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对进口业务的外汇管理办法
2004-09-30 17:10:58
建立进口业务外汇管理系统的目的在于对进口商品的用汇进行监管,避免出现套汇、进汇,保证支付进口商品的购汇总额等值于实际进口俄罗斯的商品总金额。
受外汇管理系统管理的进口业务为:
1.根据海关“投入自由流通”和“再进口”法为支付进口商品用汇而进行的外汇业务;
2.全部或部分用外汇结算的交易。
不受外汇管理系统管理的进口业务为:
1.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下,仅以俄罗斯货币进行结算的工程、劳务进口业务;
2.不以货币形式进行结算的业务(易货贸易、无偿援助和人道援助的供货);
3.1996年1月1日以前根据进口商品合同办妥海关手续的业务;
4.根据俄罗斯参于签字的国际条约在国家贷款项下进口商品的业务;
5.从独联体国家进口商品的业务。进口商的责任和义务;已签约从俄罗斯汇出外汇购买商品的进口商,应负责输入与合同注明金额等值的商品,或者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全额返还所兑的外汇,除俄罗斯银行另有宽限期外,自汇出外汇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如果没有完成供货条件或者没有返还外汇,进口商应支付与用汇金额等值的罚金。在有文件证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免缴罚金。进口业务的结算进口业务应通过为进口商出据贸易成交证明书的指定银行结汇。指定银行在已出据贸易成交证明书的情况下根据进口合同付汇,开立进口信用证,出据银行证明。指定银行有权收取手续费,其资率为办理贸易成交证明书的合同总金额的0.15%。进口商只能从其指定银行开立的本人账户项下或由其委托的代理银行支付进口商品的款项。外汇担保履约书外汇担保履约书是指:受进口商委托的指定银行承诺为进口商支付债务的保证,当提前付汇即根据进口商品合同在发运商品之前预先付款的商品没有运抵俄罗斯,或者提前以外汇形式汇出的款项没有如期返还,该指定银行要偿付造成进口商等值金额的损失。为了出据外汇担保履约书,以及支付根据银行和进口商的合同关系应该支付的款项,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支付额外的酬金。在不具备外汇担保履约书的情况下,银行应在一周内提前预付进口商品用汇,不论其为客户办了多少合同的外汇担保履约书,最大用汇额不能超出俄罗斯银行当日外汇牌价5000美元的等值额。
信息来源:哈尔滨开发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