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俄罗斯投资
当前位置: 中文版俄罗斯投资金融保险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节选)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经贸合作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10-10 15:23:35
第五章 俄央行报表制度

  24、俄央行的报告期(报告年)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含)。
  25、俄央行应不晚于每年5月15日向国家杜马提交俄央行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俄央行年度报告包括:俄央行活动报告,其中包括俄央行为实施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采取的措施清单和对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分析俄联邦经济状况,其中包括对现金流通和信贷、俄联邦银行体系的分析,对俄联邦外汇状况和收支平衡的分析;俄央行年度财务报表;对俄央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俄联邦审计署对适用俄联邦《国家机密法》的俄央行帐户和业务进行检查的结论。
根据本联邦法的立法意图,俄央行年度财务报表系指:年度收支平衡表、利润总额和亏损总额,包括所得利润及其分配报告;俄央行储备金和基金的形成与使用报告;俄央行对属于其资产的有价证券和对有关组织参股份额的管理报告;用于俄央行员工报酬的支出报告;投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国家杜马应将俄央行年度报告呈送俄联邦总统,还要提交俄联邦政府审定。国家杜马应于每年7月1日前审议俄央行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作出决定。俄央行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每年应不晚于7月15日公布。俄央行应每月公布收支平衡情况、货币流通的资料,包括货币总量的变化情况及货币结构,俄央行的业务综合资料。
  26、董事会批准俄央行年度财务报表后,俄央行应依据《俄联邦税法典》将完税后的年终实际所得利润的50%上交联邦预算,其余利润由董事会划入储备金和各种基金。俄央行及其机构应依照《俄联邦税法典》缴纳税费。
第六章 现金货币流通的组织工作(27-34条,略)
第七章 货币信贷政策

  35、俄央行货币信贷政策的主要工具和方法是:
  1)俄央行业务利率;
  2)必须交存俄央行的储备金的限额;
  3)公开市场上的业务;
  4)给信贷组织的再贷款;
  5)外汇干预;
  6)规定货币总量增长指标;
  7)直接的数量限制;
  8)以俄央行名义发行债券。
  36、根据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规定的指标,俄央行调节其发放的贷款总量。
  37、俄央行可对不同种类的业务规定一种或若干种利率,或者实施非固定利率的政策。俄央行通过利率政策影响市场利率。
  38、信贷组织必须交存俄央行的储备金占其债务总额的百分比,以及交存程序由董事会制定。信贷组织必须交存的储备金限额不得超过其债务总额的20%,上述限额对不同的信贷组织可以有所差别。变更上述限额一次不得多于5个百分点。
违反上述限额时,俄央行有权通过行政程序从信贷组织在俄央行开立的代理帐户上划走未交存的资金,还可通过诉讼程序对信贷组织处以俄央行规定数额的罚款。上述罚款不得超过法院作出相应裁决时根据双倍现行的俄央行再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对信贷组织已交存俄央行的储备金不得加以追偿。吊销信贷组织业务许可证后,信贷组织交存俄央行的储备金应划入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或破产清理人帐户上,并根据联邦法及俄央行有关法规规定的办法使用。信贷组织改组时,先前交存俄央行的储备金重组的办法应依据俄央行法规制定。
  39、公开市场业务系指俄央行买卖国库券、国家债券、其它国家有价证券、俄央行债券以及与稍后实现上述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有关的短期业务。
  40、再贷款系指俄央行为信贷组织提供贷款。再贷款的形式、程序和条件由俄央行制定。
  41、俄央行外汇干预系指俄央行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以影响卢布汇率和货币总供求。
  42、根据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向,俄央行可确定货币总量的一个或若干个指标的增长额度。
  43、俄央行直接的数量限制系指规定为信贷组织提供再贷款的限额和信贷组织进行各种银行业务的限额。为实施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在特殊情况下,俄央行只有在商俄联邦政府后才有权对所有信贷组织采用同等程度的直接数量限制。
  44、为实施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俄央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在信贷组织中流通的债券。在董事会决定发行下一期俄中央债券之日,俄央行已发行的所有债券未偿还部分的票面总值的最高数额应为信贷组织必须交存储备金的最高可能数额与根据该种储备金现行限额所确定的信贷组织必须储备金数额之间的差额。
  45、俄央行每年应不晚于8月26日向国家杜马提交下一年的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向草案,不晚于12月1日提出下一年的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向。国家统一信贷货币政策基本方向草案应提前呈交俄联邦总统和俄联邦政府。
  下一年的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向包括以下内容:俄央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原则构想;俄联邦经济状况概述;对完成本年度货币信贷政策主要指标的预测;有关偏离俄央行提出的本年度货币信贷政策目标原因的数量分析,评估取得上述目标的前景和可能修改该目标的理由;对下一年俄联邦经济发展的预测(不少于两种方案),指出每个方案所预测的俄石油和其它商品的出口价格;对下一年俄联邦国际收支平衡主要指标的预测;反映俄央行提出的下一年货币信贷政策主要目标的专项指标,包括通胀率、广义和侠义货币总量、利率、黄金外汇储备的变化;下一年货币规划的主要指标;采用货币信贷政策的工具和办法的方案,以确保实现各种经济行情下规定的专项指标;下一年俄央行为完善银行体系、银行监督、金融市场和支付体系拟采取的措施计划;国家杜马应在下一年联邦预算法通过前审议下一年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向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 俄央行的银行业务和交易

  46、为达到本联邦法规定的目标,俄央行有权与俄罗斯和外国信贷组织、俄联邦政府开展以下银行业务和交易:
  1)如联邦预算法未作另行规定,发放用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担保的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贷款;
  2)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家有价证券;
  3)买卖俄央行发行的债券及买卖存单;
  4)买卖外汇以及买卖俄罗斯和外国信贷组织出具的外汇支付凭证和债券;
  5)买卖、保存贵金属和其它种类的外汇;
  6)进行结算、收款和存款业务,保存和管理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
  7)发放委托书和银行担保书;
  8)开展与监管金融风险有关的金融工具业务;
  9)在俄联邦和外国境内的俄罗斯和外国信贷组织中开立帐户;
  10)出具各种货币支票和票据;
  11)根据国际通行的银行业务惯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其它银行业务和交易。
  俄央行有权开展银行代理业务和交易,联邦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47、下列各项可作俄央行贷款的担保:标准计量的黄金锭和其它贵金属锭;外汇;卢布或外汇期票;国家有价证券。用于俄央行贷款担保的期票和国家有价证券的清单由董事会的决定予以确定。在董事会决定规定的情况下,其它贵重物品及保函和银行担保均可作为俄央行贷款的担保。
  48、俄央行可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机构、国家预算外基金会、军队、军人、俄央行员工提供服务业务,在俄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也为其他人员提供银行服务业务。俄央行有权为无信贷组织地区的非信贷组织客户提供服务。
  49、俄央行无权:
  1)同无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及自然人开展银行业务,本联邦法第4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获得信贷组织和其它机构的股票(股份),本联邦法第8、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3)开展不动产业务,与确保俄央行及其机构活动有关的情况除外;
  4)进行贸易和生产活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5)将所提供的贷款延期,根据董事会决定作出的情况除外。
  50、俄央行根据联邦法制定的办法承担责任。俄央行的地方机构领导人和按规定程序获得相应委托的俄央行其他在职人员在法院和仲裁法院中可代表俄央行利益。
第九章 俄央行的国际和外经活动

  51、俄央行在与外国中央银行的相互关系中以及在国际银行和其它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中代表俄联邦的利益。
  俄央行有权要求外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督机构提供其在行使监督职能过程中从信贷组织获得的信息和文件,俄央行也有权向外国银行监督机构提供不包括信贷组织及其客户业务资料的相应信息和文件,其条件是上述外国银行监督机构能够遵守与俄联邦法律对俄央行提出的妥善保存信息要求相适应的信息妥善保存制度。对于从外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督机构获得的信息和文件,俄央行有义务遵守俄联邦法规定的有关透露信息和提供文件的要求和外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52、根据俄联邦法规定的程序,俄央行发放设立外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许可证,以及对俄境内外国信贷组织代表处的资格进行认定。非居民资金在信贷组织注册资本额中的增加由联邦法调节。
  53、俄央行制定和公布外国货币对卢布的官方汇率。
  54、俄央行是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机构并根据俄联邦《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法》及其它联邦法行使上述职能。
  55、为行使自己的职能,俄央行可在外国境内设立代表处。
第十章 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56-76条、略)
第十一章 俄央行和信贷组织的相互关系

  77、俄央行与信贷组织、其协会、联合会相互协作,在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重要决定前应与其进行磋商,提供必要解释,审议有关调节银行活动问题的建议。俄央行有义务在收悉信贷组织书面询问之日起,在不晚于一个月的限期内就职权范围内问题向信贷组织作出书面解答。在必要情况下,俄央行可延长上述询问的审议期限,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78、为开展与信贷组织的合作,俄央行有权成立吸收信贷组织代表参加的社会团体性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以研究银行事务的各个问题。
  79、俄央行对信贷组织应履行的义务不负有责任,俄央行自己要承担上述义务的情况除外;而信贷组织对俄央行应履行的义务也不负有责任,信贷组织自己要承担上述义务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章 非现金结算的组织工作(80-82条,略)
第十三章 俄央行组织原则(83-87条,略)
第十四章 俄央行工作人员(88-91条,略)
第十五章 俄央行审计(93-95条,略)
第十六章 结束条款(96-99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