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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反倾销法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9-1 20:22:43
     一、俄罗斯反倾销法的历史和现行主要法律规范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正经历着经济改革带来的痛苦,国内生产停滞,市场商品严重缺乏,经济秩序一片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政府只好敞开国门,除化工、武器类等特殊产品外,外国商品可自由进入俄罗斯国内市场,以解决老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当时的俄罗斯企业大都停止生产,所以根本不存在与外国商品的竞争问题,也就谈不上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随着俄罗斯经济的好转,一些国内企业的产品生产逐渐恢复并开始与国外企业争夺俄罗斯市场,而国外商品的进口也开始激增,国外企业企图以此占领俄罗斯市场。在俄罗斯当时的立法中,并没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规定,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1995年10月22日《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国家调节法》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如果商品进口增长给俄罗斯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以对该商品实施数量限制或征收特别关税。但该法的实施却遭到了俄罗斯国内商界的激烈反对,因为当时经营进口商品才是具有吸引力的。随着俄罗斯政府对相关保护措施的逐渐认识和实际经验的积累,制定一部专门法律的需求日益迫切,相关立法工作在俄罗斯议会、政府和总统等各部门同时展开,1998年4月14日,俄罗斯通过《俄罗斯联邦关于进行对外商品贸易时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措施法》(以下简称《保护措施法》)。《保护措施法》同时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保护措施的基本原则和各自的特点以及不同措施确定损害的特点,并对俄罗斯产业、根本损害、倾销等主要概念予以明确。1999年3月11日,俄罗斯政府制定《关于实施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前置调整程序条例》(以下简称《调查程序条例》),明确了相关保护措施的具体调查规则。同时,就如何确定外国政府补贴产品和倾销产品进口对俄罗斯产业造成的损害,俄罗斯政府还于1999年2月16日制定了专门的条例。

  《保护措施法》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即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外汇管制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并不适用。

  二、俄罗斯《保护措施法》和《调查程序条例》有关反倾销的主要内容

  1.调查机关

  俄罗斯负责反倾销具体调查的机关为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2000年以前为俄罗斯贸易部,后根据俄罗斯总统于2000年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俄罗斯贸易部取消,相关职能由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行使),是否展开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俄罗斯政府对外贸易和海关关税政策保护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措施委员会)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2.立案

  反倾销调查根据俄联邦政府授权以俄罗斯相关产业名义提交的申请或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申请进行。

  如果支持反倾销调查的俄罗斯生产者的产量占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少于25%,立案申请将不予受理。

  如果倾销幅度低于2%或者产品倾销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则不得展开反倾销调查。

  可以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和地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并且倾销进口数量低于3%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之和低于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总进口量的7%。

  如果同时就来自若干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则这些调查可以合并进行。在此情况下,如果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倾销幅度都高于2%,并且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倾销进口的数量都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则对俄罗斯产业的损害可进行累计评估。

  保护竞争条款:

  如果某一支持反倾销调查的俄罗斯生产者占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总产量的比例高于35%,或者被调查产品的总进口量占俄罗斯市场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销售总量的比例低于25%,则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必须条件是要有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政策和支持企业经营部出具的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俄罗斯国内市场竞争影响后果的意见书。

  对于来自联合国认可的极不发达国家的产品不应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在俄罗斯经贸部的登记之日视为申请的受理之日。俄罗斯经贸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保护措施委员会提出进行或拒绝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建议。保护措施委员会的决定由经贸部通知申请人,保护措施委员会作出调查决定的日期为反倾销调查开始的日期。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向经贸部提交了不真实的材料,则不仅其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且对同一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再次受理的日期不得早于拒绝受理之日起1年。

  在俄罗斯经贸部作出进行反倾销调查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被视为未提交。

  如果保护措施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适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结论,则对同一产品的第二次调查申请被受理的时间应在委员会作出前述决定1年以后。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作出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上述30天的期限则可以延长。在这种情况下,由俄罗斯经贸部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该通知交邮7日后或直接交付申请人代表时视为申请人收到。如果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则经贸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当然,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日期可以延长,但不超过10天。且申请人应提交延长期限的书面理由。

  如果申请人向经贸部提交的信息补充或改变了先前提交的申请,则相应补充或改变信息在经贸部登记的日期为申请受理日期。

  3.通知利害关系人

  关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信息应当公布。

  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经贸部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应在通知中注明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调查范围进行咨询的期限。从收到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通知之日起,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交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一切证据。

  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的外国出口商和(或)生产商,则经贸部有权只通知被调查产品原产国(地区)的授权机关或该国(地区)参加的国家联盟的授权机关。

  在发送开始反倾销调查通知的同时,俄罗斯经贸部还向已知的外国出口商和(或)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生产商或出口商则必须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用俄文以书面形式回答。已知的外国出口商和生产商理解为在调查材料中有关于其信息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

  调查问卷在交邮7日后或直接交付利害关系人代表时,视为利害关系人收到。

  如果利害关系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提交到经贸部的时间不迟于保护措施委员会作出进行反倾销调查决定之后37天,则视为收到。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或终止反倾销措施时,经贸部应通知被调查产品原产国或出口国授权机关或该国(原产国或出口国)参加的国家联盟的授权机关。

  4.提交信息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对反倾销调查予以配合,并应经贸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保密信息,且应在收到相应要求后30日之内提供。

  如果延期不会影响调查进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合理请求,提交信息的期限可以由经贸部延长,但不超过10天。

  在调查过程中,经贸部有权要求商业组织提交必要的信息,包括保密信息,并且应在收到相应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信息应注明来源。

倾销调查期由经贸部在调查过程中确定。

  如果利害关系人拒绝提供经贸部要求的信息或者未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或者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则经贸部将根据其掌握的真实信息对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没有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允许,其提交给经贸部的保密信息不得公开。

  提交保密信息的利害关系人应就该保密信息提供非保密性质的概要。该保密概要应使人足以理解信息的实质或者注明无法提供具体非保密信息的原因。如果经贸部认定,保密要求不合理,或者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人不想公开信息,或者甚至不想以保密概要形式公开信息,则经贸部可以对这一信息不予考虑,但可以在确定这一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除外。

  经贸部建立反倾销调查必要的数据信息库,并就保密信息的保管承担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非保密信息依据经贸部规定的程序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参见:俄罗斯联邦经贸部部长于1999年9月3日颁布的第396号部长令《关于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非保密信息程序的规则》)

  经贸部受理利害关系人就调查范围提供的俄文书面材料。在调查过程中,经贸部可以考虑利害关系人口头陈述的信息。如果经贸部在准备调查结果报告时使用利害关系人口头陈述的信息,则利害关系人应另行以俄文书面形式提交该信息。

  利害关系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口头形式向经贸部提交的信息不应成为质疑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调查结果决定的理由,但该信息在调查过程中以俄文书面形式被确认的情况除外。

为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取得补充材料(收集不充分的信息),经贸部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在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出口商和(或)生产商所在地领土进行调查。

  经贸部协助对调查范围有不同观点的利害关系人集会,并有权参加这种集会。利害关系人拒绝进行这种集会,不得视为对调查程序的违反。

  在调查过程中,经贸部与利害关系人进行磋商会谈,分析收集到的材料,被调查产品的样品,并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任何其他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手段。

  5.临时反倾销税

  在特殊情况下,但不应早于反倾销调查程序开始之后60天,如果在结束调查之前得到的信息证明存在产品倾销进口和由于这种进口对俄罗斯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延迟采取反倾销税将对俄罗斯产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根本损害,则经贸部根据其初步裁定依法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采取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以报告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经贸部的初步裁定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税,但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可延长至6个月,且临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118条确定的纳税人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缴纳。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就采取反倾销税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临时反倾销税不应划归联邦预算收入。

  在采取反倾销税时,临时反倾销税应划归联邦预算收入。

  如果采取的反倾销税税率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对纳税人不收取差额部分;如果采取的反倾销税税率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差额部分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返还进口关税的程序向纳税人返还,而临时反倾销税的其他部分划归联邦预算收入。

  如果认定没有对俄罗斯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倾销幅度不超过2%,或者产品从相应国家倾销进口的数量不超过该产品进口量的3%,则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返还进口关税的程序向纳税人返还。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计入征收反倾销税的总期限内。

  6.反倾销税

  如果根据对事实的客观分析,经贸部反倾销调查认定产品倾销进口对俄罗斯产业构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则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就该产品的倾销进口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适用于相应国家(外国国家联盟/地区)倾销进口产品的所有生产商(出口商),并考虑与该国(外国国家联盟/地区)在贸易关系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践。反倾销措施也可以仅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某些具体生产商(出口商)或这些生产商(出口商)的联合体单独适用。

  反倾销税税率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和数额根据消除产品倾销进口给俄罗斯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需要来确定。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从开始实施之日或从反倾销调查复审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最后一次修订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建议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据《保护措施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俄罗斯联邦政府则根据复审结果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修订反倾销税税率的必要性。

  7.承诺

  如果外国出口商自愿承诺(书面形式)放弃倾销价格或将倾销进口产品缩减至可以接受的数量,并且由于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倾销进口而造成的根本损害可以消除,则反倾销调查可以不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而终止。

  上述外国出口商承诺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出口商承诺的履行可以由出口国政府以相应的国家(外国国家联盟/地区)授权机关出面担保。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如果经贸部尚未作出关于存在倾销进口和对俄罗斯产业的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的初步裁定,则不得要求外国出口商作出上述承诺或接受上述承诺。

  如果由于出口商数量过多或其他现实原因而导致外国出口商的承诺实际无法履行,则外国出口商的承诺建议将不被接受,但经贸部应将所谓的现实原因告知外国出口商。

  根据存在倾销进口和对俄罗斯产业存在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的初步裁定,经贸部作出接受上述承诺的建议(报告形式),并依法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

  如果外国出口商承诺根据倾销幅度提高产品的出口价,则已经实施的反倾销税从外国出口商作出书面承诺之日不再征收。

  在接受外国出口商上述承诺的情况下,根据经贸部的决定和外国出口商的建议,反倾销调查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反倾销调查证实不存在倾销进口,或不存在对俄罗斯产业的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则外国出口商作出的上述承诺自动失效。

  但是,当不存在倾销进口和不存在对俄罗斯产业的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的结论是以外国出口商的承诺为条件时,则上述承诺的效力延续至由于倾销进口造成的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消除时止。

  对于正式作出上述承诺的外国出口商,经贸部可以要求其定期提供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信息。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将被视为违反承诺。经贸部有权对其得到的关于履行承诺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果外国出口商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则俄罗斯政府可以立即实施反倾销税。

  如果外国(外国国家联盟)承诺消除对俄罗斯产业造成的根本损害,则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而终止或中止。

  8.进口许可

  从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开始直至结束,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对被调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进口实施许可制度,但不采取数量限制。

  9.经贸部报告

  根据反倾销调查的结果,经贸部以报告的形式依法向俄罗斯政府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经贸部关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反倾销调查产品的描述,并注明该产品在独联体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商品目录中的9位数代码;

  (2)证明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进口的证据;

  (3)证明存在对俄罗斯产业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的证据;

  (4)证明根本损害或根本损害威胁与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5)对为保护俄罗斯经济利益而建议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可以通过实施反倾销税(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或外国出口商作出承诺的方式来实现;

  (6)建议实施保护措施的期限,以及由申请人以俄罗斯产业名义制定的在保护措施实施期间如何在外国竞争条件下振兴俄罗斯产业的方针措施计划草案;或者不采取保护措施的建议,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实施保护措施可能对俄罗斯产业、整体俄罗斯经济或被调查产品的大部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根本损害,或者出于其他具有国家意义的现实原因而采取保护措施是不合理的。

  10.调查期限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为12个月。

  11.复审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建议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依据《调查程序条例》就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复审的依据是保护措施委员会根据经贸部报告作出的建议。

  三、《保护措施法》中关于反倾销的主要概念

  1.俄罗斯产业的根本损害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俄罗斯产业状况的明显而普遍的恶化,而这种恶化是由于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倾销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造成的,并且表现在该产品产量的减少,产品在俄罗斯联邦国内市场销售的减少,产品生产盈利水平的下降,俄罗斯产业发展速度的减慢,对产品储备、就业、工资水平、普遍投资积极性的负面影响等指标上。

  2.俄罗斯产业的根本损害威胁是指有证据证明的将对俄罗斯产业造成根本损害的明显的必然性。

  3.俄罗斯产业是指俄罗斯任何产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产业)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并且其份额占该产品产量的主要部分(50%以上)。

  但是如果俄罗斯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自行进行产品的倾销进口或与该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根据民法设立非独立公司或子公司,则俄罗斯产业理解为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其他生产者。

  在特殊情况下定义俄罗斯产业时,俄罗斯联邦领土可以被视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竞争的市场构成,而在这些市场范围内的俄罗斯生产商则被视为俄罗斯单独产业,如果该生产商在这些市场范围内销售其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80%以上,并且在这些市场范围内,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需求在相当程度上不能由该地区以外的俄罗斯领土上的生产商所供给。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俄罗斯产业主要部分未造成根本损害,由于产品倾销进口而造成根本损害事实也可以被认定,如果产品的倾销进口集中于这些市场,并且给这些市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80%以上生产商造成根本损害。

  如果俄罗斯产业根据上述理解定义并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则这些措施可以适用于该产品向俄罗斯的全部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只有在给予该产品出口商停止以倾销价格对该地区的出口或就价格和发货数量作出承诺的机会而产品倾销进口没有停止和未作出出相应承诺之后才可以实施。

  4.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是指在独联体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中具有同一分类代码并且与另一种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或者根据用途、性能、品质技术指标或其他特性将该产品与另一种产品进行对比,购买人在消费过程中以该产品代替或者准备代替另一种产品。

  5.反倾销措施是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形式而采取的限制产品倾销进口的措施。

  6.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国或出口国(外国国家联盟/地区)正常交易过程中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

  如果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不生产该产品或者该产品在出口国没有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以消费为目的销售而导致该产品在出口国的正常价值无法确定,或者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不足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的5%,或者在出口国存在产品向俄罗斯的简单转运,或者在出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以其他方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则经贸部可以将该产品的出口价与其在产品原产国(地区)或适当第三国(地区)的成本进行对比,并考虑必要的生产费用、贸易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费用根据生产商或出口商的数据进行计算,但该数据应符合出口国或产品原产国(地区)的会计规则,并能客观地反映生产费用和贸易费用。

  生产费用、贸易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根据正常交易过程中的生产和销售数据进行确定,如果无法根据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数据确定这些指标,则这些指标由经贸部决定根据其掌握的信息确定,但这种情况下确定的利润不应超过被调查产品原产国(地区)其他生产商的一般利润。

  如果缺少产品出口价的数据或者对关于出口价资料产生怀疑,或者有理由推断关于产品出口价存在联盟协议形式的有限商业实践,则经贸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信息确定产品的出口价。

  7.正常交易过程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国或出口国(国家联盟/地区)的国内市场依据由加权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水平(根据加权平均生产费用、贸易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确定)构成的价格而进行的产品买卖。

  8.产品的出口价是指产品进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价格。

  9.倾销幅度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减去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后占出口价格的比例,而这种对比应在该产品的同一交易阶段进行,即以产品的出厂价为基础。

  10.可以允许的最低倾销幅度是指比例为2%的倾销幅度。

  四、俄罗斯反倾销立法动态

  由于俄罗斯现行《保护措施法》中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并且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需要更加明确的程序规定,俄罗斯政府正在制定《俄罗斯联邦关于产品进口时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草案》。该草案具有以下特点:

  1.为保护俄罗斯的国内市场,同时也要符合WTO的要求,为俄罗斯加入WTO清除法律上的障碍,充分考虑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19条及《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内容;

  2.赋予了俄罗斯政府在反倾销行动方面更大的自由,而对于具体的调查机关,不仅可以向政府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而且还可以提出实施、复审和废止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3.对实施保障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调查程序,使每种调查程序更加清楚;

  4.重新明确了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一些概念,如严重损害、实质损害和同类产品等概念。

  该草案成为法律实施以后,《保护措施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展开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都为数及少,而保障措施调查居多,但随着俄罗斯反倾销法律的修改和俄罗斯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反倾销措施必将成为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

  北京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周广俊律师
     2002年9月16日发表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1.cac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