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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和周恩来先后赴莫斯科,与斯大林等苏联领导人进行了长达两三个月的协商、谈判,终于签订了替代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新的条约和协定,从而将中国与苏联的战略同盟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最重大的外交活动。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公布有关这次外交谈判的档案文献。只是到80年代后期,才开始有一些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的电报、信函,以及当事人的回忆录公布于世,使我们得以对这次中苏谈判的过程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不久前,我们在俄国揭密的档案中发现了一批关于这次中苏条约谈判的历史文献,共有70多件,其中包括毛泽东与斯大林的会谈记录,毛泽东、周恩来与苏联其他领导人的会谈和谈判纪要,中苏双方各自拟定的有关条约或协定的最初文本和历次修改稿,以及苏联有关部门和专家呈报的对于条约、协定的建议和意见。
当然,这还不是全部文件,但经过对这些文件的整理和研究以后,我们认为,把俄国的揭密档案与中国发表的有关文献和回忆录结合起来,已经可以对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主要内容及其过程做出比较清楚的描述【注:关于这个问题,德国联邦苏联东欧研究所迪特.海因茨希教授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他的专著《苏联与共产主义中国(1945——1950)》即将在德国出版,其中有一章专门论述了中苏条约谈判问题。】。本文即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所谓1950年的中苏条约,是相对1945年8月14日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大连的协定而言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斯大林确定了战后苏联在远东的两个战略目标:
把外蒙古从中国的版图中独立出来,形成广阔的安全地带;恢复沙皇俄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以确保苏联在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冻港。苏联的这些要求通过1945年2月8日斯大林与罗斯福会晤以及雅尔塔协定得到了美国方面的保证。为了迫使中国政府接受苏联的条件,美国和苏联两面夹击,软硬兼施。
这个有效期为30年的条约及相应协定充分保证了苏联在远东的一切权益:
已经在1935年卖给伪满洲国的中长铁路重归中苏两国共同所有和共同经营;中长铁路局设局长一人,由苏方派员担任;宣布大连为自由港,港口主任由苏方派员担任;经大连港和中长铁路为苏联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免除关税,而经该港为中国其他各地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则需缴纳进出口税;旅顺口作为仅供中苏两国共同使用的海军基地,该基地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由苏方派任;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的任免应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的同意,等等。
毛泽东通过中国民主人士之口向米高扬提出,“革命政府在中国掌权后,苏联再在旅顺口保留军事基地就没有意义了”。但毛泽东还表示,中国共产党人“主张保留这个军事基地”,“待到中国十分强盛,有能力抵御日本侵略了,那时苏联本身也就不再需要旅顺的基地了”。毛泽东用这种委婉的说法,表明了对于旅顺口中国应该收回而目前暂不收回的立场。
中国共产党还认为苏联军队立即撤出旅顺地区为宜,那么苏联准备满足中国共产党的愿望。”对此,毛泽东和中共其他领导人立即表示,不能马上撤退苏联军队和撤销旅顺口基地。毛泽东还说,当我们强大起来时你们再离开中国,到那时我们再签订类似苏波条约那样的中苏互助条约。【注:列多夫斯基:《米高场访华秘密使命》(Секртная А.И.Микояна в Китаи),载《远东问题》1995年第2期,第106页;1995年第3期,第101页。】
1949年6月至8月,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秘密访问莫斯科时,则直接提出了如何处理中苏条约的问题。在给斯大林的书面报告中,刘少奇表示新中国政府愿意继承现有的中苏条约,但同时又提出,在苏联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对这个条约加以处理。刘少奇列出了三种处理方式:(1)由中国新政府宣布全部承认这个条约继续有效,不加任何修改。(2)根据原来条约的精神,由两国政府代表重新签订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3)由两国政府代表换文,暂时维持这个条约的原状,但准备在适当时机重新加以签订。【注:《刘少奇致联共(布)中央和斯大林》,1949年7月4日。俄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案宗328,第11~50页。】
毛泽东在12月18日给刘少奇的电报中讲述了他对这次会谈结果的理解,即苏联认为“不宜改变原有中苏条约的合法性”,苏联租用旅顺口30年“在形式上不能改变”,但可以发表一个声明表示苏联同意从那里撤军。
1月5日,苏联外交部起草了名为《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第一稿草案,除了在政治上保持友好同盟关系的条文外,
该草案第七条明确指出:“缔约国双方承认,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
【注:俄对外政策档案馆,全宗07,目录23a,案宗18,卷宗235,第12~15页。】显然,苏方最初的设想是签订一个新条约而同时保留1945年的三个协定。
1月9日,苏联外交部呈报了条约草案的第二稿。其中第六条将“友好合作”改为“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
第七条则改为:“缔约国双方声明,根据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规定,完全保留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大连港协定和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协定及其附件,并使其成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总之,就条约本身而言,中苏双方没有什么分歧。尽管后来双方又有两次对条约文本的修改,但都是个别文字的改动或调整。对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因为条约所述的防止日本及其盟国的侵略、加强双边的协商与合作等内容,都是中苏双方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真正涉及双方利害冲突的是在中长铁路、旅顺和大连等问题上。
经过双方接触以后,苏方在上述提交给中方的草案的基础上,又于1月26日提出了一个关于大连港协定的草案。其内容主要是:
1.中国政府同意从大连港内划拨出一些码头和仓库转租给苏联;2.凡经大连港的苏联的进出口货物,或苏联为港口设施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免征关税;3.大连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国,但港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职务则由中苏两国人员轮换担任;4.在缔结对日和约前,大连港实行同旅顺海军基地一样的军事管制;5.该协定将在对日和约生效后重新审议【注:《葛罗米柯致米高扬和维辛斯基》,1950年1月26日。俄对外政策档案馆,全宗07,目录23a,案宗20,卷宗248,第38~55页。】。
会谈中周恩来说,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的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几处不大的意见。比如,将“协议如下”改为“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将“租让”改为“租让权”。周恩来还提出,中国准备采取经济措施,逐步减少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东北和新疆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注:这一记录与以前在中国流行的说法不同。有著作说,毛泽东开始不肯签署这个协定,只是在斯大林的坚持下,“为了照顾中苏团结的大局,只好让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25页;《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第446页。】
2月10日,中国代表团收到莫洛托夫转交的一个新协定草案,其中规定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这就是所谓的《补充协定》。
2月14日,刘少奇致电毛泽东,通知说中国政府和政协负责人会议同意就有关条约和协定签字。当晚,斯大林和毛泽东出席了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的中苏条约签字仪式。随后两国的报纸刊登了有关的条约和协定。但双方都没有公布有关的两个议定书和那个《补充协定》。
作者 沈志华: 中国史学会东方历史研究中心研究员
谢·冈察洛夫: 俄罗斯外交部第一远东司副司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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