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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基本国情介绍


作者:未知   来自:网络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5-5-31 14:12:47
俄罗斯联邦基本国情介绍
【国名】俄罗斯联邦(THE RUSSIAN FEDERATION)
【面积】1707.54平方公里
【人口】1.451亿(2000年7月)
【首都】莫斯科(MOSCOW)
【货币】卢布(ROUBLE)
【汇率】1美元兑换27.88卢布(2000年11月24日)

一、概况

【简史】公元882年,奥列格大公建立基辅罗斯大公国。12世纪,基辅罗斯分裂成许多独立的封建公国。1480年,伊凡三世建立了中央集权国家莫斯科大公国。1547年,伊凡四世(雷帝)改大公为沙皇,开始向西、南和东方扩张。1721年,彼得一世称帝,改国号为俄罗斯帝国,定都圣彼得堡。1917年,列宁领导十月革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1922年12月,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等4个苏维埃共和国缔结联盟条约,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后联盟逐渐演变为15个加盟共和国)。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发表“主权宣言”。1991年12月21日独联体成立,同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国家,并作为原苏联继承国取代其在联合国等组织的地位。
【国家机构】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公决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实行联邦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国家权力机构分为联邦会议、政府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联邦会议是俄联邦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政府是执行权力机关,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征得国家杜马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法院是俄联邦司法权力机关。
总统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2000年3月26日当选)。
政府总理米哈伊尔·米哈伊洛维奇·卡西亚诺夫(2000年5月17日就任)。
经济发展与贸易部部长戈尔曼·奥斯卡罗维奇·格列夫(2000年5月18日就任)。
【自然资源】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主要矿藏有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铁、锰、铬、铜、铅、锌、镍、钛、金、钾盐、石棉等,其中煤占世界预测储量的43%,天然气占43-45%,石油占13-15%。俄木材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近25%,世界上最大淡水湖贝加尔湖的淡水量占地球表面淡水总量的五分之一。
【经济情况】俄经济基础较强,资源丰富、能源充足,工业发达、门类齐全,科技实力雄厚,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较好,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
俄从1992年开始进行激进的经济改革,至今的8年多时间里,俄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40%。这些年大致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1994)是危机阶段,生产大幅下降,固定资产投资锐减,出现恶性通胀。
第二阶段(1995-1996)是相对萧条阶段,生产降幅减小,通胀速度减缓,但失业问题日趋严重。
第三阶段(1997)是经济略显止跌趋升阶段。
第四阶段(1998)是经济重陷系统性危机阶段。由于内外消极因素相互结合、各种性质的危机交替发生,最终导致爆发了“8.17"金融危机,使俄经济骤然倒退了3年。
第五阶段(1999年至今)俄经济开始获得恢复性增长。
1999年俄国内生产总值为45455亿卢布,增长3.2%,按年均参考汇率折算为1843亿美元,人均1266美元。工业总产值为29950亿卢布,增长8.1%。农业总产值为6248亿卢布,增长2.4%。固定资产投资为6593亿卢布,增长4.5%。年通胀率为36.5%。
2000年上半年俄经济继续呈现较好发展势头。据初步统计,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为29464亿卢布,增长7.5%。工业总产值为21750亿卢布,增长10.3%。农业总产值为2480亿卢布,增长0.8%。据初步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4.3%。上半年通胀率为9.7%。截至2000年8月25日,俄黄金外汇储备为241亿美元。
据俄政府预测,从2000年到2010年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5%;2010年俄国内生产总值将比1999年增长70.3%,如按美元折算,将增长近1.5倍。
俄从1992年开始实行私有化,这些年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1994)主要是通过将私有化券投入流通形成了私有者阶层,并为建立证券市场创造了条件。经过第一阶段后,工业、科技、农业部门应实行股份制的30169家企业中有71%的企业注册了股份公司,81%的企业决定改组为股份公司,同时商业、餐饮和服务行业中企业的私有化率分别达到了75.4%、66.3%和76.4%。
第二阶段始于1994年7月。企业私有化由第一阶段多半采用无偿转让方式转为按市场价出售的方式。在这一阶段,通过对私有化企业的改造、转产、出售来吸引投资,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股包括出售控股型及集团型石油公司的部分股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出售的股份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0-15%,本国及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购。经过第二阶段后,私有企业的产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以上。
第三阶段从1997年初开始。在这一阶段,对有关企业进行逐个私有化。
截至1999年底,俄已有133200家国有企业实现了私有化,并建立了30800家股份公司。私有企业总数达到2311900家,占所有企业总数的74.4%。通过私有化,已获得收入648亿卢布。

【工业】俄是世界工业大国。其工业发达、门类齐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俄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大约占有三分之一的比重。重工业历来是俄工业的基础,主要有能源(包括电力、石油、天然气)、冶金(包括黑色冶金和有色冶金)、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等3大部门,它们分别占工业总产值的26.6%、18.2%和19%。食品工业和轻工业相对落后,占工业总产值的16.4%,其中食品工业占14.6%,轻工业占1.8%。
从1992年到1998年(除了1997年略有回升以外),俄工业生产一直下滑。1998年“8.17"金融危机后,卢布大幅贬值,抑制了进口,给本国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带来了机遇。从1999年3月份起,工业生产转降为升,开始较稳定的快速增长。1999年工业总产值增长8.1%,2000年上半年增长10.3%。
1999年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电力8450亿度;石油包括凝析油3.05亿吨;天然气5910亿立方米;煤2.49亿吨;钢5150万吨;铁矿石8220万吨;轧材4090万吨;拖拉机1.31万台;小汽车95.6万辆;载重汽车17.4万辆;化肥1150万吨;硫酸710万吨;化纤13.5万吨;胶合板131.9万立方米;纸张294.1万吨;纸浆419.5万吨;水泥2840万吨;各种布料16.57亿平方米;电视机27.6万台;微机14.4万台;肉107.2万吨;全脂奶制品550万吨;植物油84.5万吨;面粉1220万吨;砂糖678.1万吨。
目前俄工业部门(除了能源和原材料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较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以外)劳动生产率很低,只相当于工业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至六分之一。生产设备严重磨损(磨损率接近于60%),其平均投入使用期限已超过20年,比工业发达国家高出1-1.5倍。工业产品的生产费用很高,比工业发达国家高出1-1.8倍。上述因素影响了俄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目前工业部门亏损企业占近40%。

【农业】目前俄有农业用地19520万公顷,其中可耕地12160万公顷,种植饲料用地6970万公顷。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为6.7%。俄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分为3类:1、农业企业(包括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合作社、股份公司等);2、个人农户;3、私人农场。它们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份额分别为38%、60%和2%。从1990年到1999年,俄农业总产值下降了42.7%。
畜牧业是俄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牲畜存栏头数大幅减少。2000年初,俄有牛2800万头,其中奶牛1310万头,还有猪1830万头,羊1470万头,以上4项分别比1993年初减少46%、35%、42%和72%。
目前俄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低下、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产品损耗严重,亏损企业所占比重超过60%。

【基础设施】俄作为大国,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但由于经济长期萧条、投资匮乏,其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与世界上比相对落后。90年代末,俄交通运输业综合发展水平仅占世界第45位;通讯业发展水平仅占世界第42位,比工业发达国家落后15-20年;电脑化程度也明显落后。
90年代末,铁路仍是俄主要运输方式,占客运总量的47%,货运总量的74%。1998年底铁路运营总长度为14.8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其中通用铁路线8.6万公里,专用线6.2万公里,电气化铁路线3.98万公里。
公路运输较发达,1998年底公路总长度为91.6万公里,其中硬面公路75.2万公里,每千平方公里有硬面公路44公里。
航空运输(尤其是客运)较为发达,航线总长度约为80万公里,拥有民用飞机7400架。1999年航空客运总量为534亿人公里,占客运总量的11.4%;航空货运总量为70万吨,仅占货运总量的0.03%。
1999年底俄内河运输的河道总长度为8.5万公里,其中深水河道4.2万公里。因冬季河道封冻,一般河道每年有4-6个月停航。1999年初俄有河运船舶38000艘,其中7000艘为自动行进式船舶,760艘为河海运输两用船。俄专家估计,从2000年到2005年,俄将报废河海运输两用船240艘以上,并订购约200艘3500-5000吨位的河海两用新船。
海运较为发达,航线总长度约为100万公里。拥有海港40个,年吞吐能力为1.65亿吨,约60%的海港为浅水港。1999年初俄拥有海轮460艘,总吨位为635万吨。货物海运总量占各类货运总量的18.6%。
1999年底俄管道运输的管道总长度为21.4万公里,其中输气管道15.3万公里,输油管道4.6万公里,成品油输送管道1.5万公里。
俄城市交通发达。1999年底俄公共汽车线路总长度约为200万公里,有轨和无轨电车线路总长度为0.77万公里,地铁线路总长度为402公里。
俄邮政业设施较好,1998年底有邮政所13.41万个,邮件处理机0.57万台,邮车3.28万辆,邮筒19.14万个,邮递员13.37万人。
1998年底俄有电话交换机3.75万台,总容量3210万门;住宅电话2240万门;公用电话19.1万门;每百户家庭拥有电话43.6部,其中城市家庭拥有52.1部,农村家庭拥有20.6部;移动电话76.17万门;无线寻呼机用户38.39万个;国内长途电话线65.44万条;国际电话线6.77万条。
1999年初俄有计算机400万台以上,计算机市场年销售额为10亿美元。
【居民生活习惯】俄居民性格豪放、文化素养较高;讲究生活、注重穿戴、善于消费、消费品位较高;民族节日较多,几乎人人能歌善舞、对饮酒情有独钟。
二、对外贸易管理

【对外经贸关系】俄外贸在1991年和1992年连续下降后,曾多年保持增长势头,但受1998年金融危机影响,1998年和1999年再度出现下降。从2000年开始,又重新出现回升和较大增长。
1999年俄外贸额(含个体贸易)为1154亿美元,下降13.4%,其中出口743亿美元,增长0.2%,进口411亿美元,下降30.5%,实现顺差33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81亿美元。
2000年上半年俄外贸额(含个体贸易)为698亿美元,增长35.3%,其中出口491亿美元,增长51.3%,进口207亿美元,增长8.2%,实现顺差28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5亿美元。
目前俄外贸国别地区构成如下:欧盟居首位,在俄外贸额中所占比重为34%;其后依次为独联体国家(占19-20%)、亚太经合组织国家(占17%)和中东欧国家(占13%)。
据俄方统计,1999年俄十大贸易伙伴依次为:德国(俄与德国双边贸易额为104亿美元)、乌克兰(73亿美元)、美国(71亿美元)、白俄罗斯(70亿美元)、意大利(48亿美元)、中国(44亿美元)、荷兰(42亿美元)、英国(35亿美元)、芬兰(33亿美元)、波兰(32亿美元)。我国为俄第六大贸易伙伴。
俄出口商品结构:能源产品占42-48%,金属及其制品占23-28%,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占10-11%,化工品占8-9%,木材及纸张纸浆占4-5%,食品及农业原料占3-4%,纺织品及鞋占1-2%。
俄进口商品结构: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占35-36%,食品及农业原料占25%左右,化工品占15%左右,金属及其制品占7-10%,能源产品占5-6%,纺织品及鞋占4.5%左右,木材及纸张纸浆占3.5%左右,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占0.3-0.5%。

【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自1992年以来,俄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管理政策已屡经调整,日趋完善。目前,俄对外贸易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出口贸易管理:俄在出口方面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两类,即税收调节措施和非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的主要措施有:
1、俄自1992年开始征收出口关税以来,其出口关税计征制度不断朝着简化手续和自由化方向发展,直至从1996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了出口关税。但1998年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寻求新的收入来源,俄政府于1999年1月11日又作出了《关于批准从俄罗斯联邦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的决定》,恢复了部分商品的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清单中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某些食品等。
2、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增值税方面有两种规定。一是对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征收全额增值税。一般商品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为10%。
3、消费税根据不同情况,对消费税的计征办法有如下具体规定:1)通过易货合同的出口,需缴纳消费税;2)向非独联体国家的出口(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3)向波罗的海三国的出口,如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免征消费税;4)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均需缴纳消费税。
非税收调节的主要措施有:
1、对个别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目前俄对以下三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第一类是国际协议规定要求数量限制的商品,如纺织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野生动物、药物原料、译密码设备、武器及双重用途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学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静剂、毒药、有关俄境内、大陆架及海洋经济区内的分地区、分产地的能源信息等。第三类是国内有较大需求的商品,如1998年10月31日俄政府作出决定,自当年11月25日和11月15日起分别对未加工皮张(牛皮、羊皮及其它皮张)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无数量限制)。
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富余,亦可通过实际出口业务加以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2、加强对两用商品的出口监督。为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履行瓦森纳安排(针对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出口监督)规定的国家义务,1996年10月,俄政府批准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
该条例规定,在出口两用商品和技术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口对象和地点;最终用户;进口商的义务(出口对象只能用于申报目的,未经出口商书面允许,进口商不得转口或转让出口对象);如进口商为中介,则应由最终用户以书面形式确认承担类似义务。
具体监督办法是,审查出口是否与俄联邦承担的有关转让两用商品和技术的国际条约相一致;发放审查结论书;发放许可证;实施海关监督。
3、实行出口合同登记制。1994年7月取消对主要出口创汇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制后,为监督出口价格水平,曾实行过“出口合同登记制”,所有战略性原料商品在出口时必须在原外经贸部(现为经济发展贸易部)登记。从199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进出口业务合同均应进行登记。按规定形式递交申请后,合同登记工作将通过俄中央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各地区的特派员办事处进行,并颁发有特派员签字盖章的登记证书。
4、推广对出口商品的统一验证制度和海关估价制度。1996年1月1日开始,俄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实行统一强制性验证制度。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只是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进行验证。
1996年12月起,俄规定对出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制度,即对合同成交价进行海关评估。
5、对加工服务贸易的出口进行管理。近年来,“来料加工贸易”在俄得到较大发展。“来料加工”在俄有两种方式,一是外部来料加工,即外商将原料从国外运入,委托俄企业为其进行加工;二是内部来料加工,即外商在俄境内购买俄产原料,委托俄企业为其进行加工。两种方式获得的产品在出口时都享有一定的关税优惠。为了堵塞漏洞,俄海关专门作出规定,卖给外国公司的俄产原料不受海关监管,外商获得的加工产品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额和许可证规则)运出俄联邦关境。俄政府业务问题委员会于1999年12月7日又作出决定,建议针对“来料加工”,在税收方面应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这实际上取消了优惠。
进口贸易管理俄在进口方面的管理措施同样包括两类,即税收调节措施和非税收调节措施。
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有:
1、进口关税俄自199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此后,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俄政府每年都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个别商品还实行季节性特别关税。为了避免偷逃进口关税,俄还实行海关估价制度。
2、增值税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同的国别,采取两种征收办法。第一,对从独联体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从非独联体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税基为商品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三项之和。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为10%)。进口商品在俄境内加工、销售过程中新增值部分还要缴纳增值税。
3、消费税俄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始于1993年2月1日。目前仅对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小轿车等五大类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来自独联体国家和非独联体国家的上述商品都要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进口商品只需缴纳一次消费税,进口商品在俄境内加工、销售过程中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非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有:
1、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一般来讲,商品进口到俄罗斯不受配额限制,只是对有限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这种商品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护植物的化学产品、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是需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第三大类为个别商品。随着保护国内市场任务的加重,俄逐步增加了进口许可证管制的商品。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对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废止原于1996年9月19日作出的对上述商品实行进口配额的决定。
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对彩电整机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1999年1月13日,俄联邦政府《关于俄联邦药品及制药用品进出口的决定》规定了对部分药品(包括部分兽用药品)及制药用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对烟草及其工业代用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2.推广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大部分商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非食品类进口商品。
3、建立健全反倾销措施。俄国产商品在质量、价格、包装上均无法与进口商品相竞争。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扶持民族工业”,1995年8月俄原外经部通过了《关于对进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进行调查,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暂行规定》。根据该项法规,俄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会可直接向“俄外贸保护措施委员会”(1995年4月成立)提出调查某类商品的申诉,或由联邦政府、地方州政府代其提出申诉。如存在出口国利用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倾销商品的情况,并对俄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俄政府可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税等保护性措施。
4、对易货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1996年8月18日俄总统签发了《关于对外易货贸易实行国家调节》的命令,其中规定,易货贸易只有在办理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易货商品通关时必须提交易货许可证。
俄联邦政府中负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部门是经济发展贸易部。该部研究和实施国家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对俄联邦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国家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在俄外经贸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俄工商会是一个旨在促进本国民族经济发展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及服务项目有:帮助解决工商会会员在国内外的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问题,保护其利益;通过帮助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发展有竞争力产品的生产;培训人才;提供咨询;认证俄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明及其它与出口有关的文件;根据客户要求,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并开具证明;办理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登记,负责商标和服务标志、公司名称和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承办国内外展览;审批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俄开办代表处的申请;组建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海损检定员协会,开展国际间商业仲裁合作。

【海关制度及税率】俄罗斯海关管理及对进出口实行关税调节的基本法律是《海关法典》和《关税法》。
《海关法典》详细规定了海关管辖的各项业务、海关的各项制度以及海关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确定了俄海关的机构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地区海关管理局、分关、支关等组成。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海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俄联邦总统和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贯彻执行《海关法典》、《关税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的海关业务;管理海关干部和海关业务;开展国际海关交流。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海关机构多、任务相对集中地区设立10个地区海关管理局,作为国家海关派驻机构,协助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派驻地区的海关。俄目前共有海关机构105个,海关职工1.5万多人。
《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一般原则和条例;税号、税种、海关估价和产地国的确定程序;实行反倾销和补偿关税的程序;提供关税优惠及其它事宜。
2000年4月1日起,俄联邦开始实行新的《俄罗斯联邦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此前,俄罗斯一直使用《独立国家联合体对外经贸活动商品名称表》(以下简称《独联体商品名称表》),而新的《俄联邦商品名称表》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和《独联体商品名称表》为基础,结合近年来本国进出口货物实际变化情况编制而成。其最重要的变化是:原商品编码使用9位数字,而《俄联邦商品名称表》则使用10位数字,对商品进行更精细分类并规定相应税率,可更合理准确地对商品征收关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从近几年若干次进口税率调整情况看,实行复合关税的商品数量渐趋增多。进口关税率水平如下:食品-5-30%;酒类-每公升0.12-2欧元;化工产品-5-15%;轻纺产品-15-30%;机器设备-5-20%;家电产品-20-30%;电气设备-5-30%;药品-5-20%。
进口税率是进口商品的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征税,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但部分商品无此优惠。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产地证明。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05个。对从47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
俄罗斯政府将于近期讨论归并进口商品税号目录及修订进口税率问题,初步计划将修订1.1万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下调,3500多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将不高于20%,同时将目前的7个税率标准减为4个:5%为鼓励税率,主要用于原料类商品;10%和15%为正常税率;20%为限制性税率,主要用于机械设备,现有的25%和30%两个极限税率将取消。俄政府希以此增加关税收入及加快入世进程。
除关税外,进口到俄罗斯的商品还要缴纳的增值税(一般商品增值税率为20%,食品、儿童商品及粮食等为10%)、消费税(应缴消费税的商品包括酒精、酒精饮料和啤酒、香烟、首饰、小汽车、汽油等)及海关规费(商品发票价值的0.15%,其中,0.1%以卢布缴纳,另0.05%以结算货币缴纳,此项收入归海关自行支配使用)等。
自1999年起,俄对部分原材料及食品开始征收出口关税,多实行季节性出口税率。

【俄罗斯海关通关须知】俄《海关法典》规定,海关手续应在发货人(出口时)或收货人(进口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俄海关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间为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海关机关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海关手续可在其它地点和非海关工作时间办理,但需收取双倍手续费。俄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决定某些种类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某些商品只有办完动植物检疫、生态及其他检验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
3、许可证(指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4、商检证书(指需进行商检的商品);
5、有关商品的许可证书(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申领地点如下:
A、动植物产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B、电离子辐射源产品-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委员会;
C、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内务部;
D、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俄联邦通讯信息部;
6、原产地证(指商品产地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
7、法律规定的关税、税费付讫的单据;
8、进口合同登记证;
9、其它补充单证。
海关手续分为初步手续和基本手续两部分。初步手续系指货物按一定的海关制度存放之前应办理的手续,旨在防止运入违禁品并为海关目的进行商品验证。基本手续系指在海关接收报关单后,由海关、报关人及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应受海关进行监管的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常运到收货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并在那里办理海关手续。
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在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该期限不得超过向海关提交货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不得超过10天)。
如海关确认受理报关单,则应将报关单编号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对所提交的单证、信息发生怀疑,海关有权索要补充单证和信息,以便检查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所含信息是否准确。
海关负责人须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审查单证并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若是易腐货物则不超过3天)。上述期限自报关单提交之日起算。
运入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还须提前办理货物申报,在预计货物过境之日前10-30天内须向海关提交临时报关单并将海关税费保证金存入海关帐户。保证金率根据俄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第420号命令予以确定。
以下情况可不存入保证金:
1、货物是由持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许可证的海关承运人运输的;
2、货物是根据1975年国际货运公约运输的。

【海关估价】俄《关税法》规定了以下六种估价方法:
1.按商品成交价估价;2.按相同商品的成交价估价;3.按同类商品的成交价估价;4.按减值法估价;5.按加值法估价;6.参照国家惯例估价法估价。
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交易所证明的信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的单证,根据合同条件的不同,可以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创办文件、合同、合同补充书;
2.与交易有关的第三方所签的合同;
3.发票(账单)及银行结算凭证;
4.能证明商品价值的会计凭证;
5.运输及保险单证;
6.发货国报关单;
7.订货单;
8.仓单;
9.生产厂家商品目录、明细单、价目表;
10.装箱单;
11.产地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安全证书以及其它能证明所报价值的单证。
在报关人不能证明其所报价值可靠性的情况下,海关可决定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自行对商品作出估价。

【商品检验】俄罗斯商检体系基本上继承了原苏联时期的管理体制和有关法规,不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俄联邦标准化计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俄标委)是负责标准及认证的国家机关,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方面的国家政策、对执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监督、制定使用国际标准的规则等。俄目前使用的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在保证产品对生态环境、人民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保证技术与信息的兼容、产品相互替代、统一监督方法、统一标记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是俄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俄通过强制性认证来执行国家标准所提出的要求。俄标委负责公布有关国家标准、全国经济技术信息分类,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协议等方面的官方信息,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国家登记。俄建立国家认证体系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及服务认证法》、《食品质量与安全联邦法》,其规则符合ISO9000标准。
俄对需要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清单从最初的数十种发展到现在的数千种,其中包括家电、农机具、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等几大类。取得进口商品的安全性认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
1、在签约和供货之前由俄罗斯授权机构对提供的商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证明;
2、出口商提供在境外取得的商品质量合格证书,该证书应根据国际和地区通用的原则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在俄得到认可。文件应交俄许可证发放单位,经验证后发出“合格证明书”的证明。
俄商品检验分为强制性检验和非强制性检验两种。强制性检验商品是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中包括:机器制造业产品,电机、电子、仪器、仪表类产品,医疗器械,原材料及木材加工制品,轻工业品,外包装,焰火制品,呼吸器官保护剂,肥料,杀虫剂,兽药,农产品,食品,烟草及其制品,化妆品,洗涤剂等。办理强制性商品检验证书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是以俄商检部门对输俄产品所做的用俄文书就的商检证书为依据。
2、是以出口商所出具的在境外取得的,按照国际、地区、双边协定作出,同时又为俄所承认的商检证为依据并凭境外证书在俄境内领取俄方认证证书。
商品检验包括以下程序:递交申请、接受申请(包括选择商检模式)、筛选样品及监测、生产评估(如果商检模式对此有要求)、分析检测结果并决定是否发放证书及使用许可、对商检产品进行监督(如果商检模式对此有要求)。
除俄标委之外,其它有关部门也参与送检产品的商检认证工作并提出补充要求,例如:
国家卫生检疫监督局-食品及食品原料;儿童食品及用品;烟草制品;卫生用品;新型材料;电离子辐射源产品等。
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动植物产品。
内务部-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
俄联邦通讯信息部-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等。
俄联邦矿产与工业监督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等。
为方便外国伙伴办理认证手续,俄在境外还授权三家外国专业公司(它们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支网络)负责发放商检证书;瑞士SGS公司、匈牙利Mertcontrol公司、德国DINGOSTTUV公司。
在俄进行商检有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反映:商检手续繁琐,随意性强,一地一章,收费紊乱,标准不一,规章制度内容多变。这使许多初步涉足俄罗斯市场的公司不知所从,对具体程序和要求感到茫然。因此,一些较早进入俄市场的外国公司多采取如下做法:雇佣一些专门从事商检和报关的工作人员为公司服务或委托经俄标委授权的商检行进行商检。
【商品包装】俄罗斯商品包装与ISO122标准基本相符。俄商品分为两大类-食品类和非食品类。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食品名称及种类;生产国和生产公司;食品重量和容量;食品主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价值;保存条件;有效使用期限;制作及食用方法;使用建议和使用条件。
非食品类商品包装应有以下内容:品名;生产国和生产厂商名称;用途、主要性能及技术规格;有效及安全使用的规则和条件;根据该类某些商品的国家标准化要求以及销售规定而对该商品所作的其它说明。
自1999年7月1日起俄对部分商品(主要是酒类制品、音像制品、电脑设备三大类)实行强制性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该标志可在俄标委下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购买,统计信息条可在俄各地区国家贸易监督局申请购买。
所有商品(包括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必须粘贴俄文使用说明。如商品包装或标签较小,无法容纳全部必要的文字说明,则允许另附商品使用说明书。

【知识产权保护】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包括4个部分:(1)著作权;(2)专利法;(3)关于对民事流转参与者及其创造的产品(工作、服务)确定个性的手段的立法;(4)有关非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立法。
1.著作权
俄罗斯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包括:(1)俄联邦法律《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利》(1993年7月9日第j5151-1号俄联邦法律);(2)俄联邦法律《关于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1992年9月23日第j3523-1号俄联邦法律);(3)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关于媒体》(1991年12月27日第j2124-1号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4)俄联邦法律《关于在俄联邦的建筑活动》(1995年11月17日第j169-ф3号俄联邦法律);(5)俄联邦政府令《关于以若干种形式使用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最低稿酬标准》(1994年3月21日第j218号政府令);(6)关于电影和录象作品登记的规定(1993年4月28日)。
著作权的基本原则:(1)创作自由原则;(2)将著作者的个人利益与全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著作者关心道德和物质利害关系的原则;(4)尽力保护著作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原则;(5)著作者个人非财产权不可转让的原则;(6)著作合同自由原则。
著作权的客体是人类思想的创作活动,其表现形式应为客体形式-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为作品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主体所有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作品著作者及其继承人,俄罗斯国家,其他法定继承人。
著作者个人非财产权包括获得承认著作者权、作品署名权、公开发表权和撤销、拒绝发表权、名誉保护权以及各种许可方式的发表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著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其中合著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最后去世的著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
2.专利权
俄罗斯有关专利权的法律法规包括:(1)俄联邦民事法典;(2)民法原则;(3)俄联邦专利法(1992年9月23日第j3517-1号俄联邦法律);(4)递交异议及在俄联邦专利局上诉院审议该异议的规则;(5)有关专利权的俄联邦专利局规范法令和国际协定。
俄联邦专利局受理和鉴定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优先权、发明承认权和独自使用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专利局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但不超过3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局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的期限不超过5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设计)人指的是发明创造该产品的自然人。专利权人指的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自然人,以及在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中注明为发明人或其继承人的自然人和(或)法人。
3.关于对民事流转参与者及其创造的产品(工作、服务)确定个性的手段的立法
俄罗斯有关对民事流转参与者及其创造的产品(工作、服务)确定个性的手段的相关法律包括:(1)俄联邦民事法典;(2)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关于在商品市场开展竞争和限制垄断》(1991年3月22日);(3)俄联邦法律《关于股份公司》(1995年12月26日);(4)俄联邦法律《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1992年9月23日);(5)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审定的公司规章(1927年6月22日);(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7)国际标志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8)有关为注册标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57年)。
对民事流转参与者确定个性的手段包括: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商品产地名称。
现行俄罗斯法律未对公司名称加以定义,而仅作为要项。公司名称具有专有性和无限期性,属于个人非财产权利,在俄联邦境内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参与国境内有效。
商标可为词汇、形象、立体、声音、灯光、嗅觉、复合及其他形式。商标使用权所有人可以是单独的法人(或自然人)及集体组合。
商品产地名称以词汇形式标明商品产地,如国家、居民点、地方或其他地理位置。
俄联邦专利局受理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等权利注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和服务标志应注明申请人和地址,对所申请标志的图象、颜色等进行描述,并根据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标准提出该商品或服务的清单。
商品产地名称应注明申请人和地址,对所申请标志进行描述,描述商品性能及其与所生产地理环境的相关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地点及其所产商品的鉴定。
商标专有权的有效期自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起为10年,根据申请人书面请求,每次可延长10年。
4.有关非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立法(从略)

【原产地证标准】按照俄联邦《关税法》(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俄联邦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产地国。
根据1993年5月17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01-12/532号《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
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
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
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报产地情况不实。
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
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
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
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
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c.商品名称;
d.运输工具及路线;
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
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A级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在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商品符合1980年6月5日《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2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从1994年9月1日起,产地国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凭货物报关单即可免税进口。如对商品产地国产生疑义,则应依据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包括产地证书,技术文件和质量证书。此外,对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提交俄文商品产地证书,且为产地国国家全权机关(相关部委)或工商会认证。商品必须从在产地国注册的企业直接购买且从产地国直接发货,否则将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外汇管理】俄联邦的银行体制分为两层结构--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商业银行。俄联邦中央银行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独立于其它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法机关之外。中央银行通过颁布外汇使用条例、确定官方汇率及向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商业银行买卖外汇的方式干预和管理外汇市场。中央银行不具体从事企业间的外汇业务,具体从事外汇业务的是俄各商业银行。
1、实行经常性项目的卢布自由兑换政策。自1996年6月1日起,俄罗斯已开始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八条有关义务,实行经常性项目的卢布自由兑换。但这并不意味卢布在国际结算中已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货币,今后俄仍将在与资本流动有关的业务方面实行国家外汇调节措施。
2、实行有管理的汇率政策。1998年8月17日爆发金融危机以后,俄中央银行放弃了”外汇走廊”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目前,俄中央银行在确定官方汇率时并非完全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而是同时考虑到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差额、国家黄金外汇储备情况和通货膨胀水平等综合指标。除此,俄还对外汇交易市场进行较强的行政干预。因此,俄现在实行的是有管理的自由浮动汇率政策。
3、取消专门汇市,统一外汇交易规则。俄外汇交易市场分为早市和午市,原规定在早市上的只能是出口商将出口外汇收入在市场上出售,进口商在已签订正式进口合同的条件下可委托授权银行在上午场购买外汇。只有在午市上银行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买卖外汇,其目的是抑制外汇投机。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是根据上午场的交易情况确定的。现在已取消专门汇市,所有外汇交易商在早市和午市上均可按普通汇市的规则自由买卖外汇。
4、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自1994年1月1日,俄开始通过计算机外汇监控系统对出口商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经营外贸业务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将出口商的每笔出口业务的最后收汇情况传给外汇监控系统的计算机中心,中心立即与原已储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出口商是否有隐匿外汇收入的行为。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9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对出口贸易的支付方式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出示100%预付款证明或已开立出口商品海关价值全额信用证后,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1999年1月俄中央银行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出口收入的50%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此外,还要将25%的外汇收入直接交售给中央银行。
5、加强对进口付汇的管理。自1996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付汇情况进行监督。办法同对出口收汇的监督一样。9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管理,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进入海关监管区的通知后或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方可进行支付。1999年初,俄中央银行又发布命令,俄进口商在向国外预付进口货款时,必须在负责汇付的银行存上一笔与货款相等的卢布款,待其向银行提交到货单证后,上述卢布存款方可退还进口商。
6、俄各银行在与设在避税区的公司开展业务时必须建立准备金。俄央行于1999年7月作出决定:自1998年8月起,俄各银行与在避税区注册的俄罗斯公司进行的主要业务必须建立准备金,准备金的数额不得少于每项业务额的50%。
7、关于外汇汇款的规定。1996年6月1日,俄央行取消了活期帐户和汇款的外汇业务限制,企业可将6月1日以后的存款换成外汇,并根据进口合同向国外汇款。但需缴纳15%的汇出税。在俄企业售货所得卢布可以兑换成美元,但要交银行手续费0.5-1%。银行出具携带外币出境证明,凭此证明,可将外汇携带出境。
8、限制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1999年7月,俄政府颁布了《关于对〈俄联邦外汇调节和管制法〉进行修改补充的联邦法》。该法对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作出新的限制:俄本国自然人一次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如不超过500美元,无需填写报关单及出示允许携汇出境证明;携汇额在500美元以上、1500美元以下者,无需填写报关单,但必须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携汇额在1500美元、10000美元以下者,必须填写报关单并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携汇额超过10000美元者,必须经俄中央银行批准。外国自然人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入境时申报的数额。2000年1月,俄中央银行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程序的规定。据此规定,俄本国自然人一次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如不超过1500美元,既无需填写报关单,也不必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

【展览会和博览会】莫斯科国际展览中心是俄罗斯唯一具有先进设施的大型展览综合体,位于市中心莫斯科河北岸,占地20公顷,有6个室内展馆,总面积5.5万平米,室外展地面积3万平米。配套服务设施有会议中心、新闻中心、服务中心、谈判室、贵宾室、银行、商店、美发厅、邮局等。每年在此举办的国际性展览约50多个,参展单位8000余家,其中60%来自国外。
目前在俄举办大型国际展览均由国际展览中心股份公司承办。该中心是国际博览会(UFI)唯一来自俄罗斯的成员,下属10个分公司,分别负责与办展有关的各方面事宜。自1959年开始举办国际展览会,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无论是办展经验,还是组织能力,在俄罗斯均属首屈一指。
参展单位应提前向国际展览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一式3份),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参展单位收到答复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心提供的银行帐号预付一部分租金,同时提供参展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护照号码、出生年月等)以及展品清册(一式5份),然后由中心发邀请函,以便办理签证等手续。
参展单位对办展的各项要求均应提前书面通知俄方;展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均要落到实处,以免误展;装箱单及展品清册一定要尽早寄给俄方,以便提货及报关;由于关税问题,展品应如实报价。
在“莫斯科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固定展览会和博览会有:
1、国际民用消费品博览会(每年一届)
2、国际食品及其原料博览会(每年一届)
3、国际机械设备博览会(每年一届)
4、俄罗斯国际汽车展览会(每单数年)
5、汽车工业展览会(每双数年)
6、保健展览会(每3年一届)
7.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每年一届,保健展览会年除外)
8、国际轻工设备与工艺流程展览会(每4年一届)
9、森工机械展览会(两年一届)
10、家具工业及家具展览会(每年一届,森工机械展览会年除外)
11、科学展览会(每3年一届)
12、石油天然气展览会(每2年一届)
13.金属加工展览会(每4年一届)
14、国际通讯设备展览会(每2年一届)
15、农业机械展览会(每5年一届)
16、小型农业机械化展览会(每年一届)
17、建筑工业展览会(每2年一届)
18、电力展览会(每4年一届)
19、电力技术工艺展览会(每4年一届)
20、化工展览会(每3年一届)
21、银行和事务所展览会(每年一届)
22、国际食品机械展览会(每4年一届)
23、信息技术展览会(每年一届)
24、光学仪器展览会(每2年一届)
25、广告展览会(每2年一届)
26、旅游工业展览会(每2年一届)
27、电视电影无线电设备展览会(每2年一届)
除上述固定展览会以外,该中心还举办其它展览会,如:国际制鞋设备展览会、国际食品及原料展览会等。
莫斯科另一举办展览会的大型场所是“国民经济成就展览会”。每年在俄罗斯各地也举办许多各种类型的展览会。
三、对外国投资管理

【投资环境】俄罗斯市场容量大,市场竞争水平低;自然资源丰富,原料和燃料价格比较便宜;工业基础雄厚,军工及高科技优势明显;俄人口整体文化素质较高,拥有专业技术熟练而又相对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所以,俄罗斯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投资市场。然而,目前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很差,如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税务负担过重,政府官员腐败,黑社会活动猖獗,等等,有待俄政府下大力加以改善。
截至2000年7月1日,外国对俄累计投资余额为306.79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144.94亿美元,证券投资3.82亿美元,其他投资158.03亿美元。目前外国对俄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工业、交通和通讯业、商业和公共餐饮业,其中工业部门外国投资的重点是燃料工业、食品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和金属加工工业。
俄罗斯从事吸引外资工作的政府和民间中介机构:
1.俄联邦政府投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主要由在俄有大型投资计划的外国公司组成,隶属于俄联邦政府,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俄利用和吸引外资,就此进行定期讨论分析并提出咨询建议,为俄政府在吸引外资政策的确定和调整方面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参考。目前委员会共有25个成员,下设8个工作小组,包括完善投资环境小组、完善税收制度小组、完善银行系统的组织工作及证券市场小组、完善能源动力立法小组、完善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小组、消除俄出口贸易壁垒和非贸易壁垒小组、建立俄罗斯投资保险体系小组、俄罗斯地区小组。
2.俄联邦政府外国投资促进中心——该中心隶属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为法人实体,属非商业性组织。其主要宗旨是向外国投资者和俄罗斯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在投资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向外国投资者和俄罗斯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为联邦和地方的投资规划和项目进行国际性招商;
──制定和实施以改进俄罗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形象为目标的宣传和信息战略;
──向联邦政府机构提供有关外国投资信息;
──协助俄罗斯企业、外国公司和商界人士寻找投资机会和具体的合作伙伴;
──就如何改善俄罗斯的投资环境提出建议。
中心的具体活动方式包括:
──向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权力机构、俄罗斯科学院各科研所提供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和信息;
──协助外国投资者和俄罗斯企业起草投资项目建议书和报告;
──开发和应用信息技术,建立有关投资项目、投资法规和市场情况的数据库;
──在吸引外资领域与外国以及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开展信息和科技合作;
──在俄罗斯和国外组织信息发布和宣传活动,向主要资本输出国介绍引资计划和引资项目;组织联合出版和发行活动;
──在俄罗斯和国外组织广告宣传活动以改善俄罗斯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形象;
──与潜在的投资者就利用外国投资和贷款的条件进行谈判并向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提出必要的建议;
──为俄罗斯对外投资包括在第三国实施联合投资项目提供帮助;
──为投资方案和投资项目组织咨询会、研讨会、展览会、新闻发布会和博览会等活动;
──监督投资方案和投资项目的实施;
──协助外国投资者和俄罗斯企业与联邦和地方政府以及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领域的其他组织建立联系;
──从事出版活动。
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在伦敦、法兰克福、巴黎、米兰、阿姆斯特丹、新加坡、东京和华盛顿等地设有代表处。该中心还在英特网上建立了“俄罗斯投资指南”网站,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环境、投资趋势与实绩、投资立法、税收;地区情况介绍、统计资料;股票市场;投资项目,等等,其网址是:http://www.fipc.ru/fipc。
3.俄联邦资产基金会——该基金会是政府的专门金融机构,负责为涉及俄私有化进程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目前该基金会已在欧洲和美国金融市场上开设了办事处,专门为对俄企业股票、不动产感兴趣的有实力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4.俄联邦工商会——该工商会是根据俄宪法和俄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成立的独立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俄各地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其宗旨是联合各地区工商会,促进俄罗斯经济的发展,促进俄罗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俄罗斯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经贸和科技关系的发展。
在促进吸引外资方面,俄联邦工商会可帮助俄企业同外国合作伙伴建立直接联系,为俄罗斯和外国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注册商标及出售工业产权,提供出版广告服务等,并能行使仲裁权。
俄联邦工商会下设登记局,负责审批外国公司代表处注册申请书,为外国公司代表处人员进行登记、颁发常驻证、办理延长签证期和居留期手续等。
俄联邦工商会下设包括投资合作问题委员会在内的19个专业委员会。该工商会还在英特网上建立了“俄罗斯商业合作信息网”网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信息资源,俄罗斯工商会,“商业合作”系统,国家采购招标,“俄罗斯技术”项目,俄罗斯小企业,商业信息电子商店,信息支持热线等,其中网络信息资源的主要内容有:俄罗斯和外国公司的商业建议,有关对外经贸和投资的立法,投资项目和投资建议,统计资料,企业联系地址以及经济分析预测等。“俄罗斯商业合作信息网”的网址是:http://www.rbcnet.ru。
此外,俄罗斯还有一些商业性引资中介公司,它们为有关企业提供投资项目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近年来俄政府颁布的有关投资的法律有:《俄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颁布),《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1999年1月颁布),《俄联邦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法》(1999年2月颁布),《关于保护有价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联邦法》(1999年3月颁布),《俄联邦租赁法》(1998年11月颁布),《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1999年6月颁布),等等。

【投资政策】根据《俄联邦外国投资法》,除俄联邦法律另有例外规定,为俄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不低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例外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其目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和道德原则,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
——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性例外即附加优惠应符合俄联邦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对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资额在10%以上、并用所获得的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完全享受《俄联邦外资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国家保障包括: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保障外国投资者用各种方式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让;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在其财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时获得赔偿;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不因俄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保障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使用和向俄联邦境外汇出其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保障外国投资者将最初作为外国投资带入俄联邦境内的器材和文件形式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无障碍地带出俄联邦境外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外资法》规定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包括:可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和俄联邦税法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提供海关税费优惠;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各项优惠,有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应保障并可用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外资法》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是指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外国投资总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约合41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在外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最低投资额不少于1亿卢布(约合41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对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实行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联邦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在优先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后,如果俄联邦政府颁布关于调整关税及其他税费的新的俄联法律法规或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在执行优先投资项目中的税赋总额加大,或对在俄联邦的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增多,则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修改和补充在投资项目回收期(最长不超过7年)内将不适用于执行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对于回收期超过7年的优先投资项目,如果其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俄联邦政府可延长对参与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优先投资项目清单由俄联邦政府制定并公布。目前该清单尚未出台。
此外,有关特别经济区的联邦法(如《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为特别经济区的投资者提供了专门的关税和税收优惠,《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及其修改和补充法为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的投资者规定了较为优惠和便利的条件。

【企业经营中所需交纳的税费】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纳税方面,外资企业与俄本国企业没有什么不同。目前在俄外资企业须交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税率为20%(食品、儿童用品为10%),以销售收入为基数,将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
利润税——税率为30%,以经营利润额为基数;
财产税——税率为2%,以平均财产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基数;
广告税——税率为5%,以广告费为基数;
汽车公路使用税——税率为2.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住宅、文化设施税——税率为1.5%,以销售(工程、劳务)额为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税率为5.4%,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医疗保险基金——税率为3.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退休基金——税率为28%,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就业基金——税率为2%,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教育机构需求税——税率为1%,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交通工具税——税率按不同车种、不同马力确定,在莫斯科为每马力6-26卢布,在其他地区为每马力0.5-7.15卢布;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20%,以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车价为基数;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5万卢布(含)以下按12%的税率计征,5万卢布以上—15万卢布(含)按0.6万卢布+超过5万卢布部分×20%的公式计征,15万卢布以上按2.6万卢布+超过15万卢布部分×30%的公式计征。
2000年8月5日,俄联邦总统正式签署了《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它将于2001年月1日生效。该《税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对以下4个税种作了规定:
1.增值税: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仍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统一消费税:各种酒精及酒类制品的税率为每公升1-88.20卢布;烟草原料、下脚料等为零税率,吸用烟草税率为每公斤405-166卢布,雪茄烟税率为每支10卢布,各种卷烟的税率为每1000支10-75卢布;珠宝制品税率为5%;各种车辆的税率为每马力10-100卢布(90马力以下的轿车为零税率);汽油、柴油等税率为每吨550-1850卢布;石油、稳定凝析油税率为每吨66卢布;天然气税率为15-30%。
3.个人所得税:俄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13%,但对个别收入规定特殊税率。
对以下收入按35%的税率征税:彩票中彩收入,赛马赌博及其他赌博收入,从为商品、工程、服务作广告而组织的比赛、游戏及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超过2000卢布的奖励,所获一定数额以上的保险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较低而获得的某些物质利益。
对以下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红利收入,非俄联邦注册纳税人所获收入。
4.统一社会税:此税属新税种,它把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为一体,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
作为雇主的单位(不包括农产品生产单位)——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35.6%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3.56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7.56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10.5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作为雇主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纳税基数为每个员工自年初累计的工资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6.1%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61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20%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6.61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10%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9.61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氏族家庭小农场、律师——纳税基数为自年初累计的收入额,总计税率为:
10万卢布(含)以下按22.85%计征,
10万零1卢布—30万卢布(含)按2.28万卢布+超过10万卢布部分×12.8%公式计征,
30万零1卢布—60万卢布(含)按4.84万卢布+超过30万卢布部分×6.4%公式计征,
60万卢布以上按6.76万卢布+超过60万卢布部分×2%公式计征。
关于其他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办法尚待确定。
此外,根据俄海关规定,在俄境内开办企业的外商作为对法定资本的投资而运入俄联邦关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具有生产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后第一年进口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的外籍雇员带入俄关境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公司及公司代表处注册程序】根据俄联邦法律,外国企业可在俄境内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代表机构,外国公民也可在俄从事经营活动,但均需按规定办理如下注册手续:
注册公派独资股份公司
若注册公派独资股份公司,在来俄前需在国内准备好以下三个文件: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派出单位在银行的资信证明、派出单位的法人委托书。上述三个文件需译成俄文,并在国家公证处进行公证、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俄罗斯驻华使馆领事部或总领馆进行认证。
来俄后需办理的文件有:公司合同、成立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书面注册申请、提供公司法定地址保证书。上述文件应以俄文书就,并在俄公证处进行公证。
在俄银行开立积蓄帐户,为此需有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国内公司章程。在帐户上要存放一半注册资金,开户银行需30天时间在中央银行进行备案。也可以用实物投资的办法,不必设立积蓄帐户,用于投资的商品或设备可免缴进口关税。
文件齐全后,即可进行注册(可委托律师或专门办理注册的公司帮助办理)。上述文件应交到地方注册局,经审查,如文件符合俄罗斯法律规定,注册局将在3天内发给临时营业执照。该执照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间,为获得正式营业执照,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到国家统计委员会注册,领取公司相应编号;
2、到公司所在区税务局登记注册;
3、到注册局指定银行开立公司结算帐户,将在积蓄帐户上的资金转过来。请银行给税务局、养老基金会、医疗保险基金会、就业基金会、警察局、移民局、外交部出具关于公司已开立帐户的证明;
4、到养老基金会注册备案;
5、到医疗保险基金会注册备案;
6、到俄罗斯国际合作与发展署注册,办理公司进出口权,同时公司将被列入俄罗斯企业名录;
7、到许可证局办理公司经营某种商品的经营许可证(部分商品需到有关部委办理,如食品需到农业食品部、药品需到卫生部);
8、提供公司印章申请及样式;
9、持经营许可证到移民局办理劳动就业批准书;
10、持劳动就业批准书到警察局办理登记卡、凭卡办理一年有效的长期居留签证;
11、到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局注册,取得办理邀请函和多次往返签证的资格。
经过以上程序后,可到注册局领取长期营业执照。从拿到临时执照到领取正式执照需45天。
注册公派合资股份公司
在国内需办理的文件与注册独资股份公司相同,此外合资双方应共同制订公司章程、书面注册申请、创办合资公司的协定、法定地址(邮政地址)所有者担保书。
合资公司与独资公司在注册手续上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
1、到银行开立帐户时,需交付50%法定资本;
2、若法定资本以实物形式投入,则必须办理实物接收文件和物资清单。
合资公司获得正式营业执照后,还需到经济部国家注册局登记。需备以下文件:
1、正式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注册申请、公司领导机构设立协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3、外国合作伙伴证明;
4、俄国合作伙伴注册文件(复印件);
5、国家统计委员会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帐号及交付50%法定资本的证明。
公司在领取国家注册局发放的登记证明后,还应到地方财政局注册股份。至此,注册手续完毕。
注册个人独资公司
应准备以下文件:公司章程、书面注册申请、提供法定地址担保书、在俄银行资信证明。将上述文件在俄公证处进行公证,凭第1、4个文件到中国驻俄使馆办理在俄开办公司证明信,然后进行注册(可委托律师或注册公司帮助办理)。注册手续与公派合资公司手续相同。
独资公司自在注册局注册之日起,每季度应向税务局报告一次经营情况,报表需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日之前送到税务局;合资公司每年需向税务局报告一次经营情况。如不按期报告,税务局有权查封公司银行帐户。
在俄注册公司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如果所建公司属燃料能源综合体企业或其外资额超过1亿卢布(旧卢布),则无论该公司位于俄联邦何地,都应到俄联邦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办理注册;其他企业可在当地注册局办理注册,但还应在国家注册局办理国家登记。在办理注册时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联邦主体行政部门同意开办合资公司的文件;
2、注册登记卡;
3、俄方注册者注册文件及俄地方财产所有者建立合资公司的决定书;
4、如注册的系燃料能源企业,则需有与燃料能源部签定的技术鉴定书;如公司业务与生态环境有关,则需有同生态环境保护部签定的技术认定书;如公司法定资本超过俄联邦反垄断法规定的限额,则需有同反垄断委员会签定的协议。
(二)在俄注册的公司分为股份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两种,前者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成立发起人,后者可有一个或多个成立发起人。
(三)为在俄银行开立积蓄帐户,须有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国内公司章程,。在此帐户上要存放注册资金的二分之一。银行需30天时间在中央银行进行备案。也可不开立积蓄帐户,以实物投资代替,用于投资的商品和设备可免缴进口关税。
(四)在注册局办理手续后,3天后取得临时公司执照。凭此照可到税务局办理登记,可到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可将积蓄帐户上的资金转移过来。还应到各社会福利基金会办理登记。45天后可领取正式执照。
注册外国公司代表处
外国公司代表处可在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注册,也可在俄联邦工商会注册。此外,还应在国家注册局办理委派手续和综合登记。
(一)在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注册需以下文件和手续:
1、外国公司向该部行政司司长提出书面申请函,内容包括公司机构、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在俄市场经营期限、俄罗斯贸易伙伴以及将由代表处协助解决的事务等;
2、公司章程副本;
3、贸易清单摘要;
4、银行为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
5、2-3家俄罗斯伙伴支持外国公司在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申请注册代表处的推荐信。
上述文件中1-4需由俄驻外领事机构进行公证、认证并译成俄文。以上文件的审查注册时间为60天。
注册代表处后,外国公司和代表处有权:
1、开立代表处所需的银行帐户;
2、在俄外交部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公寓申办工作人员的住所和办公场所;
3、通过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获得公司派遣俄工作人员签证方面的帮助。工作人员可在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办理个人注册,得到工作卡,并由其帮助办理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多次往返签证。
(二)在俄工商会注册代表处,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函,应写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公司所在地、主要活动、根据章程所产生的董事会和领导机构、开设代表处的目的、同俄伙伴的业务联系情况、合作发展前景、驻俄代表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2、公司章程或条例;
3、公司注册证明;
4、公司关于在俄联邦开设代表处的决定;
5、代表处工作条例,包括内部工作原则、代表处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6、银行为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
7、两家信誉良好的俄商业伙伴的推荐信(在地方开设代表处还需有当地工商会的推荐信)。
已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的外国公司如需再在其它地方开设代表处的话,则须得到批准书,为此,应提供上述1、4、5、7款所列文件。
上述2、3、4、6款所列文件均需进行公证,并应由俄驻外领事机构或1961年海牙国际公约参加国国家机关认证及经过公证的俄文译本。
如根据拟注册公司国家法律,在境外开设代表处须经国家机关批准,则应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批准书,并附于申请书后。
根据俄工商会的请求,外国公司应向该会提供本公司活动的其它情况。
应向俄工商会提交对公司驻俄代表处负责人的全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过公证,代表公司就开设代表处进行谈判的代表也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在获得批准书之前应交清注册费用。
如公司代表处需延期,则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公司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函;
2、公司代表处工作小结,需注明代表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常驻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常驻证号码、俄籍雇员名单(姓、名、父名及出生年月日)等。
3、在地方开设的代表处除应有两家可靠俄国伙伴的推荐信外,还须加附当地工商会的推荐信。
此外,根据俄政府1999年4月1日的决定,外国公司驻俄代表处自1994年以来享有的可将一系列自用商品(主要是办公设备)免税带入俄境内的优惠待遇已被取消,上述商品在运入俄联邦关境时需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有关税费。

【签证和居留】俄联邦的入境签证有俄驻外使领馆签发。中国公民持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者免签;由俄方承认的正式旅行社组织的国际旅游团成员免签;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者须凭已经办理了有关认证手续的邀请函在俄驻外使领馆申办入境签证。
根据俄有关规定,外国公民在进入俄境三日内必须到俄内务部指定的签证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或长期居留手续(中国公民在申办长期居留手续前,必须在俄银行存入500美元保证金,以证明其有能力随时离开俄境)。需要在俄境内工作的外国公民须在俄移民局申领劳动许可证书。
附录
【出访须知】俄位于欧亚大陆的北部,东西最远距离有1万多公里,横跨11个时区,南北距离约2800公里。陆上与14个国家接壤,与我国有4334公里的共同边界,海上与日本、美国隔海相望。从西到东主要地形为俄罗斯平原、乌拉尔山脉、高加索山地、西西伯利亚平原、中西伯利亚高原、南西伯利亚山地、远东山地,从北到南为北极沙漠带、冻土带、森林冻土带、森林带、森林草原带、草原带和半沙漠带。
俄气候基本上属于北半球温带和亚寒带大陆性气候,从西到东大陆性气候逐渐增强,夏季南北部气温相差悬殊。其主要特点是:四季比较分明,冬季漫长、严寒,夏季短促、凉爽,春秋季比较温暖但时间不长。
俄有130多个民族,俄罗斯人占81.5%。官方语言为俄语。居民主要信奉东正教。
俄电压为220伏,频率为50赫兹,插头为欧洲标准的两脚圆柱形。
【工作时间】
银行: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8:00
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邮局: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9:00
星期六9:00-17:00
星期日休息
商店: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9:00
星期日休息(食品店、大百货商场、农贸市场照常营业)
【常用电话及传真号码】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欧洲司一处
电话:10-65198650
传真:10-65198902
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
电话:007-095-9382006
传真:007-095-9382132
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电话:007-095-1431544
传真:007-095-9382005
俄罗斯驻华使馆
电话:10-65322051
传真:10-65325398
俄罗斯中国银行
电话:007-095-7950455
传真:007-095-7950456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亚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经济贸易合作局
电话:007-095-9501134
传真:007-095-9509424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电话:007-095-9290334
传真:007-095-9290355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院
电话:007-095-9290091
传真:007-095-9290153
俄罗斯“国际展览中心”
电话:007-095-2553702
传真:007-095-205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