用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根据上述法律,贝加尔湖(以下简称贝湖)湖区、各汇入支流,以及沿岸200公里范围内专设自然保护区。俄联邦水资源署叶尼塞流域管理局伊尔库茨克州区域处、伊尔库茨克州政府检验局、环保部、土地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资源商业开发的审批、许可证发放、土地划拨、项目环保鉴定。

 

  (二)贝加尔湖水资源商业开发有关限制及环保标准

 

  上述法律规定,俄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投资对贝湖保护区水资源进行商业开发,禁止外国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经营项目。同时,允许外资与俄企业或个人合资开发,但在项目中占股比例不得超过50%

 

  此外,规定有关商业开发应符合以下环保标准:

 

  1.开发项目应通过俄国家环境保护鉴定,具备相应鉴定证书。
  2.应对维护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稳定无负面影响。
  3.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化工产品、放射性物质等高危污染品,同时,禁止从事任何影响生态环境、易污染的工业、农业生产活动。
  4.未经国家相应环保、质检机构对具体项目就环保问题进行检测、评估以及相应审批,禁止在区内改建或新建生产或商业经营设施。
  5.禁止采伐区内林地,如因商业性开发需要,诸如建设灌装水厂工程用地所需,应按采伐面积择另一地块复种。如项目涉及林地有珍贵树种,则严禁采伐并禁止将所在林地转为其他用途。
  6.禁止在保护区内跨行业经营,如饮用水灌装企业禁止从事旅游、宾馆服务等业务。有关项目应单独立项,专报俄相关部门审批,单独进行环保测评。
  7.严禁在区内各分属林业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生态特区、沿岸特定环保区域、各条河流入湖及安加拉河出湖交汇处建设各类建筑物及相关设施。
  8.贝湖水资源使用实行配额管理,每个灌装水项目单独设取水配额,最高取水年限不得超过20年。
  9.按俄法律规定格式与俄相关政府部门签订水资源使用协议。

 

  三、俄对外国公民、外商在贝加尔湖区使用土地有关规定

 

  1.俄法律明文禁止外国人或企业购买农业用地、自然保护区、林区、矿区等土地,以及俄中小农户联盟、退役老兵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名下土地、边境地区所辖领地、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土地。
  2.允许外国人或企业租赁农业用地、商业用地,租期为49年。
  3.贝湖保护区内禁止外国人及企业购买任何类型土地。
  4.如保护区内合资企业外商所占股份超过50%,该企业无权购买所辖用地,并取消区内经营资格。
  5.保护区内林业用地禁止外国人或企业进行商业性开发。
  6.俄联邦划定大型旅游开发项目,诸如贝加尔湖综合旅游开发区用地可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开发,但土地所有权不能持有。同时,允许外资以同俄方合资企业的名义部分购买,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股不得超过50%,所购土地规模不得超过园区内土地的10%
  7.外国人或企业可购买保护区内既有房产,但在房产所处区域不得登记永久居住权,只能根据入境签证或项目实施期限登记临时居住权。

 

  四、俄对贝加尔湖区水资源商业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及税收规定

 

  (一)贝加尔湖区水资源商业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1.俄水质、环保监测部门就项目所在地水源质量、项目实施对周边环保等进行检疫、检测,认定合格后向项目方颁发鉴定证书。
  2.项目方向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通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申请,审批。
  4.由俄指定机构制定项目规划,并报俄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5.鉴定通过后,办理项目开工建设许可证。
  6.办理项目采水及生产设施建设、安装许可证。
  7.项目开工建设。
  8.主体设施建成后一方面进行灌装水企业专项登记,同时可投产使用。
  9.项目投资方与政府有关部门正式签订水资源使用协议。

 

  (二)项目纳税规定

 

  1.利润税—20%13%纳入地方财政,其余纳入联邦预算),起征点以企业净利润额为准按月缴纳。
  2.社会、医疗等保险—30%,起征点以企业应缴纳的各种保险总额为准按月缴纳。
  3.资源开发税—5%,起征点以水资源使用总量为准按月缴纳。
  4.土地税—1.5%,起征点以项目开发用地总价值为准按季度缴纳。
  5.个人所得税—13%,起征点以管理人员、雇工工资总额为准按月缴纳。
  6.财产税—2.2%,起征点以企业登记财产总额为准按季度缴纳。
  7.除上述外,还应缴纳诸如交通税、环境污染担保税等,但税率较低(一般不超过企业年利润的1%,对项目实施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