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联邦税务总署及地方税务机关
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外国信贷机构及外国民用航空领域企业
材料递送方式:申请人亲送、申请人的代理人递送、挂号信邮寄
材料的发还方式:相关文件可直接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也可由税务局按照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址邮寄。
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流程:
在外国公司作出设立驻俄分公司或代表处决议后的12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表及其他要求的注册文件,文件清单如下:
1. 制式表№15АФП,关于注册外国企业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申请表,由外国公司按规程确立的授权代表作为申请人签署该表。
2. 外国公司的公司创立文件。
3. 外国公司的营业执照。
4. 外国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5. 外国公司关于设立驻俄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决议。
6. 分公司或代表处章程。
7. 给分公司或代表处负责人的总授权书。
8. 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需交费项目的国税支付证明单。
9. 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与文件一起递交,另一分由接收文件部门签章后交申请人持有或邮寄给分公司或代表处)
注意:上述2~7的文件,应在其签发或形成后的12个月内递交主管机关;上述8的文件,可通过国家及地方付费的国家网络信息系统确认支付。
文件办理要求:
1. 语言要求为俄语,外语文件需附有按规定办理的俄语公证翻译件。
2. 除俄罗斯联邦主管机关和政府机关制定的申请书外,其他文件均可提交按规定办理的公证复印件。注意:对于由外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确认的文件,均需按规定办理领事认证或海牙公约缔约国认证,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其他条约的特别约定外。
3. 对于2页或以上的文件,需要订缝,编页码,并在最后一页的背面标注该文件的总页数。
4.不得对文件内容进行任何增减和修改。
注册时间:全套文件递交后的25个工作日内。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信息在国家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登记证。
对于拒绝注册的,应在该决定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将制式拒绝通知书交给申请人。
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文件自国家登记日起生效。
补发注册登记证:如果注册登记证损失或内容有变更,则在申请及变更所需文件接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新的注册登记证,此后,原注册登记证失效,且失效文件的编号和序列号将会公布在税务局官方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