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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合作(集资)建房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8-3 16:49:40



从2005年4月1日起,俄罗斯开设实施新的法律,对合作(集资)建房予以规范,主要将对预售商品房购房者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背景
在该法实施之前,俄罗斯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广泛采用合作建房的模式,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购商品房合同,但该商品房还没有建成。基本类似于中国的商品房预售。
这种房屋买卖方式流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居民缺少购房新建现房的资金,二级市场房屋供应少;2、开发商缺乏进行开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3、不动产抵押贷款体系发展不成熟。
但是,由于俄罗斯此前的法律对这种合同没有专门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这种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所以,在实际中合同违约现象严重,且对这种合同的性质及应当适用的法律比较混乱,甚至出现一放多卖的现象。


加重开发商的责任
新法将合作建房规定为独立的合同类型,并规定强制性的要求,还详细列举了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当然,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对于个人购房者来说,如果其购房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新法明确规定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房地产过高,新法规定只有在取得建设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公布及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权登记之后才可以作广告。
根据新法的规定,开发商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要对建设用地拥有所有权或者租赁权。开发商向他人集资进行合作建房或者预售房屋必需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建设许可证;2、公布规划设计方案;3、将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权进行国家登记。如果开发商不具备上述条件进行集资建房,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立即返还支付的房款,并支付
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双倍的利息,以及超过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
开发商必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将房屋建设完成,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房屋验收合格是强制性的,为验收合格不得交付适用。
为保护购房者的权利,新法规定开发商用来建设的土地视为抵押给购房者,以便能够在开发商违约时向购房者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加强合同管理
合作建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由开发商取得在验收合格后应当交付的具体房屋;
2、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限(期限对所有的购房者应当是统一的);
3、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价格包括房屋价格和开发商的服务酬金;
4、房屋的保修期,双方可以约定,但不得少于5年,从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上述条款是强制性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上述条款,将视为不成立。
新法规定合作建房合同必需进行国家登记,否则视为不成立。
合作建房合同的权利可以转让,但必需是在合同价格支付以后,或者将合同义务同时转让,并且不需要其他合同建房集资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也需要进行国家登记。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交接之后,不得进行转让。

利益斗争
由于新法对开发商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招致开发商一片怨言。俄罗斯国家杜马部分议员建议修改该法,但完全是维护开发商的利益,被俄罗斯总统办公厅搁置,但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还在继续,不能排除,不久之后该法会被重新修改。

借鉴意义
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而言,俄罗斯的某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公开设计方案,在国内因设计规划产生的纠纷已经使政府部门身陷其中;保护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商品房是否是商品,个人购买商品房居住是否受到消法的保护;加重开发商的违约、违法责任,中国的开发商违约几乎没有如何损失,这完全是政府纵容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