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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经商受损告险企索赔


作者:闫新红   来自:《法制晚报》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2-10-15 8:09:31
针对在国外有可能发生的被当地政府变相征收的政治风险,新洲集团花近500万元保费试图“买平安”。但事与愿违,在俄罗斯投资经营的林场最终被俄方用一系列手段收回,企业也“被破产”。

  回国后理赔遭拒,新洲集团申请仲裁,要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偿1亿余元。9月12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专家表示,“走出去”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此案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判决结果有示范效应。

  投资 受邀考察 收购俄罗斯林场

  傅建中先生是浙江一位民营企业家,曾任新洲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黑龙江省政府邀请他去俄罗斯考察,并推荐了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木兴林业有限公司的林场。

  木兴公司是苏联时期远东最大的国有林业公司,苏联解体后公司停产,俄方多次表示希望外国公司投资收购。

  考察后,新洲集团与另一家公司出资成立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公司,新洲集团持股70%。2003年12月15日,新洲材源木业公司与俄方签署合同,收购了木兴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得林场经营权。

  经过数年奋斗,公司的原木采伐、加工数量逐年增加。2006年的原木采伐量已达到2004年的12倍多。

  投保 花近500万 境外“买平安”

  就在傅先生对公司发展充满憧憬之时,当地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

  木材在中国的价格涨了几乎一倍,且很多外国企业和哈巴罗夫斯克州政府洽谈投资造纸厂项目,但均希望能得到成规模的白松林地资源,而当地拥有大规模白松林地的只有木兴公司。

  “2006年,我就听说一些俄罗斯财团为了这些经济利益,鼓动州政府收回木兴林场。”傅先生说。2006年,新洲集团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贷款1.56亿元,以股东贷款方式出借给木兴公司。

  之后,新洲集团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海外投资保险投保书,就该集团向木兴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债权,申请承保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造成项目企业不能按照贷款协议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2006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明细表第9条约定的承保范围是“征收、汇兑限制、政府违约”。

  2007年1月4日,新洲集团支付保险费496.02万元。

  事发 先成“嫌疑人” 后被指欠税

  让傅先生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2007年3月,哈巴罗夫斯克州交警查扣了12辆运输非法采伐木材的运输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木兴公司涉案。

  傅先生讲述了当时的情形

  5月26日,拉左区内务局执行哈巴边区检察院的委托,对木兴公司储木场的木材进行“保护”,木材无法继续运出,经营活动被迫停止。之后,木兴公司资金链断裂,被迫将中国工人遣送回国。

  6月25日,木兴公司将哈巴边区检察院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检察院行为违法。8月28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同一天,州政府部门把木兴林场23557.72立方米木材以低于正常价格三倍多的价格卖给俄罗斯一家公司。

  9月18日,当地税务局进驻林场查“欠税情况”,8天后以木兴公司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514577卢布(约合43万余元人民币)为由,向州仲裁法院递交木兴公司破产申请。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个月前,木兴公司刚刚收到俄罗斯联邦杜马的来信,称将木兴公司列入俄罗斯“最好的年度纳税人”名单。

  2008年4月9日,法院判决公司破产。5月16日,法院宣布解除木兴公司的林地租赁合同。

  我国政府部门

  做出的调查报告

  及情况说明(摘录)

  浙江省政府

  事件源于与木兴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伟光公司违法运送木材被查,其中一名司机护照签证邀请单位为木兴公司,俄有关部门查封了木兴林场,提出终止木材资源租赁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事件是由俄罗斯哈巴州政府蓄意策划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目的是没收木兴公司资产、收回林权。属于政府强制征收行为,是由俄罗斯国家风险所导致的。

  黑龙江省商务厅

  当地检察院的行为,不是一般的执法行为,而是为了特殊的目的,为某个利益集团夺取林场的采伐权。俄方虽然采取了法律、税务和行政的手段,但是每一步都是没有道理的。

  理赔 申请仲裁 索赔1亿余元

  事发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政府、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以及中国驻哈巴总领事馆,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或情况说明。

  在俄罗斯维权未果,新洲集团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拒绝。

  无奈之下,新洲集团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仲裁书,请求裁决保险公司赔偿海外投资(债权)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144亿元。

  新洲集团认为,俄地方当局实施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间接征收,新洲集团的损失与该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说法 称新洲集团索赔证据不足

  对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规定,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全部与损失相关的证明文件,且始终承担举证义务。

  公司表示,其对新洲集团的索赔函中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核,保险公司认为新洲集团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俄罗斯当地政府部门实施了征收行为并导致木兴公司的财产控制权和经营权被剥夺。

  该公司还表示,事发后,其聘请了俄罗斯当地律师进行调查,认为当地检察院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为完全符合俄罗斯法律,因此不属于征收行为。同时,根据俄罗斯法律,如果被作为证据没收的物品不易保存或保存费用过高,可以将其出售。

  此外,据傅建中及其他参与庭审的人员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当庭表示,该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因此无须遵守新洲集团提及的多条保险法规的规定。

  保险专家说法 政策性险企也应遵守保险法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告诉记者,政策性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政策性保险公司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

  刘新立认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保险法》中除专门针对商业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条款,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刘新立表示,这个案子不在于政策性保险公司是否要遵守保险法,而在于保险公司与客户签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企业损失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公司就应履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

  通过向俄罗斯一些高级官员了解情况,他们认为新洲集团在俄投资项目的遭遇是地方政府蓄意而为的,是对已私有化项目的一次变相征收。

  企业专家说法 判决结果具有示范效应

  北京九邦纵横咨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张循礼表示,企业出国经营,首先要评估生存风险,了解进驻国法律以及投资政策。

  其次,要评估经营风险,如进驻国的就业政策、生产和劳动要素获得途径等,还应与中国政府机构保持联系。

  据了解,企业在国外被当地政府变相征收的政治风险,在国内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家认为,此案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判决结果有示范效应。

  “"走出去"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走出去的是企业,但代表的都是国家。如果所在国的强权让中国企业受到伤害,祖国应该是它强大的后盾。”他说。

  文/记者 闫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