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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保密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10-26 19:13:05

      俄罗斯保密立法制度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俄罗斯帝国时期、苏联时期及俄罗斯联邦时期。

(一)俄罗斯帝国时期的保密制度   

      1845年之前,在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之中并没有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当时,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问题主要是按照1720年彼得大帝时期颁布的法典总章的规定来处理,通常将“窃取国家或集体文件”等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并施以严刑酷罚,通常执行“死刑或者流放,并挖去鼻孔和没收犯罪人的财产”。1845年,俄罗斯颁布了《刑事和改造处罚法》 ,其中单设了有关“国家犯罪”章节,并列举了叛国罪行为的类型。1903年的《俄罗斯刑事法典》对国家犯罪和处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首次从法律意义上界定了“叛国罪行为”、“间谍行为”及“窃取秘密文件复本行为”,并规定了这些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社会内部处于政治危机中,同时对外采取军事行动,因此,俄罗斯与敌对国家之间的情报斗争显得异常激烈。1912年7月5日,俄罗斯颁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因间谍活动的叛国行为法》 。这部法律扩大了间谍罪和叛国罪的概念范畴,同时加入了一系列新的惩罚手段,其中包括间谍同谋罪和泄密罪。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俄罗斯通过了一系列新的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的法令。1914年7月生效的《俄罗斯关于军事检察机关临时条例》第一次将“军事秘密资料名录”列入其中。后来又颁布了《有关俄罗斯外部安全和海军与陆军防御的资料及名录》 ,并规定其内容禁止在报刊上刊登宣传,在公众集会下进行的演说和报告也禁止涉及相关内容。同时将有关处罚和改造刑事犯的新条款也列入其中,甚至还规定了军事检察机关出版的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的泄密责任问题。

(二)苏联时期的保密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被迫与敌对统治阶级代表共事的苏维埃政府,从存在的第一天开始就遇到了间谍问题。1922年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参加各类间谍活动,传送、通报、窃取或搜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特别是为了反革命目的,或为了获得金钱向外国或反革命军事组织提供军事资料”的责任。1926年,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了《按内容进行特别保护的国家秘密资料目录》,将涉密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军事方面、经济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资料。同年,还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全苏联的有关独立组织处理秘密公文的一般规则。1929年,苏联颁布了《联合国家政治局地方机关及组织处理涉密文件规则》,确立了苏联加盟共和国涉密机关及组织在监督和处理秘密文件的责任及权限。在苏联行政管理系统运行期间,一直存在两种秘密:一种是党的秘密,另一种是国家的秘密。无论是哪种秘密都有自己需要保密的资料,还有需要保密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资料和文件都是根据规定实施保密管理的对象。如,在苏联时期颁布的大约30万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近 70% 是需要保密的。保密资料又可分为国家的、公务的和军事的秘密。国家秘密确定问题不是法律层面所能单独决定的,而是苏联党和政府根据各种保密决议决定的。在苏联社会改革时期,20 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主变革迫使俄罗斯的国家保密系统无法再游离于法律之外,国家的保密活动开始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如,1991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大众信息传媒法》,对大众媒介泄露“国家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资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四条)。该法中还包含了有关“机密信息”的章节(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编辑部门不得泄露公民提供的秘密资料的责任。

(三)俄罗斯联邦的保密制度

      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5日,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了要求建立俄罗斯国家技术委员会的第9号总统令,提出建立俄罗斯国家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体制,并于1992 年2月在列宁格勒举行了题为“俄罗斯法律信息化”的国际科学实践代表大会。之后不久,俄罗斯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制定出《俄罗斯联邦法律信息化构想和纲要》。1992 年3月,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安全法》,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1993 年5月23日,独联体国家议会代表大会通过了《独联体议会代表大会关于国家信息关系准则》的法案,确立了调整信息关系和信息防护的一般性原则。在该法案中,信息被分为公开信息和限制接触信息两类。同时,该法案规定作为法律调节的信息关系的基本范围是 : 信息保障的法律机制,规范及确定信息保护的密级,涉密信息文件办理的程序,接触涉密文件的程序、保存、传播和信息保护的规则,以及特殊信息的法律保障等。独联体议会代表大会推荐的法律草案范本中,信息保护的目的被确立为:宪法保障公民的个人秘密和资料的机密性,保护信息的机密性,防止机密泄露。

      1993年7月21日,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第5485–1号总统令),对列入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目录范围、信息的保密和解密及其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之后经过三年的时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实施程序》,要求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五十五条(宪法第三部分)中确立国家秘密保护的宪法基础,国家秘密保护的标准不能与其他标准发生矛盾,不能与俄罗斯国家民主法治原则相矛盾。

      基于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之间的协调考虑, 《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将范围仅限制在军事、对外经济、侦察、反侦察和相关业务调查领域,从法律上进一步防止因国家机密保护活动对公民权利限制的可能性。限制国家秘密的泄露只是针对那些与国家秘密保护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接触国家秘密的主要人员是公职人员。至此,在俄罗斯国家历史中,与国家安全相关信息的限制与保障问题,找到了通过公开的法律标准得以救济的途径。俄罗斯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了从残酷的、僵化的警察国家的保密体制向文明的和更为灵活的法治国家保密体制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