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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金融体制面面观


作者:外经贸部欧洲司 凌激   来自:国际经济合作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5-31 14:25:42
俄罗斯金融体制面面观
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原苏联一直实行单一银行体制。国有银行发挥着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既行使诸如发行货币、制定货币政策、外汇监管、制定全国信贷计划等宏观调控职能,又开展如企业存贷款、个人储蓄和商业结算等具体业务。80年代中后期,苏联储蓄银行和外经银行等率先从原来单一银行体制中分离出来,随之又出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二级银行体制并未从法律上得到明确。
   1990年12月2日,当时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叶利钦签署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以下简称《银行活动法》),在法律上明确了二级银行体制,并对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作了区分。但由于苏联解体等原因,这两部法律一直到1995年5月1日才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汇编》中第一次公布。自此,央行的职能转向宏观调控和监管金融体系安全,不再从事具体的信贷和结算业务。现在俄罗斯已逐步形成了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系统。同时,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在俄分支机构。所有的信贷机构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央行的监管。
 中央银行及其职能
   俄罗斯中央银行(正式名称为“俄罗斯银行"Bank of Russia)直接对俄罗斯议会下院(国家杜马)负责。央行每年要向杜马提供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审计机构由杜马指定),并有义务根据杜马的要求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听证会。央行在宪法和《中央银行法》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不受联邦或地方政府干预。
   根据《中央银行法》第二条的规定,央行是独立法人,除非另有特殊规定,不承担国家债务,国家也不承担央行债务。央行法定资本金为30亿卢布(约合1亿美元)。央行的法定资本金和其他资产均为俄罗斯联邦财产。央行行长任期四年,由杜马根据总统的提名任命,杜马有权解除央行行长的职务。央行董事会包括行长和十二名专职董事(均由杜马任命,任期均为四年)。专职董事不得是议员或政府成员。
   俄央行内部采取垂直管理体制,包括总部和各地方分支机构、结算中心、信息中心、培训机构和其他机构。联邦内各共和国国家银行是央行的地方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非经央行董事会同意,无权通过法规性文件、提供担保。各分支机构的职能范围由央行董事会决定。
   根据《中央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俄央行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卢布的稳定,包括卢布所有对外汇率的稳定,发展和巩固俄联邦银行体系,保证结算体系的畅通。
   《中央银行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央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订货币和信贷政策,宏观调控货币供应量。
   根据《中央银行法》第35条规定,俄央行调整货币和信贷政策的主要工具包括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外汇调节、控制货币投放量、数量限制、发行央行债券等。
   为了控制货币供应量,1993年,俄罗斯央行开始实行信贷限额制。央行对决定货币发行量的内部资产项目增长额、对政府的信贷(用于弥补预算赤字)、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额、对独联体国家的政府信贷额等均实行季度限额。同时,俄央行取消了以往按部门和地区来分配专项贷款的做法,逐步采取通过贷款拍卖等形式向商业银行注入资金。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将通过拍卖得到的贷款在同业市场重新拍卖或将其兑成外汇,央行规定,信贷拍卖的利率要大大高于市场贷款的利率。 
  俄罗斯央行控制货币供应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调整贷款项目。虽然其他贷款业务全部转给了商业银行,但俄央行目前仍保留了部分专项贷款项目(如对军工综合体、农业项目、北部边区及列入国家专项发展纲要的项目等),以控制信贷规模和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监管职能
   《中央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央行负责进行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发放并撤销信贷机构的许可证,以及审计机构的许可证,并有权对信贷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央行还有权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对信贷机构发放的有价证券进行登记。
   中央银行采用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控制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品种。资信良好、经营稳健的银行被授予通用许可证,可以从事包括外汇借贷在内的各项金融业务。而其他无通用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在从事外汇借贷业务时,必须逐笔报中央银行审批。
   三、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法》第39条规定,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央行对国库券、短期有价证券等进行买卖。央行公开市场业务量由董事会决定。
   《中央银行法》第45条规定,央行业务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国家有价证券、买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有价证券、买卖外汇和其他以外币计价的支付凭证、买卖并持有贵重金属和外汇资产等。 
  1992年6月,俄罗斯央行首次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国家债券交易。近年来,央行的公开市场活动在卢布逐渐稳定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对央行权利的限制
   《中央银行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央行不具备的权利。包括央行无权与无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开展业务;央行无权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央行无权从事不动产业务,但保证其必要的经营场所除外;央行不能从事贸易和生产活动;非经董事会同意,央行对其提供的贷款不能展期。
   《中央银行法》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但该法在很多方面并未划清央行与商业银行的界线,相反,为争夺业务范围,央行还有条件地保留了结算、储蓄、信贷以及对军队的业务,并在对央行的权利限制中加入了大量的除外条款。比如,根据《中央银行法》第45条第7款的规定,央行仍有权开展结算和存款业务,并有权持有和买卖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虽然俄央行现在并不办理结算和存款业务,但在法律中保留这样明显的商业银行业务是令人费解的。
   另一方面,俄罗斯中央银行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但由于经济和政治长期动荡,加上央行内部管理混乱,有时甚至直接违法操作,这些措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1998年7月20日,俄罗斯央行未经授权将财政部在央行帐户上的15亿美元直接划走。虽然有分析认为央行此举与搞垮基里延科政府的政治阴谋有关,但俄央行的确在开展许多商业银行的业务,如投资子公司和银行拥有国外资产,而这些做法要么毫不掩饰地有悖《中央银行法》的规定,要么正好在《中央银行法》权利限制除外条款的保护伞之下。比如,《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央行不得在商业银行中持股,但随后又规定中央银行持有外贸银行99.95%的股权、SBS农业银行75%的股权和储蓄银行57.66%的股权合法,并明确规定它是伦敦莫斯科人民银行、维也纳多瑙河银行、巴黎北欧商业银行、法兰克福Ost-West Handels银行和卢森堡东西联合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银行虽计划将其持有的上述外国银行的控股股权转让给外贸银行,但所涉法律的修改仍未得到议会的批准。可见,俄罗斯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二级金融体制,但要有效发挥中央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还需时日。
 商业银行体系
   一、商业银行概况
   俄罗斯商业银行采用股份制,绝大部分是公司和个人持股,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持股。国家直接控制的银行只有俄罗斯外贸银行(中央银行控股)、俄罗斯外经银行(财政部控股)和俄罗斯储蓄银行(中央银行控股)等少数几家银行。俄罗斯商业银行最多时达2700多家,但随着竞争的加剧,特别是1998年金融危机之后,俄政府成立了金融机构改组署,专门对商业银行进行清理,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尚在经营的俄罗斯银行有1311家。
   二、俄罗斯《银行及银行活动法》
   目前,俄罗斯调整商业银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银行及银行活动法》(以下简称《银行活动法》)。
   1.《银行活动法》调整的范围
   《银行活动法》第一条首先规定了俄罗斯银行体系的主体,包括:
   ——信贷机构:指以盈利为目的,持有俄央行银行业务许可证、有权开展银行业务的法人。信贷机构的所有制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银行:指具有从事吸收自然人和法人存款,并有条件地从事放款和银行帐户交易等业务权利的信贷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根据该法,从事个别银行业务的信贷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种类由中央银行规定。
   《银行活动法》第二条规定,俄罗斯的银行体系包括俄央行、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
   可见,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不仅是商业银行,而是包括信贷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俄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俄罗斯银行体系。
   2.信贷机构的业务范围
   俄商业银行实行混业制,各商业银行依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从事银行业务。
   《银行及银行活动法》第五条规定了信贷机构可以从事的九项银行业务和七项其他交易,该条最后一款规定,信贷机构禁止从事生产、贸易和保险业务,但该法不禁止信贷机构持有保险公司的股票。第六条规定,俄商业银行根据央行颁布的许可证,可以直接发行、买卖和持有有价证券,并根据与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协议,从事有价证券的管理业务。
   为了加强对存款业务的管理,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不满两年的银行不得吸收自然人的存款,不得发行无抵押债券,经营两年以上的银行发行无抵押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3.对信贷机构资本金的要求
   《银行活动法》第十一条规定,俄央行规定信贷机构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最低限额的更改自公布之日起90天内生效。除非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联邦预算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以及联邦政府征得的自由资金和其他资产不得作为信贷机构的资本金。
   根据俄央行规定,从1996年4月起,在俄罗斯新注册的银行应拥有2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自有资本金,1998年7月以后注册的银行要求自有资本金不低于500万欧洲货币单位。已开业的银行,到1999年底应拥有5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自有资本金。
   4.信贷机构股权转让的要求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信贷机构转让5%的股权要通知央行或央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转让20%的股权必须征得央行的同意,央行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审批并有权拒绝20%以上的股权转让要求。信贷机构的发起人在注册的头三年内不得退出。
   另外,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股票转让的监督,央行还规定商业银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支付所购股票25%的定金。
   5.分散银行风险的限制性规定
   除法定准备金外,为分散商业银行的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银行活动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联邦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制度。该基金成员为央行和各从事吸存业务的银行,在成员不能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由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补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存款自愿保险基金制度。据此,银行可以自愿建立存款自愿保险基金。该基金是非商业机构,成员不得少于5家银行,资金不得少于最低法定资本金的20倍。银行有义务向客户通报是否参与资金保险基金,并公布参与基金的条件。
   此外,根据央行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额外负担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60%,从1997年2月1日起,该比例不得超过40%,从1998年2月1日起,不得超过25%。同时对借款项目也规定了相应的比例标准。另外,1996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对一家股东的贷款、担保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60%,自1996年10月1日起,该比例不得超过40%,自1997年1月1日起,该比例不得超过25%。商业银行自1999年1月1日起,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0%。
   6.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俄罗斯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银行活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是与其地点不同的分部,以其名义从事全部和部分银行业务。代表处也是与信贷机构地点不同的分支,代表并保护银行利益,但无权从事银行业务。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均不是独立的法人。
   三、俄罗斯商业银行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与金融工业集团联系紧密
   俄罗斯金融工业集团是俄罗斯经济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它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俄罗斯传统重工业部门和军工业的利益,它不仅控制了俄罗斯近50%的国民生产总值和绝大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而且,在俄罗斯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也十分显著。前二十位的大银行中,除国有银行外,大多分属于不同的金融工业集团。比如,排名第三位的天然气工业银行属于天然气工业集团,第七位的莫斯科国际银行属莫斯科集团,排名第九位的俄罗斯银行属于英特罗斯集团,第十五位古塔银行属Gosinkor集团等。
   2.商业银行分布太过集中。
   前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商业银行体系发展很快,但银行比较集中地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西部欧洲区,特别是莫斯科地区。在俄罗斯50家大银行中,莫斯科就有36家,占72%。而且这少数几家大银行却集中了全国94%的存款、86%的企业资产和90%的银行资本。
   3.商业银行数量虽多,但普遍规模较小,实力悬殊。
   例如,目前排名第一的俄罗斯储蓄银行总资产约为136亿美元,而排在第二位的外贸银行总资产只有28.2亿美元,第十五位的古塔银行只有3.5亿美元。从数量上看,中小商业银行占大多数。这些银行成立时间短,区域局限性强,加上金融管理人员和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银行业务经营种类单一,管理不善,往往成了经济动荡的头号牺牲品。
   4.商业银行投机性投资大大高于生产性投资。
   由于俄罗斯宏观经济形势长期动荡不安,大批企业面临亏损与破产,商业银行无法进行长期投、融资活动,因此,俄罗斯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活动集中在投机交易和房地产投资等方面。1998年1月10日出版的《经济学家》称“尽管俄罗斯有近1600家商业银行,但几乎看不出这些银行是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这实际上造成一种恶性循环,负债融入的资金未用于可以增长国家造血功能的生产领域,生产领域由于资金不足而得不到恢复,造成更大的经济隐患。任重道远的体制改革 二级银行体制的建立是俄罗斯金融领域改革的巨大成果,中央银行在独立发挥作用的同时,还为政府实施其财政政策提供了配套的货币政策手段。但必须看到,俄罗斯金融体系并未因此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首先,1998年8月,俄罗斯政府由于无法支付1000亿美元的到期债务,宣布卢布大幅度贬值,引发金融危机。银行系统由于持有大量政府国债损失惨重。尽管俄罗斯政府随后采取停止支付、债务重组和托管破产银行等措施,力图避免银行系统的彻底崩溃,但由支付危机引发的灭顶之灾仍使整个金融系统濒于瘫痪。这一时期,俄罗斯商业银行资信评级降低到最低级别,整个俄罗斯金融业举步维艰,余波至今未平,俄罗斯金融业要从1998年金融危机的重创中恢复基本信誉、重塑自身形象的道路仍然漫长。
   其次,俄罗斯经济对世界能源市场价格的严重依赖使俄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在源头上受到了制约。2000年,石油出口占俄罗斯财政总收入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石油产业的利润约300亿美元,相当于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的12%。石油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66%。石油美元虽然避免了大规模的金融动荡,但这种依赖仍是俄罗斯金融业的致命弱点。
   此外,在立法方面,1995至1999年,俄政府虽然颁布了许多新的银行、税收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相应的解释权分散在地方和联邦的税务监察、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官员之间,缺乏必要的统一性,有些甚至相互矛盾。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极为普遍。此外,由于超大工业集团和黑社会的操纵,俄罗斯银行体系要走上法治之路仍困难重重。
   2000年,在世界能源市场价格坚挺、俄罗斯经济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仍有238家商业银行被宣布清盘(几乎是迄今为止俄罗斯已清盘银行总数的一半),36家银行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还有大量名存实亡的“影子银行”,根据俄央行统计,截至2000年12月31日,这种仍合法持有银行业务许可证但实际已资不抵债的银行占俄罗斯银行总数的8.5%,并在名义上还持有总额达21亿卢布的资产。2001年3月,标准一普尔公司对俄罗斯外汇主权的评级为B-,对俄罗斯商业银行的最高评级为CCC+STABLE。可见,俄罗斯商业银行仍处于相当程度的不稳定之中,资信状况不容乐观。
 作者:外经贸部欧洲司 凌激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