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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俄注册公司,总商会有新招


作者:未知   来自:俄罗斯中国总商会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0-4-30 11:26:32

俄罗斯中国总商会会长蔡桂茹与俄联邦司法部注册局局长Адельханян今日在注册局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联邦国家机关«俄联邦司法部国家注册局» 与非商业组织«俄罗斯中国总商会»
合作协议

联邦国家机关«俄联邦司法部国家注册局»,以依据章程工作的局长Адельханян Роберт Артурович为代表,为协议一方,与非商业组织«俄罗斯中国总商会»,以依据章程工作的商会会长蔡桂茹为代表,为协议另一方,一起称双方,在希望发展互利商务和经贸合作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如下:
1.协议对象
1.1.本协议的对象是就相互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
1.2.双方在俄联邦法律基础上履行本协议条款。
2.双方合作方式
2.1.双方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依照俄联邦标准法规,在本协议基础上:
- 交换双方感兴趣的信息;
- 交流工作经验;
- 交换双方感兴趣的信息咨询材料、标准法规、业务意见;
2.2.双方以书面形式就本协议中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换。在需要做出有效决定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通讯提出要求并准备答复,之后通过邮局进行书面确认。
2.3.被要求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权限范围内的要求得以有效和完全执行。
2.4.双方既可以在俄联邦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相互咨询,举行工作会晤和专题讨论会,以便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提出意见。
2.5.双方指示下属机构在本协议框架内进行合作
2.6.为了扩大合作方式,双方可签署不与本协议冲突的补充协议。
3.履行协议
3.1.为了履行本协议,双方依照俄联邦标准法规和内部文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
- 确定共同行动的目的、任务和方式并采取履行协议的措施;
- 审议双方合作重要问题;
- 审议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它问题。
3.2.双方应:
对在本协议框架内合作采取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在必要情况下,对信息进行修改和订正;
在无法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对方在本协议框架内提供的信息只能被用于公务目的。
3.3.只有在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在本协议框架内获取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4.最终条款
4.1.本协议没有一定有效期限的限制,自签署之时即生效。
4.2.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3.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不承担财政义务。
4.4.双方应通过谈判解决分歧和争议。对于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依照俄联邦法律解决。
4.5.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4.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方各执一份。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
«俄联邦司法部国家注册局»
119121,莫斯科
Смоленский бульвар3/5号
Р.А.Адельханян

非商业组织
«俄罗斯中国总商会»
127055,莫斯科
新村街4号
蔡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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