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批[2007]第697号
国家电网公司:
《关于成立国家电网公司驻俄罗斯和蒙古代表处的请示》(国家电网外事〔2007〕59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在俄罗斯、蒙古设立代表处。
二、
代表处业务范围为:市场招展、对外联络。
三、
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
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处、驻蒙古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五、
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