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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外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代表处注册的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驻俄使馆经商参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5-31 14:17:21
在俄外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代表处注册的办法

2004-04-12 14:23:21
 
一、外资企业注册

  近年来,俄罗斯逐步减少了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经营条件方面的限制,使之逐渐等同于本国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在俄联邦境内的注册情况也是如此。

  法人的国家注册主要依如下法规进行:2001年8月8日普京总统签署的第129-ФЗ号《联邦法人国家注册法》;根据2002年5月17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人国家注册法》第二条的规定,发布了第319号政府决议,确定俄罗斯联邦税务部为唯一的国家注册机构。就是说从2002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所有涉及注册的问题均由俄罗斯联邦税务部解决。国家授权的负责法人注册的权力执行机构是俄罗斯联邦税务部位于各地的税务机关。有关法人创立、改组、撤销等情况的国家统一法人名录的编制权限也属税务部。

  按俄法律规定,国家注册手续本身应自申请人提交相应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注册人应前往其主管的当地税务机关所在地进行注册。有几类法人因法律另有规定,因此按专门程序进行注册。下面是一般法人注册、改组和解散分别所需提交的文件(中国公司法人在进行注册前,下述所有文件应在国内译成俄文,在国内的国家公证处进行公证,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还需经俄罗斯驻华使馆领事部进行认证,与此同时还需准备几份经公证和认证的文件副本):

  企业创办:1、注册申请,内容应包括注册法人的个人签字、护照内容、其他个人资料及缴税证明;2、有关设立法人的决议、契约或其他文件;3、创办文件(公司章程等必备文件)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4、外国法人名录摘录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外国创办人法律地位证明;5、国税已缴的证明。

  在注册完毕后,应去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养老保险机关和国家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凭上述手续办理银行登记。

  俄罗斯法律规定,注册机关无权要求国家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

  据俄罗斯经贸部的消息:自2004年1月1日起俄将开始实行法人注册“一个窗口”的工作原则。

  企业改组:1、每个新组建法人的注册申请;2、每个新组建法人的创办文件,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3、法人改组的决定;4、如果是兼并或合并,则需兼并合并契约;5、财产移交书或财产分割平衡表;6、国税已缴的证明。

  企业解散:1、法人注册解散的申请;2、清理资产负债表;3、国税已缴的证明。

  如果法人因破产解散,则向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文件:1、仲裁法院关于完成债权分配诉讼程序的裁决;2、国税已缴的证明。

  根据俄罗斯法律,只有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或送交的机构不正确,国家注册申请才可被拒绝。如果注册申请被拒绝,可到法院提出上诉。经过法院审理,如果拒绝注册的理由不公正并违反了国家注册规定,相应注册机构应赔偿法人所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外国公司代表处

  外国公司代表处在俄司法部国家注册局或俄工商会注册。
  
  1、在司法部国家注册局注册需以下文件和手续:
  
  1)外国公司向注册局提出书面申请函(用外国法人公司信笺书写,公司领导人签名,公司盖章。申请函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所在地址、经营范围、开设代表处的目的、与俄罗斯贸易伙伴的业务情况及发展前景等);
  2)外国法人注册证明或企业注册名录摘录;
  3)外国法人章程;
  4)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开设代表处的决定书;
  5)银行为外国法人出具的资信证明;
  6)对外国法人驻俄罗斯联邦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对在注册局办理开设代表处手续的人员的委托书;
  8)代表处工作条例;
  9)代表处所在地址证明(指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10)俄罗斯业务伙伴的推荐信(至少两份);
  11)地方权力机构出具的外国法人代表处所在地点的证明文件(指莫斯科以外地区);
  12)《外国法人驻俄罗斯联邦代表处注册和列入国家总名录情况调查卡》(由注册局提供,一式两份,外国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提供以上全套文件后,注册局审查注册时间为21个工作日。

  注册代表处后,外国公司和代表处有权:

  开立代表处所需的银行帐户;在俄外交部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公寓申办工作人员的住所和办公场所;通过司法部注册局获得公司派俄工作人员签证方面的帮助。工作人员可在注册局办理个人注册,得到工作卡,并由其帮助办理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多次往返签证。

  2、在俄工商会注册代表处,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函,应写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公司所在地、主要活动、根据章程所产生的董事会和领导机构、开设代表处的目的、同俄伙伴的业务联系情况、合作发展前景、驻俄代表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2)公司章程或条例;
  3)公司注册证明;
  4)公司关于在俄联邦开设代表处的决定;
  5)代表处工作条例,包括内部工作原则、代表处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6)银行为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
  7)两家信誉良好的俄商业伙伴的推荐信(在地方开设代表处还需有当地工商会的推荐信)。

  在莫斯科有代表处,如需再在其它地方开设代表处的话,则须得到批准书,为此,应提供上述1、4、5、7款所列文件。

  上述2、3、4、6款所列文件均需公证,并应由俄驻外领事机构或1961年海牙国际公约参加国国家机关认证及经过公证的俄文译本。

  如根据拟注册公司国家法律,在境外开设代表处须经国家机关批准,则应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批准书,并附于申请书后。

  根据俄工商会的请求,外国公司应向该会提供本公司活动的其它情况。

  应向俄工商会提交对公司驻俄代表处负责人的全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过公证,代表公司就开设代表处进行谈判的代表也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在获得批准书之前应交清注册费用。

  如公司代表处需延期,则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公司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函;
  2、公司代表处工作小结,需注明代表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常驻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常驻证号码、俄籍雇员名单(姓、名、父名及出生年月日)等;
  3、在地方开设的代表处除应有两家可靠俄国伙伴的推荐信外,还须加附当地工商会的推荐信。

  以上报供参阅。
驻俄使馆经商参处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