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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Civil Code of Russian Federation (Part Three)


作者:邹国勇 译   来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8 9:24:16

【学科分类】法律信息
【出处】德国IPRax杂志2002年第4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冲突法立法
【写作年份】2002

 


【正文】
  
第六编:国际私法
  
第六十六章:总则
  
1186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
适用于有外国法人参加的或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包括民事权利的标的物处于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照俄罗斯联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法典、其他法律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受认可的习惯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庭适用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2.
若依照本条第1款无法确定准据法,则适用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
若俄罗斯联邦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含有适用于相应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将根据冲突规范排除适用完全由此实体法规范调整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1187条:确定准据法时对法律概念的识别
  1.
确定准据法时,若法律无另外规定,依照俄罗斯法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2.
确定准据法时,若需要识别的法律概念让俄罗斯法律所不知晓或者以其他表述或以其他含义为其所知晓,而且根据俄罗斯法律无法直接做出解释时,则可适用外国法对该类概念进行识别。
  
1188条: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
  
若要适用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则适用按照该国法律所确定的法律体系。如果不能按照该国法律确定适用何种法律体系,则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1189条:互惠
  1.
外国法在俄罗斯联邦的适用,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在同类法律关系事项上是否适用俄罗斯法律,但法律规定依照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况除外。
  2.
若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互惠关系,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时,推定存在这种互惠。
  
1190条:反致
  1.
任何依照本编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引,须视为指引相应国家的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当规定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俄罗斯法律(第1195-1200条)被
  
指引时,接受外国法的反致。
  
1191条: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查明
  1.
在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法院依照该外国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以及法律学说查明该外国法规范的内容。
  2.
本着确定外国法律规范的目的,法院可依照特定程序,请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者俄罗斯联邦以及外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或主管组织以及专家予以协助和解释。
  
诉讼当事人可以提交其据以提出请求或抗辩的某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证明材料;他们可用其他方式在诉讼中协助查明。
  
在处理与当事人实施的企业行为有关的请求时,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承担证明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责任。
  3.
若即使依照本条规定采取了措施,但在适当期限内仍不能确定外国法规范的内容,则适用俄罗斯法律。
  
1192条:强制规范的适用
  1.
本编规定不影响俄罗斯联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这些强制性规范根据规定或鉴于其特定含义,包括为了保证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准据法限制而直接调整相应法律关系。
  2.
在适用任一国家法律时,如果根据该国法律规定,法院必须适用与法律关系有紧密联系的另一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去调整相应法律关系而不必顾及准据法,则法院可根据本编规定,考虑适用该另一国家的这类规范。同时,法院必须考虑这类规范的目的和性质以及适用和不予适用的后果。
  
1193条:公共秩序条款
  
依照本编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规范,若其适用的结果将明显违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秩序(公共秩序),则作为例外不予适用。
  
不得仅由于某外国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于俄罗斯联邦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规范。
  
1194条:报复
  
若某国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实施限制,俄罗斯联邦政府可对该国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六十七章:人的法律地位的准据法
  
1195条:自然人的属人法
  1.
自然人的国籍国法,视为其属人法。
  2.
若某人有俄罗斯国籍的同时还有另一外国国籍,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3.
若某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住所,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4.
若某人有多个国籍,则该人的住所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5.
无国籍人以其住所地国法为属人法。
  6.
难民以给予其避难的国家的法律为属人法。
  
1196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准据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属人法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97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1.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其属人法决定。
  2.
依照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依行为实施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不得主张自己为无行为能力,除非有情况表明对方当事人已承认或理应显然已承认其为无行为能力。
  3.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性行为能力,依俄罗斯法律。
  
1198条:自然人姓名权的准据法
  
自然人对其姓名、姓名的使用及保护的权利,依其属人法,本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99条:监护和保佐的准据法
  1.
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监护或保佐的设立或取消,依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2.
承担监护或保佐的监护人或保佐人的职责,依监护人或保佐人的属人法。
  3.
监护人或保佐人与被监护或被保佐人的关系,依设立监护或保佐的机关所在地国法。若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住所,且俄罗斯法律对该人更为有利,则适用俄罗斯法。
  
1200条: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的准据法
  
在俄罗斯境内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依俄罗斯法。
  
1201条:决定自然人实施企业性行为可能性的准据法
  
自然人不设立法人但作为个体业主实施企业性行为的权利,依该自然人注册为个体业主的所在地国法。若该规定由于未注册而不得适用,则适用实施企业性行为的主要场所所在地国法。
  
  
1202条:法人属人法
  1.
法人以其设立地法为属人法。
  2.
法人属人法特别决定:
  1)
作为法人的组织地位;
  2)
法人在组织法上的形式;
  3)
法人的名称要求;
  4)
法人设立、重组和解散及其相应后果的问题;
  5)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
  6)
法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
  7)
内部关系,包括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
  8)
法人承担责任的能力。
  3.
法人不得以其机构或代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代理权受限为由提出主张,如果这种限制让法人的机构或代表实施该行为所在地国法感到陌生,除非有情况表明,该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已承认或理应显然已承认所主张的这种限制。
  
1203条:依据外国法为非法人的外国组织的属人法
  
依照外国法为非法人的该外国的组织,以该组织设立地国法为属人法。
  
该种人的行为,只要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则相应地适用本法典中有关调整法人行为的规定,法律、其他法律文件和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04条: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有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本编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章: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准据法
  
1205条:物权准据法的一般规定
  1.
不动产和动产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内容、行使和保护,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2.
该项财产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由该财产所在地国法决定。
  
1206条:物权产生和消灭的准据法
  1.
某项财产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依该财产权和其他物权据以产生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时该物所在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因与运输途中的物有关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依发运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因时效而取得的某项财产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依该时效届满时该物所在地国法。
  
1207条:船舶和宇宙物体物权的准据法
  
飞船、海运和内河船舶以及须经国家注册的宇宙物体的财产权和其他物权及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依该类船舶和物体注册地国法。
  
1208条: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诉讼时效,依适用于相应法律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1209条:法律行为形式的准据法
  1.
法律行为的形式依其实施地法。在外国实施的行为,若其遵守俄罗斯法的要求,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认为无效。
  
本款前项规定也适用于代理权的形式。
  2.
当事人中有一方为俄罗斯法人的涉外经济行为的形式,不管实施行为地为何,依俄罗斯法。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本法典第11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实施企业性行为且其属人法为俄罗斯法的自然人的情形。
  3.
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但是,有关已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机关注册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俄罗斯法。
  
1210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缔结合同时或其后协议选择适用于该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动产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2.
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合同条款明确表明或可从实际情况的总体中推断这种选择。
  3.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后选择的准据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视为自缔结合同起有效,但不得损害第三者权利。
  4.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将准据法适用于整个合同,也可以选择适用于部分合同。
  5.
若选择法律时的实际情况整体表明,该合同事实上仅与一国法律有联系,则当事人对另一国法律的选择不影响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强制规范的效力。
  
1211条: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合同的准据法
  1.
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
若法律、合同条款或合同性质或者整体的实际情况无其他规定,则履行对合同内容有重大意义的义务的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地国法视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
  3.
若法律、合同条款或对合同性质或整体实际情况无其他规定,下列当事人特视为履行对合同内容有重大意义义务的当事人:
  1)
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3)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4)
无偿使用合同中的出借方;
  5)
产销合同中的企业主;
  6)
旅客运送合同中的运送方;
  7)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代理方;
  8)
借贷(信贷)合同中的出贷人(债权人);
  9)
转让货币债权的融资合同中的融资方;
  10)
银行存款和银行开户合同中的银行;
  11)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方;
  12)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13)
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
  14)
临时代理合同中的临时代理人;
  15)
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
  16)
商务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方;
  17)
质押合同中的质押人;
  18)
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9)
许可证协议中的许可证签发者。
  4.
若法律、合同条款或对合同性质或整体实际情况无其他规定,下列情形,特别视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
  1)
在有关建筑承包的合同和有关规划和开发义务的产销合同中,为按照相应合同规定成果主要完成地国家的法律;
  2)
在有关简易公司(einfache Gesellschaft)的合同中,公司开展活动的主要场所地国法;
  3)
在有关拍卖、竞标合同或者在交易所缔结的合同中,为拍卖和竞标地以及交易所所在地国法。
  5.
若法律、合同条款或对合同性质或整体实际情况无其他规定,含有各种合同要素的合同,适用从整体上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
若合同中采用了国际交往中得到认可的商业术语,则在合同无其他说明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协议将称为商业术语的商业交往惯例适用于其合同关系。
  
1212条:消费合同的准据法
  1.
为了个人、家庭以及其他与企业行为无关的需要,使用、获取、订购能动物品(产品、服务)或企图使用、获取或订购这种物品的自然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在下列情形中,并不导致该自然人(消费者)放弃受其住所地国法中的强制规范所保障的权利:
  1)
合同的缔结以在该国向消费者提供的报价或广告为前提,并且消费者在同一国家实施了缔结合同所必要的行为;
  2)
消费者的缔约相对方或其代理人曾在该国收到消费者的订单;
  3)
消费者为获得能动物品、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而在另一国所做的订购,且消费者到另一国系受缔约相对方鼓动缔约所致。
  3.
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
  1)
旅客运送合同;
  2)
产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如果该产品或服务必须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以外的另一国生产或提供。
  
本款的例外规定不扩及于总价款(不取决于总价款是否包含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条件下运送和安顿旅客、尤其是照管游客的合同。
  
1213条:不动产合同的准据法
  1.
当事人未协商选择不动产合同的准据法时,适用与合同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若法律、合同条款或对合同性质或整体实际情况无其他规定,则不动产所在地国法视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
有关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地产、地表以下的地产、特定水
  
域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俄罗斯法律。
  
1214条:有外国人参与的成立法人的合同的准据法
  
有外国人参加的成立法人的合同,适用依合同规定支配法人成立的国家的法律。
  
1215条: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依照本法典第1210条至1214条以及第1216条的规定,合同准据法特别决定下列事项:
  1
) 合同的解释;
  2
)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 合同的履行;
  4
)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后果;
  5
) 合同的解除;
  6
) 合同无效的后果。
  
1216条:债权转让的准据法
  1.
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就债权转让所达成的协议的准据法,依本法典第12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确定。
  2.
债权转让的许可、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新债权人对债务人能有效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以及债务人适当履行义务的问题,依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的准据法确定。
  
1217条:因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的准据法
  
若法律、法律行为的条件无其他规定或法律行为的性质或整体实际情况无其他说明,因单方行为引起的义务,适用因其单方法律行为而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代理权的有效期及其终止,由代理权授予地国法决定。
  
1218条:支付利息的准据法
  
收取利息的原因、计算方式以及金钱债务利息的金额,由适用于相应债务的国家的法律决定。
  
1219条:因造成损害所生义务的准据法
  1.
因造成损害所生的义务,适用据以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地国法。
  
若这种行为或事件的损害后果发生在另一国,造成损害者已预见或理应预见损害发生在该另一国,则可适用该国的法律。
  2.
因在国外造成损害引起的义务,若各方当事人为同一国家的公民或法人,则适用该同一国家的法律。若各方当事人非同一国家的公民或法人,但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适用同一住所地国法。
  3.
在造成损害的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义务适用法院地国法进行协商。
  
1220条:因造成损害所生义务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因造成损害所生义务的准据法,尤其决定下列事项:
  1
) 个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行为能力;
  2
) 对非损害造成者的个人课加损害责任;
  3
) 责任原因;
  4
) 责任限制和免责的原因;
  5
) 损害赔偿的形式;
  6
)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金额。
  
  
1221条:因货物、产品或服务缺陷造成损害所生义务的准据法
  1.
因货物、产品或服务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受害人的选择适用:
  1)
销售者、制造者或其他造成损害者的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2)
受害人住所地或主要活动场所所在地国法;
  3)
工作完成地、服务提供或货物取得地国法。
  
本款第2、第3项所规定的受害人做出的法律选择,仅在造成损害者不能证明货物系因未征得相应国家同意而进入其领域流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承认。
  2.
若受害人不使用本条规定的法律选择权,则依本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1222条:因不正当竞争所生义务的准据法
  
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义务,若法律或对义务的性质无相反规定,适用其市场因该种竞争受到影响的国家的法律。
  
1223条: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义务的准据法
  1.
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义务,适用得利发生地国法。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将法院地国法适用于该义务。
  2.
在现有或假设的法律关系情况下取得或保存财产,则因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不当得利产生的义务,适用曾调整或可能调整该法律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1224条:继承顺位关系的准据法
  1.
继承顺位关系,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国法确定,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继承顺位,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经俄罗斯联邦国家注册机关注册
  
的不动产的继承顺位,依俄罗斯法确定。
  2.
个人设立和撤消包括有关不动产在内的遗嘱的能力以及该遗嘱的形式或撤消遗嘱文书的形式,依遗嘱人设立遗嘱或文书时的住所地国法。设立遗嘱或撤消遗嘱,若符合设立遗嘱或撤消文书地法律或俄罗斯法律的要求,则不得因不符合形式规定而认为无效。
  
  

 


【注释】
*“
俄罗斯联邦国际私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六编中,2001111由国家杜马通过,2001114由联邦议会批准,200231起生效。该法规根据德文译本译出,官方文本为俄文。——译者注
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