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中俄法律网
俄罗斯投资
当前位置: 中文版俄罗斯投资公司注册

俄罗斯法律关于外商实物投资的优惠措施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9 8:24:53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及历史传统的差异,在吸引外商外资方面,各国选择的外商投资制度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吸引外资方面,俄罗斯给予各国投资者的优惠措施非常有限,加之对俄罗斯法律制度的不了解,能够真正享受其优惠制度的外商投资就更少了。

 

在此,本文仅就俄罗斯法律中关于实物出资的问题予以介绍,以便被更多的投资人士所了解。

 

 

一、以实物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优势

 

 

随着中俄两国经贸水平的不断升级,倒大包、易货和大市场等初级的贸易方式必将成为过去,中俄两国相互之间的大规模投资已经开始逐渐升温。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的第一目标无疑是获得利润汇报,而利润回报水平由主要取决于投资所在国的市场规模和投资制度。在俄罗斯,毋庸置疑,其市场规模不存在问题,但其外商投资政策却毫无任何优势而言,加之其社会治安状况不稳定和办事效率的严重低下,所以,充分利用其目前给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中国自产的许多设备完全可以满足俄罗斯市场需求,利用这些设备在俄罗斯进行投资,即可以销售设备,又可以实现下游产品在俄罗斯的本地化生产,为下游产品创造更为广泛的国际市场。

 

 

二、实物出资可以享受的优惠措施和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110条之规定,外国商品在进入俄罗斯时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关税的税率在5-15%,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0%或者18%。对于进口商或者外国投资者而言,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无疑会增加成本,所以,必须要将其合理规避。

 

1990年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第  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实物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这是俄罗斯立法中关于外商实物出资优惠的最早规定。

 

但是,到了199979日,最新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却又取消了这一规定。

 

 

目前,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6723日颁布的883号政府令(《关于由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而进口的商品在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时的优惠措施》,以下简称883号政府令),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关税优惠;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50条第1款第7项,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与上述优惠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件还有1993521的《俄罗斯联邦关税法》第3437条。

 

 

三、享受关税优惠的主要条件

 

 

根据883号政府令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按照外商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

 

1、必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不不低于10%)注册资本的出资,而且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只有赢利性的无限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注册资本,其外国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而非赢利性的各种组织没有注册资本,所以,即使非赢利性是与外商合资的,其投资人也无法根据883号政府令享受关税优惠。

 

2、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是非消费税商品,如果该商品按照俄罗斯法律需要征收消费税,则不能作为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

 

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见《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81条。

 

3、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属于主要生产资产,而主要生产资产的界定主要参照俄罗斯联邦标准化委员会19941226日的第359号令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1330日的第26H号部长令。

 

根据俄罗斯财政部1998729日发布的关于会计记账的部长令,价值低于俄罗斯最低工资100倍以下的物品,不属于主要生产资产,因此,也无法享受外商实物出资的关税优惠。

 

4、实物出资商品的进口时间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文件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全部出资的交付必须在国家登记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登记时的首期交付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在国家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的首期实际交付出资不得低于50%

 

5、实物出资商品的价格不能高于章程等公司登记文件中约定的出资,否则,超过部分要依法缴纳关税。

 

6、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如果股东以非现金出资支付的股权价格超过申请公司国家登记时最低工资的200倍以上时,则该非现金出资要由独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对该股权协商的价格不能高于评估机构对该非现金出资的评估价格。评估结构由申请人自己聘请,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不指定也不推荐评估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可以与评估结构就评估结果达成默契,只要价格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谱。评估结构收取的评估费用一般是15000卢布左右。

 

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的价格由股东商定,但在以实物支付增发股票时,实物的价格由董事会依法确定,但董事会要根据市场价格来认定,而市场价格必须由第三方评估价格认定。

 

 

在实际执行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主要与上述第4项条件有关。根据俄罗斯关于公司注册的规定,公司在修改章程并进行国家登记时,国家登记机关要求提供实际出资到位的证明,而外国投资者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海关又要求提供公司章程修改已经进行过国家登记的证明,两者相互矛盾,令投资者无所适从。实践中一般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按照正常手续进口设备,办理入资并取得相应的国家登记证明后再去找海关退税。另外一种,先在国外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设备入资到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中,然后办理相应的国家登记证明,拿到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设备的进口手续。

 

 

四、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主要条件

 

 

1、相对于关税优惠而言,增值税的优惠对权利受惠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适用于所有在俄罗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只要该设备是用于注册资本的出资。

 

2、增值税对实物出资的商品有严格的限制,只能是工艺性设备或者该工艺性设备的组成部分或者备用配件。《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并没有详细规定工艺性设备的概念和种类,在实际中主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0127日颁布的第131号部长令执行,该文件附件1是关于工艺性设备的清单。如果进口设备不在该清单之列,则必须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取得该设备为工艺性设备的正式鉴定书。

 

3、如果设备的价格高于150万卢布,则必须要有俄罗斯海关总署的鉴定书。

 

 

五、外商实物出资的海关监管

 

 

由于外商用于出资的实物商品在进口时享受了优惠,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151条之规定,这些商品仍为外国商品,属于有条件放行商品,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在放行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监管海关提交会计证明,证明该商品已经计入该企业的主要生产资产,该注明要由总经理、会计签字,并且要加盖公章。

 

这些商品不得出售转让,否则要补交所有的关税和增值税。

 

那么,这些商品是否可以出租或者作融资租赁呢?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1999125日的复函,出租是可以的,将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而进口的商品进行出租不能视为将其用于与据以取得关税不一致之用途,因为根据现行民事法律租赁并非商品的销售,且已经出租的商品仍然在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避免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在一定时间后转归出租人所有,租赁物的实际转让将视为违反监管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外商转让全部股份,导致公司成为俄罗斯内资企业是,已经享受的优惠措施是否还有效?

 

目前,俄罗斯各地法院就此问题的判决各不相同。笔者个人认为应当有效,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优惠措施是全部依法办理的,是法律赋予外资企业的权力,且相关法律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否则是对企业财产权力的侵犯,海关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进行处罚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005815日,联邦海关署发布复函,对享受了外商实物出资优惠企业在进行改制时是否要补交税款进行了解释,明确在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时,因企业义务依法转让而导致的实物出资由一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转移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不能视为该实物出资的转让,不需补交相应的税款,但此后该实物出资的合理使用的责任由后一家企业承担。依据该复函的原则,即使外商转让其投资,但该实物出资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财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应当补交税款。

 

 

六、中国企业如何利用外商实物出资优惠制度向俄罗斯销售机械设备

 

 

除外商要以实物投资可以享受该优惠措施以外,销售商也可以利用该优惠措施,扩大出口。如果俄罗斯买方购买设备的数量较大,可以由俄罗斯买方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将设备先卖给该离岸公司,然后由离岸公司以设备与俄罗斯买方合资成立企业或者成立独资企业,以此实现商品的零关税进口,对买卖双方都是合算的。

 

 

作者:

 

周广俊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手机:13601279592
电话:010-68534257
传真:010-88459971

 

Skype name: zhou9592

 

电子邮件:zhou9592@sohu.com  zhou9592@mail.ru

 

中俄法律网:www.chinaruslaw.com

 

2006122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