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中俄法律网
俄罗斯投资
当前位置: 中文版俄罗斯投资经济特区

靳会新:对《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及相关法律的解读


作者:   来自:俄罗斯学刊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28 12:29:41
内容提要

2014 年底,俄罗斯出台《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目的是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加速发展,创造宜居条件。规定了建设基础设施的资金保障、管理及市政监管、海关监管等方法。为配合该法,俄政府对联邦税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

关键词

俄罗斯 超前发展区 行政管理 税收优惠 外籍劳务

作者简介

靳会新,黑龙江大学《俄罗斯学刊》主编、高级编辑。


        2013年8月3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解除了远东发展部部长伊沙耶夫的职务,任命曾任自然资源和生态部部长8年、时任总统助理的特鲁特涅夫为俄联邦政府副总理兼总统驻远东联邦区全权代表;9月11日,任命俄罗斯人民阵线中央指挥部两主席之一、年仅38岁的加卢施卡为远东发展部部长,从而完成了远东地区最高领导班子的大换血

新任远东发展部长亚历山大•加卢施卡认为,他上任伊始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2013年10月,加卢施卡提出远东地区发展方案:第一,建立特别发展区,诸如高新技术园区、经济特区等;第二,改变远东发展部工作机制,将负责远东发展的全权、经济特区管理全权从地区发展部划归远东发展部;第三,改变发展机构工作方式,远东发展基金应按新模式运作,每向基金投入1卢布,应吸引私人投资510卢布,建议将基金资本提高到1000亿卢布,并将基金转化成股份制公司或非商业性组织。还将成立三个新机构:一是吸引投资和支持出口机构;二是远东联邦区发展集团,负责协调执行基础设施担保义务;三是人力资源发展机构,负责协助人员招聘和培训。

2013年12月,普京总统宣布,有必要在远东构建超前发展区网络。2014年12月23日,俄国家杜马终读通过《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该法共十章三十六条,以下简称《超前发展区法》),2014年12月25日由俄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2014年12月29日由总统普京签署并颁布。

一、建设超前发展区目的

建立超前发展区的目的就是按照俄联邦政府决议对企业经营等活动赋予特殊法律制度,建立良好投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加速发展,创造宜居条件。2013年10月16日,加卢施卡在远东地区发展问题会议上指出:远东联邦区内部市场不到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的5%,这说明远东地区经济发展恰恰不应面向我们的内部市场,构建面向亚太地区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富有前景。为此,需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高竞争能力,建立经济特区。而只有在远东联邦区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优于亚太地区国家的时候,地区才能具有吸引力。

二、建设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的资金保障

建设超前发展区最重要的是资金问题,为此《超前发展区法》规定:

(一)修建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的资金保障来自联邦预算资金、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地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俄联邦可通过下列方式为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1.向管理公司注入注册资本,管理公司(由俄联邦全资控股)为基础设施修建融资;2.对投资者贷款修建基础设施提供贴息,最高可达再融资利率的100%;3.使用其他项目融资机制;4.使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三)联邦主体和地方执行机构可通过下列方式依法为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修建融资:

1.向管理公司子公司注入注册资本;2.向管理公司转让国有或市政产权的动产和(或)不动产产权;3.使用俄联邦法律和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三、超前发展区的管理及市政监管

全权联邦机构——在一个或多个联邦区超前发展区设立方面拥有联邦政府相应授权的联邦行政机构。

管理公司——由俄联邦政府确定,旨在履行超前发展区管理职能的俄联邦全资控股的股份公司和(或)此类股份公司参股成立的子公司。

监事会——为协调发展区事务、监督发展区设立协议履行情况、协助入驻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实施项目、评估发展区运行效果、审议和批准发展区发展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设立发展区监事会。监事会的权限还包括确定入驻企业招收外籍员工的比例。监事会成员包括全权联邦机构、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管理公司的代表。监事会成员还包括地方工会组织和雇主联合会的代表,他们有权参与决定入驻企业招收外籍员工比例问题。入驻企业代表也可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不超过10人,名单由全权联邦机构批准。监事会权限由全权联邦机构批准的监事会章程确定。

俄罗斯企业经营环境一直为人诟病。此次对超前发展区内国家和市政监管特别做出规定:

(一)全权联邦机构、联邦主体行政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管机构和市政监管机构),按照俄联邦法律对发展区入驻企业实施国家、地区和市政监管。

(二)在发展区内实施国家监管和组织实施对入驻企业的检查,按照2008年12月26日第294-ФЗ号《关于进行国家和市政监管时保护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利的联邦法律》有关条款开展,同时参照本条规定的组织实施检查的特别规定进行。

(三)国家和地方对个别种类例行检查,应由国家和市政监管机构以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哪些种类的国家和市政监管例行检查以联合检查形式进行及联合检查的实施办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例行检查的年度实施计划应与全权联邦机构商定。

(四)例行检查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一家小型入驻企业,接受例行检查总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年,微型企业不超过10小时/年。如进行检查的国家和市政监管机构官员提出有必要进行复杂和(或)持久的专项调查和鉴定,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但针对小企业的延长检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针对微型企业则不超过10小时。

(五)例行检查中发现入驻企业有违法行为,国家和市政监管机构官员向入驻企业开具整改处理单。整改处理单复印件须在例行检查结果报告形成后3日内送达入驻企业或其代表签收,或者采用可以证明入驻企业或代表收悉处理单日期的其他方式转交。如果上述办法无法送达,则以挂号信方式寄送,邮寄之日起6日后(第7日)计为收到之日。

(六)整改处理单出具2个月后,国家监管机构和市政监管机构对入驻企业进行计划外检查。如果整改所需时间超过2个月,则按整改处理单所示期限进行计划外检查,但不晚于整改处理单出具之日起半年后进行。

(七)计划外检查进行前入驻企业若未完成整改处理单任务,可由全权联邦机构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可终止《经营协议》并取消入驻企业的发展区入驻企业地位。

(八)计划外检查按照全权联邦机构规定的程序,与全权联邦机构商定后进行。计划外检查的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本条款不适用于为保护国家秘密开展国家监管而进行的计划外检查。

(九)在国家监管机构和市政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入驻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实施监管措施时在场,对检查对象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2.获得俄联邦法规定可提供的有关信息;

3.了解监管措施结果并在结果单中注明确已知情以及是否同意结果和国家监管机构及市政监管机构官员的个别做法;

4.可依法按行政和(或)司法程序就国家监管机构和市政监管机构官员行为(不作为)投诉。

(十)税务和海关部门依法在发展区内分别进行税务和海关监管,向全权联邦机构通报发现的违法情况。

四、在超前发展区内实施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一)本法律决定在超前发展区内实施关税同盟海关法规定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发展区地位等同于2010年6月18日签署的关于关税同盟关境内自由(专门、特别)经济区和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有关问题的协议(下称自由经济区协议)中的特别经济区。

(二)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在设有海关监管区的发展区区域内使用,适用本法律的特定区域包括发展区内入驻企业持有或租赁的土地、建筑物、房屋和开放场地等(以下简称发展区区域)。

(三)按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引进的外国商品、使用上述外国商品生产(获得)的商品、使用上述外国商品和关税同盟商品生产(获得)的商品,除自由经济区协议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发展区区域内存放和使用。

(四)商品(包括交通工具)运入(出)采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发展区区域,相应海关手续的办理办法和技术要求由联邦海关部门确定。

五、《关于与〈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通过相关的对〈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进行修订的联邦法律》要点

该法律2014年11月21日由俄国家杜马终读通过,2014年11月26日由俄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2014年11月29日由总统普京签署,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但不早于相关税种下个纳税期1日前生效。要点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1.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纳税人,提交了纳税申报书以及管理公司担保合同,有权使用退税申请程序。如果纳税人在税务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15日内未退回其过多获得(抵免)的税款,管理公司有义务代替纳税人向预算支付、按申请程序退税后其过多获得(抵免)的税款。

2.银行(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不晚于1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通报出具银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情况。

3.担保合同有效期要长于递交含申请退税金额的纳税申报书之日起8个月;担保合同中列明金额,应保证可向预算全额退还申请退税金额。

4.向提供管理公司担保合同的纳税人通报未发现违反俄联邦税费法律情况后不晚于1日内,税务机关应向担保人——管理公司书面告知解除其在本担保合同中的义务。

(二)关于利润税

1.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自获得首笔利润的纳税期起,5个纳税期内(利润税纳税期为1年),应向联邦预算纳税税率为0,应向联邦主体预算纳税税率不高于5%。此后5个纳税期内应向联邦主体预算纳税税率不低于10%。入驻企业在3个纳税期内未获得利润,则自第4个纳税期开始享受上述政策。

2.入驻企业享受上述政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发展区内进行法人国家注册;在发展区外没有所属的分支机构;未使用本税法典规定的特殊税收制度;不属于纳税人统一小组成员;不属于非商业机构、银行、保险公司、非国有退休基金、证券市场职业参与者和清算机构;不属于任何一种经济特区入驻企业;不属于地区投资项目参与者。

3.入驻企业享受上述政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执行在超前发展区开展经营活动协议产生的收入,不低于确定为纳税税基的总收入的90%;对执行在超前发展区开展经营活动协议产生的收入(支出)和其他经营活动收入(支出),进行独立核算。

4.如丧失入驻企业地位,自其从入驻企业清单中被除名的季度之初,纳税人将失去享受上述优惠税率的权利。

(三)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税

1.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享受上述利润税优惠税率之前,免征矿产资源开采税。

2.入驻企业自开始享受上述利润税优惠税率起,在120个纳税期内(矿产资源开采税纳税期为1个月)按以下特定系数享受优惠税率(即标准税率乘以相应系数):在头24个纳税期内为0,在第2548个(含)纳税期内为0.2,在第4982个(含)纳税期内为0.4,在第8396个(含)纳税期内为0.6,在第97120个(含)纳税期内为0.8,在此后的纳税期内为1。

六、《关于与〈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通过相关的对部分俄联邦法律进行修订的联邦法律》要点

该法律2014年12月23日由俄国家杜马终读通过,2014年12月25日由俄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2014年12月31日由总统普京签署,自正式公布之日起90天后生效。

(一)总体内容

该法律对1993年2月19日《关于对工作和生活在最北部地区居民进行国家保障和补偿的联邦法律》、1994年11月30日《关于俄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生效实施的联邦法律》、1995年11月23日《关于生态鉴定联邦法律》、1999年10月6日《关于俄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和行政机构组织总体原则的联邦法律》、2001年10月25日《关于俄联邦土地法典生效实施的联邦法律》、2001年12月15日《关于俄联邦强制退休保险的联邦法律》、2001年12月21日《关于国家和市政资产私有化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劳动法典》、2002年7月25日《关于外国公民在俄联邦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2003年10月6日《关于俄联邦地方自治机构组织总体原则的联邦法律》、2004年12月20日《关于渔业和维护水生物资源的联邦法律》、2004年12月29日《关于俄联邦城市建设法典生效实施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城市建设法典》、2006年12月4日《关于俄联邦森林法典生效实施的联邦法律》、2007年11月8日《关于俄联邦公路和道路活动以及对部分俄法律进行修订的联邦法律》、2008年12月26日《关于进行国家和市政监管时保护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利的联邦法律》、2009年7月24日《关于俄联邦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联邦基金的保险缴费的联邦法律》、2010年7月27日《关于组织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联邦法律》、2011年5月4日《关于部分种类活动许可的联邦法律》、2011年11月21日《关于俄联邦保护公民健康基础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29日《关于俄联邦教育联邦法律》、2013年4月5日《关于国家和市政用途商品、工程、服务采购领域合同体系的联邦法律》等22部法律进行相应修订,对与超前发展区建设和运营相关的土地及其之上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强制转让(征用)、提供区内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国家环评、俄联邦主体国家机构在区内履行授权、向管理公司移交所有权资产、在区内组织地方自治、与渔业和维护水生物资源领域协调、城市建设、在森林土地上建设改造和运营项目、在区内组织公路建设和运营、进行国家和市政监管、实施医疗教育活动许可等问题,均根据《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保险缴费费率

1.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在其获得该地位的下月1日起10年内,适用于以下保险缴费费率:俄联邦退休基金6%,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1.5%,强制医疗保险联邦基金0.1%。

2.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在其丧失该地位的下月1日起,不再适用上述保险费率。管理公司向保险缴费监管机构提供关于保险缴费支付人获得或丧失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地位的信息。

3.国家非预算基金由于对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保险缴费支付人采用低保险费率减少的收入,由联邦预算向俄联邦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联邦基金预算进行预算间转移支付补偿。补偿额度为标准缴费与按优惠费率缴费之间的差额,在下一财政年度根据联邦预算法律确定。

4.上述优惠保险缴费费率,适用于相关超前发展区建立之日起3年内获得入驻企业地位的入驻企业。

(三)关于劳动政策

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招收和使用外国公民在区内工作,按照《俄联邦劳动法典》和关于外国公民在俄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1.引进和使用外国员工无需办理许可;2.为被入驻企业招收前来工作的外国公民办理入境邀请函和工作许可,无配额限制;3.在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俄公民具有优先权;4.在区内工作的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的样式,由移民领域联邦行政机构确定;5.相关协议和集体合同可以规定,根据《关于对工作和生活在最北部地区居民进行国家保障和补偿的联邦法律》,给予位于最北部地区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的员工国家保障和补偿,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单独协议,获得员工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上述协议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金额和条件被替换为货币补偿;6.位于最北部地区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已建立相关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主体确定的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平均工资下限。

七、俄确定14个远东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情况

俄政府已确定14个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并提交普京总统批准,包括:堪察加边疆区的堪察加发展区(港口工业),萨哈共和国(雅库特)的玄武岩新技术发展区(玄武岩纤维、玄武岩混合材料)和北方世界发展区(珠宝钻石生产),滨海边疆区的纳捷日金斯克发展区(运输物流、食品、建材)、俄罗斯岛发展区(科研、创新、教育、旅游、休闲)、扎鲁比诺发展区(工业物流及相关工业服务)、东方石化公司发展区(石化工业及相关服务)、米哈伊洛夫发展区(农工产业),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的拉基特诺耶发展区(农业、加工)、瓦尼诺苏维埃港发展区(港口工业、物流)、阿穆尔共青城发展区(造船、航空制造),阿穆尔州的叶卡捷林诺斯拉夫卡发展区(农工产业)、别罗戈尔斯克发展区(农工产业),犹太自治州的斯米多维奇斯克发展区(农工产业)。总的来说,滨海边疆区5个,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3个,阿穆尔州2个,雅库特共和国2个,犹太自治州1个,堪察加边疆区1个。

超前发展区的存在期限为70年,但可根据政府决议延长。(责任编辑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