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俄罗斯投资
当前位置: 中文版俄罗斯投资公司注册

俄罗斯吸引外资的法律体系


作者:永庆   来自:《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9-1 20:25:41

  俄罗斯曾于1991年公布了第一部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又出台新的外国投资法,从而使俄罗斯吸引外资法律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形成目前的吸引外资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俄罗斯宪法、民法典、外国投资法、各联邦主体吸引外资法、产品分割协议法、租赁法、特别经济区法和俄罗斯同各个国家签署的相互鼓励、保护投资国际条约。该体系增加了投资形式,使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具有平等地位,重视对外商的保护,同国际惯例接轨。现将几个具体法律分述如下。

  一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该法宗旨是,吸收和有效地利用外国物资和资金、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经验,保障外国投资者经营条件的稳定性并使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适应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法调整的主要是生产部门的投资关系,不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非商业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

  (一)对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俄罗斯1991年的外国投资法的目的在于大量吸引外资,因此给外资规定一系列税收和关税优惠。1999年的外国投资法在汲取吸引外资的实际经验之后,注重对外资给予国民待遇,取消了先前给外资规定的大量优惠,使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权利平等,具有同等的竞争地位。但仍对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企业给予优惠,目的在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发展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着重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

  该法共28条,涉及保护外资内容的有12条:保障外国投资者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保障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参与的商业组织的财产不被国有化及征用;在国有化或征收时保障给予赔偿;保障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参与的商业组织不因俄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良影响;保障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保障外国投资者依法使用其外汇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保障外国投资者顺利将其运进俄罗斯的投资器材和各种形式的信息带出俄罗斯联邦境外;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有参与私有化的权利;保障给予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保障给予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参与的商业组织海关税费的优惠。

  法律第7条关于保障外国投资者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的规定适应了国际惯例,应予特别注意。

  (三)按投资额大小区别对待外商投资

  该法对外国投资、外国直接投资、优先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回收期限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从而规范了外国投资者进入俄罗斯市场的投资标准。达到这些标准者方可被称为外国投资,受法律保护,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

  法律规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优先投资项目概念与外商所享有的优惠和法律保护直接相关。法律把外国投资分为两类:外国直接投资和俄罗斯政府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这两类投资的投资额不一样,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和优惠也不一样。只有参与俄罗斯政府列出的优先投资项目,外资企业才享有该法第16条规定的税收和关税优惠。

  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组建公司;对俄联邦境内成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出租海关估价不少于100万卢布的生产设备;外资入股参与重新成立的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少于合股资本的10%。

  二 各联邦主体的外国投资法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联邦区、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四级分权管理。各联邦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法律,有权吸引外资,有权以其预算为外资提供优惠。俄罗斯的89个联邦主体基本上都制定了外国投资法或涉及吸引外资的法律。法律文本结构和原则与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大体相同,但都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内容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外商对当地的投资、对外商投资的要求、对外商的法律保护和优惠等。

  (一)联邦主体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1.联邦主体国家机关支持和保护对当地的外国投资;

  2.联邦主体支持对当地投资活动的措施有:用当地的预算对投资者提供税金贷款和税收优惠;用当地的预算对属于当地的优先投资项目做担保;发行专项债券为当地大型项目融资等;

  3.保障法律环境的稳定,在法律出现不利变化时,投资者原有的权利保留到合同期满;

  4.优先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

  5.外商投资项目立项须经独立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依法参加投保;

  6.对获得国家支持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国家监督。

  (二)达到投资要求者才能享有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

  各个联邦主体政府一般都有自己的优先投资项目,其目的在于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欠发达产业。对外商投资分为两类:一般外商投资和参加地方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这两类外商投资享有如布里亚特共和国投资法规定,当地含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如外商投资在法定基金中的份额不少于30%;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收入高于其产品销售(完成工程、提供服务)总收入的70%,则可享有共和国提供的优惠。

  1.在完成国家注册之时起的头两年免缴应列入地方预算的利润税;第3、第4年分别按基本税率的25%和50%向地方预算缴纳利润税,自第5年起,全额缴纳利润税。

  2.如果外商参与当地优先发展行业的投资活动,则上述优惠期延长一年。

  3.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对布里亚特共和国经济有重要意义并且得到当地政府赞同的投资项目时,有权获得当地的优惠借款(贷款)和国家担保。

  4.为外资企业和含有外资的企业提供税金贷款,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签订税金贷款协议之日起延缓两年缴纳税金,两年之后开始返还拖欠的税金,在5年内还清。

  三 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

  融资租赁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投资方式,也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其基本概念是,一方当事人(出租方)根据另一方(承租方)的说明及其确认的条件订立一个协议(供货协议),从第三方当事人(供货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订立另一个协议(租赁协议),给予出租人为了商业或者产业目的使用设备的权利,并据此收取租金。这种租赁交易是以融物的形式,为承租方融通了资金,属于投资信贷性质。

  俄罗斯政府曾于1996年制定了融资租赁条例。在取得实际经验之后,于1998年11月5日颁布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该法共六章39条。其宗旨是鼓励在租赁业务的基础上以各种方式对生产资料进行投资,保护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保障投资效益。法律对租赁业务的原则、程序、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做了全面规定。

  (一)适用范围

  该租赁法规定,可以将非消费物资的财产(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客体除外)租赁给自然人和法人临时占有和使用。租赁对象包括任何可用于经营活动的非消费物资,如企业财产及其配套财产、建筑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作为租赁对象。但土地以及俄联邦法律所禁止自由流通或规定特殊流通程序的财产不得租赁。

  (二)外国人在俄罗斯可从事租赁业务

  租赁法第4条规定,任何俄罗斯联邦居民、非居民以及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经营活动主体均可成为租赁主体。第5条规定,作为俄罗斯联邦居民、非居民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创办租赁公司,获得租赁经营许可证,从事租赁活动。

  租赁公司有权向法人筹措资金用于租赁活动。

  (三)租赁活动形式

  主要租赁形式为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主要租赁方式有长期租赁(3年和3年以上)、中期租赁(半年至3年)和短期租赁(半年以内)。主要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回租租赁和经营租赁。

  (四)国家支持租赁活动

  租赁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对租赁活动的支持:制定并实施租赁业发展规划,将其作为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抵押基金,保证对涉及国家财产的租赁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以国家股参与专门投资租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向租赁公司提供国家采购订单;对科技密集型高技术设备的研制及使用给予国家保护;对租赁项目的实施给予联邦预算拨款并提供国家担保;为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可免缴3年以上的利润税;按照法律程序向租赁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及贷款优惠;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等。

  目前,俄罗斯的融资租赁发展比较快,比较普遍,已经涉及民航、汽车、轮船、农用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医疗器械等行业。在大部分企业资金困难的形势下,这是比较有效的投资方式。租赁市场求大于供。1997年的租赁交易额已经达到25亿美元,虽然以后几年交易额受经济形势影响有所下降,但到2003年达到了30亿美元。全国的注册租赁公司有50家,其中"伊柳申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航空机械租赁额占全国租赁市场的1/2。农工综合体企业积极利用这种投资方式。滨海边疆区和科米共和国专门做出决定,以融资租赁条件为本地农业生产者购买农用生产机械。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投资3.5亿美元购置机械设备用于租赁。2003年5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与美国工商会讨论发展两国间的国际租赁问题。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俄罗斯市场的重要投资形式。

  四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于1995年12月30日生效,1999年1月7日做了修改、补充。该法填补了俄罗斯联邦矿产投资活动领域的空白,为俄罗斯商人和外国商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大陆架和特殊经济区范围内按照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实施矿产资源的投资、探查、勘探和开采规定了详细的法律原则。该法是俄罗斯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统一适用的法律。它仅适用于俄罗斯联邦议会批准的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开采、经营的矿产,目前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矿产,目的在于扩大这些产品的生产。

  (一)产品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

  所谓产品分割协议是指俄罗斯联邦为一方同投资者为另一方签订的勘探、开采、分割矿产品的合同。俄罗斯联邦根据该合同按补偿原则向经营主体(投资者)提供在协议规定地段一定期限内的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的特殊权利和实施有关工程的特殊权利,而投资者则用自己的资金实施上述工程并承担风险。

  产品分割协议是确定俄罗斯联邦与矿产投资者双方关系的基本文件,在矿物原料的探查、勘探和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关系,在分割所开采的产品的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以及在这些产品的运输、加工、保存、再加工、使用、销售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处分过程中出现的关系,都由依法达成的产品分割协议加以调整。

  (二)产品分割协议双方

  产品分割协议双方,一方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另一方为投资者。

  在产品分割协议中,代表国家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矿区所在地区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由它们授权的代表;

  投资者是指,按协议在探查、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中,投入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和自筹资金并作为矿产使用人的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法人、按联合经营合同建立的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

  (三)俄罗斯联邦议会决定适用产品分割协议的矿区

  不是所有的俄罗斯矿产都可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进行开采。按该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议会以立法形式批准适于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开采的矿区有:

  1.有一定储量、国家继续开采会造成亏损,如果停止开采会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矿区。

  2.位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边远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有一定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但缺乏资金和技术设备的矿区。

  3.开采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已经开采过但还有剩余储量的矿区。为挖掘这些矿区的剩余潜力必须引进特殊的高性能采矿设备。

  4.特殊自然保护地区的大型矿区。为保护当地生态和矿藏,必须引进资金和设备。

  5.需要自我保障能源、解决就业和稳定社会经济条件的边远地区。

  以下矿区不经过联邦议会批准也可适用产品分割协议:

  储量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

  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天然气田;

  主矿矿产储量在50吨以下的原生金矿;

  储量在1吨以下的沙金矿;

  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

  法律规定,允许按产品分割条件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目前,俄罗斯已经划分出适用产品分割协议法的矿产地有24个,其石油总储量约占全俄已探明石油储量的20%。但真正进入生产阶段的只有"萨哈林一1号"和"萨哈林一2号"矿产地。

  (四)对投资者的限制

  1.通过竞标参加矿产的勘探、开采;

  2.投资者应根据合同向俄罗斯籍的承包人、供货人和运输人提供参与完成协议工程的优先权;

  3.职工中的俄罗斯籍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80%。只在协议工程初期、在俄罗斯公民中没有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时,方可招收外籍工人和专家;

  4.工程所需设备价值的70%应当在俄罗斯法人和俄罗斯境内注册的外国法人中间进行分配;

  5.技术设备和工艺必须按招标原则购置。

  (五)投资者的产品分成

  该法第8条规定,按产品分割协议生产的矿产品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割。首先将矿区使用费从产品中扣除,交给国家。之后补偿投资者的投资费用(勘探、开采、设备购置、运输、保险、环境保护、进口税、工资等费用)。余下的部分为利润产品,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投资者在向国家缴纳自己所获利润的利润税(以产品支付)之后,所余产品均归自己所有。投资者所获利益是投资费用补偿和利润税后产品。俄罗斯联邦所获利益是国家所得的产品利润分成、投资者支付的矿区使用费和利润税产品.

  (六)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

  按该法第13条,投资者必须缴纳利润税和矿产使用费,以及俄罗斯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就业基金费和退休基金费,免缴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税费。

  (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该法保障产品分割协议的稳定。由于投资者同俄罗斯联邦(国家)签订协议,因此法律规定:

  1.保障协议条款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都具有效力。只有在双方同意,或者在投资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要求时,方可变更协议。

  2.如果新制定的法律文件恶化了投资者协议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条件,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新的法律文件不适用于投资者,继续适用原来的法律规范;二是修改协议,保障投资者在协议签订之时拟订的那些商业成果。

  3.如果国家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协议为自己规定的义务而给投资者造成亏损,俄罗斯联邦和有关联邦主体应满足投资者的赔偿要求。

  4.在同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签订的协议中,俄罗斯联邦(国家)作为当事人放弃司法豁免权、诉讼保障、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的豁免权。

  产品分割协议法出台将近10年,但远远没有达到立法者所期盼的目的。业已批准实行产品分割协议条件的矿区不少,但真正落实的寥寥无几。其原因是,向外商提供的油气田开采条件恶劣,外商承担的风险过高,对外商限制过于苛刻。参与产品分割协议的外商也有自己的应对办法,如通过加大投资费用、将自产设备部件运进俄罗斯而后组装冒充俄罗斯产品、提高设备价格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产品份额,西方投资者还联合起来逼迫俄罗斯降低对外商的要价。有消息说,俄罗斯议会准备再一次修改产品分割协议法。

  五 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法

  俄罗斯目前的特别经济区有13个,但以联邦立法形式加以调整的只有加里宁格勒特别经济区和马加丹特别经济区,其他特别经济区是通过条例进行调整的。特别经济区不同于一般经济区,它有优惠的投资制度和宽松的企业经营制度。大体有以下规定:

  (一)税收优惠

  1.区内投资者免交除联邦退休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以外的联邦税;

  2.投入区内生产和社会领域的利润免交利润税。

  (二)关税优惠

  1.投资者将生产所需设备、物资运进特别经济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运出特别经济区免交关税;

  2.区内生产的产品运进俄罗斯联邦其他关境地区免缴关税(产品加工增值率不少于30%、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加工增值率不少于15%并且产品的加工导致商品海关分类编号产生变更,该产品则被视为特别经济区生产的产品)。

  (三)宽松的经营制度

  1.在特别经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许可证;

  2.行政机关依法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从而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3.通过招标实施优先投资项目;

  4.行政机关有权将特别经济区管辖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5.按租赁合同将土地交给投资者使用;

  6.因出口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和智力活动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不适用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义务出售的规定。

  另外,加里宁格勒州特别经济区法规定,该州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同外国国家的行政区域签订关于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合作协定。

  六 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

  1999年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第3条规定,对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调节,适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国际条约是指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相互鼓励、保护投资协定。

  俄罗斯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相互鼓励、保护投资协定,但内容不尽相同。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签订的协定,具有特殊内容。尚在1989年,原苏联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署了保护双边投资协定。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是这个协定的继承者。协定第6条规定,如果协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本国投资者在另一国境内的投资支付保险补偿费,则另一方承认转让投资者所有权利或者要求转让权利的法律或合同有效,承认第一方享有该投资者转让的权利或要求,有权实现这些权利和要求。

  1992年,俄罗斯签署并批准了与美国签署的内容相似的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凡到俄罗斯投资的美国公司,必须与美国授权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签署海外投资保险合同,该公司对美国企业家在国外的投资提供非商业风险担保。一旦出现海外投资保险事故,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受损公司从而把权利让渡给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后者代表国家去同俄罗斯有关机构谈判赔偿事宜。其他西方国家也与俄罗斯签订了类似协定。

  俄罗斯于1993年建立了3家机构:俄罗斯国家投资公司、俄罗斯金融公司和俄罗斯国际外商投资非商业风险保险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贷款人提供保险和国家担保。现在,这些公司的职能转移到俄罗斯经济部。

  1999年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第7条体现了协定中规定的相互保护投资的原则。该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根据合同有权转让自己的权利(让渡求诉)和债务(债务转移)。根据法律或法院判决,外国投资者有义务依照俄联邦民事立法向他人转让自己的权利(让渡求诉)和债务。”

  “如果外国或其全权机构为了本国投资者利益而为其出资,对在俄联邦境内的投资进行了担保(根据保险合同),此项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又转让(让渡求诉)给该国或其全权机构,这种权利转让(让渡求诉)则在俄联邦是合法的。”

  这就是西方国家公司敢于在俄罗斯进行巨额投资的原因所在。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 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