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联邦税务总署及地方税务机关
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外国信贷机构及外国民用航空领域企业
材料递送方式:申请人亲送、申请人的代理人递送、挂号信邮寄
材料的发还方式:相关文件可直接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也可由税务局按照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址邮寄。
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流程:
注册日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且注册有效期在2015年4月1日之后的外国企业分公司或代表处应不晚于2015年4月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送材料进行登记。
1.由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负责人签署的制式信息表。
2. 于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文件及开设许可证;
3. 分公司或代表处负责人总授权书;
4. 所提供文件的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与文件一起递交,另一分由接收文件部门签章后交申请人持有或邮寄给分公司或代表处)。
文件办理要求:
1. 语言要求为俄语,外语文件需附有按规定办理的俄语公证翻译件。
2. 除俄罗斯联邦主管机关和政府机关制定的申请书外,其他文件均可提交按规定办理的公证复印件。注意:对于由外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确认的文件,均需按规定办理领事认证或海牙公约缔约国认证,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其他条约的特别约定外。
3. 对于2页或以上的文件,需要订缝,编页码,并在最后一页的背面标注该文件的总页数。
4.不得对文件内容进行任何增减和修改。
办理时间:税务局在材料接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会向分公司或代表处签发国家登记证明。
注册有效期在2015年4月1日之后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如在2015年4月1日之前完成该国家登记,则其注册有效期仍为原注册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