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 自
2. 通过铁路将货物运入关税同盟关境的承运人,包括海关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须在货物运入关税同盟关境前至少2小时提交预先信息。在货物抵达前至少4小时,经认证经营者、海关报关员、发货人、有权享有、使用和(或)处置货物者或其他相关人,向货物经关税同盟关境进境地(以下简称“运抵地”)所在的关税同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承运人提交预先通报所需的货物信息。承运人从这些相关人及其公司接收上述信息。
3. 若货物拟在运抵地办理海关过境(转关)手续,应提交以下预先信息:
(1)与运输单证(承运单)相符的发货人、收货人信息;
(2)启运国、指运国信息;
(3)报关人信息;
(4)承运人信息;
(5)承运货物的国际运输工具信息;
(6)与商业单证、运输单证(承运单)相符的货物品名、数量;
(7)与商业单证、运输单证(承运单)相符的货值;
(8)根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或统一的《关税同盟对外经贸商品名录》,不少于前6位的货物HS编码;
(9)根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或统一的《关税同盟对外经贸商品名录》,每项编码下的货物净重和体积,以及第二计量单位的数量(如有此信息);
(10)货物件数;
(11)与运输单证(承运单)相符的指运口岸;
(12)若准予进出境(如有单证),货物遵守关税同盟进出境限制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13)货物或集装箱拟在运输途中换装和(或)装载作业信息(如有此信息);
(14)预计运抵时间;
(15)抵运地。
4. 根据海关过境(转关)程序,货物从进入关税同盟关境后的抵运地海关至从关税同盟关境运出的启运地海关(关税同盟关境内的转关手续),无需提交本决定第3款第(7)条所指的信息。
5. 若货物不计划在运抵地办理海关过境(转关)手续,或承运人不掌握货物办理此手续的信息,应提交以下预先信息:
(1)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3)启运站和指运站名称;
(4)货物件数、品牌和包装类别;
(5)根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或统一的《关税同盟对外经贸商品名录》,货物的品名和不少于前4位的HS商品编码;
(6)货物净重(千克);
(7)集装箱封号;
(8)预计运抵时间;
(9)抵运地。
6. 本决议第3至第5款规定的预先信息应提交给抵运地所在的成员国海关。
若本决议第3至第5款规定的预先信息提交不完整,不符合《协定》第6条规定的结构和格式,应向预先信息提交人发送不受理此预先信息的电子通知,并指出原因。在此情况下,视为未提交预先信息。
7. 如在抵运地办理海关过境(转关)手续,根据本决议第3款和第4款规定提交的预先信息与商业单证、运输单证(承运单)和(或)其他单证信息相符的情况下,此预先信息将作为过境(转关)报关单的电子副本。
8. 在本决议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成员国海关提交完整的预先信息的批次货物被视为风险货物。成员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采取措施,降低此风险。
9. 如因技术原因运抵地海关未收到预先信息,将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对运送货物实施海关作业。
10.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应于
(1)开发完成海关信息系统,包括对本决议第3至第5款规定的预先信息的接收及本决议第7款规定的预先信息的使用系统;
(2)根据需要修改本决议第6款第2段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11. 成员国外交部于
12. 本决议于
本决议第10、第11款于本决议正式对外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欧亚经济委员会主席
维·赫里斯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