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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现行土地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作者:王蜀黔   来自:人民网-《人民论坛》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2-8 10:31:48

      摘要:近年来,俄罗斯通过颁布新《民法典》、修订《土地法典》、颁布《土地流通法》等方式,对转型时期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流通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规范,以使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这使得俄罗斯现行的土地权利体系具有了与前苏联时期不同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俄罗斯 土地法典 民法典 流通法典


  在俄罗斯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土地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联邦宪法,俄联邦国际协议,总统令、政府规范性文件、联邦政府执行机构规范性文件,联邦主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自治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等。再加上民法典中针对土地的相关规定,作为土地法渊源的专门法律规范,调整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等,共同构成了俄罗斯现行的土地法律调整机制。这些法律法规对转型时期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流通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规范。

 
  1991年《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在前苏联时期,基于现实的需要,俄罗斯苏维埃在1991年4月25日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以下简称土地法典)。该土地法典正式取消了单一的公有制,承认国家所有、私人所有、集体所有、集体股份所有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使俄罗斯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土地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占有和使用土地。该法还确定了永久使用权和可继承的终身占有等其他土地权利,使俄罗斯私人土地权利体系基本成型。不过,土地法典没有赋予私人土地权利人以处分权。土地权利人不能买卖、赠与、调换土地。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苏联的继承国。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实施。该宪法第八条规定:“在俄罗斯,私人的、国家的、自治地方的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得到承认,并享受同等的保护。”私人所有权第一次被排在了国家所有权前面,改变了几十年来法律对私有制的敌对态度。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存在。”该条款突破了前苏联时期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限制,改变了以往强调“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代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为了防止对权利的滥用,宪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不损害自然环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及其联合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实现。”1993年宪法的颁布,为私人土地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俄罗斯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土地进行规范的最重要的法律。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在土地所有制从单一的公有转为包括土地私有在内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十七章“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中对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进行了确认。
  首先,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依据民法典对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为国家、公民、法人、自治地方、各联邦主体。其次,明确了土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法律未有不同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亦及于该地界内的土地表层(土壤层)和地界内水体、土地上的森林和植物。土地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该土地地表上方和地表下面的一切物,但矿产法、大气空间利用法、其他法律文件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并且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①第三,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在法律允许流通的限度内由其所有人自由行使,但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害,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人,有权出售、赠予、抵押或出租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土地进行处分,但有关土地依法被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情形除外。②第四,对土地他物权予以确立。除了土地所有权外,在土地上还存在土地永久(无期限)使用权、终身继承占有权、地役权等他物权。


  2001年《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1995年的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但是根据总统令,民法典第十七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杜马通过的新《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以下简称土地法典)施行之日起施行。由于在农用土地能否买卖、外国人能否购买俄国土地的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长期争论不决的问题,一直到2001年10月,新的土地法典终于在拖延了7年之后颁布实施。
  土地法典的颁布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使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得到承认和维护,使土地走向市场进入流转有法可依。其次,土地法典表明了国家对土地进行监控、管理土地开发建设的立场。第三,土地法典对土地划出了严格的边界,并明确了使用要求。第四,土地法典还就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因国家、地方政府的建设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等问题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③


        2003年《农用土地流通法》

  2003年1月27日正式生效的《农用土地流通法》,为农用土地的自由流通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使俄罗斯以土地私有化为中心内容的土地改革不可逆转。《农用土地流通法》(以下简称流通法)共4章2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确定了农用土地流通法的调整对象和农地流通的原则。流通法是调节农用土地占有、使用和支配法律关系的规范,它确定了农用土地及共有农用土地中的份地的流通和交易规则及其限制,确定国有或市有农用土地的提供条件以及将其收归国有或市有的各种条件。流通法规定了农地流通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保持土地的专门用途,俄联邦主体或地方自治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向外国人提供农用土地应遵循流通法的特殊规定,在合法情况下,可将国有或市有农用土地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原则等等。

  第二,确定了农用土地买卖的主体和客体。农地买卖的主体是公民、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级地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有50%以上参股份额的法人,只能以租赁权拥有农用土地。并且,无论他们是在流通法生效前还是生效后购得该农用土地或土地份额,都应在一年之内出让,否则负责对不动产产权及其交易进行国家登记的司法机关应当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

  作为农地买卖的客体,流通法对农用土地地块的极限面积及位置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例如,农用土地地块的最小面积可由俄联邦主体依据俄联邦土地规划法的要求立法确定。如果农用土地地块的交易结果会出现面积和位置均不符合要求的新地块,则上述交易不允许进行。如果从人工灌溉的农用土地中分出的共有份地地块小于俄联邦主体依据俄联邦土地规划法而规定的改良土地所需地块的最小面积,则上述分地不允许进行。

  第三,除了买卖方式外,对于农地的租赁和继承也进行了规定。凡经国家登记的农用土地地块,包括有份额所有权的地块,均可交付租赁。一个承租人同时租赁的农用土地地块面积不受限制。农用土地地块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租赁的地块在租赁期满后,或者在租赁期满之前交给承租人所有,其条件是承租人支付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赎金并符合流通法的特殊规定。如法律或租赁合同未作其他规定,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续签新的租赁合同的优先权。

  农用土地地块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9年。凡有效期超过流通法规定的最大期限的租赁合同,均应被视为与该最大期限等同的合同。出租给公民或法人的地块,如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已满三年,且上述土地使用情况良好,可由承租人按地块市场价格予以购买并为其所有。

  第四,对于法律的适用进行了规定。由于流通法是2003年生效实施的,必然存在对其他法律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对此,流通法规定,对于农用土地及共有农用土地中的份地的流通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法典、民法典、流通法、其他联邦法以及依据上述法律所通过的其他俄联邦和联邦主体法律来进行调节。俄联邦主体不得通过对农用土地流通含有补充规则和限制的法律法规。在按照专门用途和土地保护要求使用农用土地时,如发生流通法调节范围之外的关系,则适用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标准。

  从农用土地中提供给公民建造个人住房、车库,进行个人副业和乡间别墅、畜牧、果菜园等作业的土地,以及建筑物所占土地的流通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加以调节,不受流通法的调节。对于在流通法生效前签订的份地租赁合同,应在流通法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与俄联邦民法典、流通法的相关规则取得一致。否则上述租赁合同应适用财产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则。

  土地流通法的颁布结束了俄罗斯社会十余年来关于农用土地自由流通方面的激烈争吵,也为俄罗斯建立一个健康、有效的土地流通市场,实现俄罗斯土地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既定目标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使俄罗斯农业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根本改变长期落后的局面成为可能。④

  (作者单位:贵阳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②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条。

  ③丁军:“俄罗斯土地所有制的变迁与农业经济发展”,《当代思潮》,2002年第3期,第48~52页。

  ④黄军甫:“从农地流通法看俄罗斯土地改革”,《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