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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海外联合投资(BVI)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作者: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3-27 10:55:55

(商合批〔2007〕494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海外联合投资(BVI)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7〕20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海外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上海海外联合投资(BVI)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汇增资33505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总投资从995万美元增至3450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主办单位认真、稳妥地推进俄罗斯波罗的海明珠项目的实施,并将项目的有关情况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五、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向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